九游会网址是什么行政規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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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an) 於(yu) 印發《豐(feng) 都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實施辦法》的通知

豐(feng) 都府發〔2023〕12號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各部門,有關(guan) 單位::

《豐(feng) 都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實施辦法》已經縣委第80次常委會(hui) 議、縣政府第51次常務會(hui) 議審議,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九游会网址是什么    
2023年11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豐(feng) 都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規範本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條例》《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條例》《重慶市人民政府關(guan) 於(yu) 印發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渝府發〔2022〕26號)《重慶市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委員會(hui) 關(guan) 於(yu) 全市執行統一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chang) 科目及單項最高限額標準製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號)等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縣行政區域內(nei) 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以下簡稱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應當遵循決(jue) 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公平合理、及時補償(chang) 的原則。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工作。

縣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委員會(hui) (以下簡稱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是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工作的組織、指導、監督和檢查工作。

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nei) 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工作。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轄區內(nei) 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的相關(guan) 工作。

縣發展改革、財政、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規劃自然資源、城市管理、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稅務等有關(guan) 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的相關(guan) 工作。

第五條 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的具體(ti) 工作,並對委托事項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依法承擔委托事項的法律責任。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按照受委托權限,依法開展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工作,不得以營利為(wei) 目的。

根據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工作需要,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可以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單位承擔調查測繪、評估、法律服務等相關(guan) 工作。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經費,對實際工作中所需的工作經費,由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商縣財政局全額保障,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負責統籌分配使用,工作經費不得在房屋征收補償(chang) 費用中列支。

第七條 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應當組織開展業(ye) 務培訓工作,提升工作人員的法律和業(ye) 務素質,確保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工作依法實施。

第八條 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負責本行政區域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方麵的檔案管理,按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向社會(hui) 公開有關(guan) 信息,並按規定向有關(guan) 部門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完成征收項目後3個(ge) 月內(nei) ,將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方麵的檔案資料交由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驗收、存檔。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中斷供水、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簽訂補償(chang) 協議和搬遷。

未經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組織、委托,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開展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的活動。

第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wei) ,任何組織或者個(ge) 人都有權向縣人民政府、縣住房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guan) 部門舉(ju) 報。縣人民政府、縣住房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guan) 部門接到舉(ju) 報後,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審計機關(guan) 應當加強對征收工作經費、征收補償(chang) 費用等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二章 征收決(jue) 定

 

第十一條 為(wei) 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jue) 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體(ti) 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hui) 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ye) 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xiang) 規劃法有關(guan) 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專(zhuan) 項規劃,結合本縣經濟社會(hui) 發展需要,統籌資金、房源等情況,合理製定房屋征收項目年度計劃,報市住房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在房屋征收項目年度計劃實施中,確需調整年度計劃項目的,由縣人民政府決(jue) 定,報市住房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後調整實施。

第十三條 符合本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確需征收房屋的,由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向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提出啟動房屋征收程序,說明擬征收範圍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ti) 情形,並提交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關(guan) 於(yu) 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專(zhuan) 項規劃的證明;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還應當提交發展改革部門關(guan) 於(yu) 建設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

第十四條 收到啟動房屋征收程序申請後,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應當對征收項目和擬征收範圍內(nei) 的房屋情況進行摸底調查,並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前應當書(shu) 麵征求擬征收範圍內(nei) 房屋所有權人的意見,其中房屋所有權專(zhuan) 有部分麵積占比超過三分之二且戶數占比超過三分之二的所有權人同意舊城區改建的,方可納入舊城區改建範圍,並啟動房屋征收程序。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根據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的初步審查意見,認為(wei) 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應當合理確定房屋征收項目和征收範圍,並予以公布。

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根據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項目和征收範圍,將房屋所有權人確定為(wei) 被征收人。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項目和征收範圍確定後,自公布之日起,除經依法批準的危房解危改造外,任何組織或者個(ge) 人不得在征收範圍內(nei) 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或者改變土地、房屋用途等行為(wei) 。違反規定實施的,所增加的費用不予補償(chang) 。

房屋征收範圍公布後,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不增加補償(chang) :

(一)轉讓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或者設定其他權利;

(二)以征收範圍內(nei) 的房屋為(wei) 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申請辦理企業(ye) 、個(ge) 體(ti) 工商戶及其他組織的設立或者變更登記;

(三)其他不當增加補償(chang) 費用的行為(wei) 。

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應當將房屋征收項目、征收範圍及前兩(liang) 款所列事項在征收範圍內(nei) 公布,並書(shu) 麵通知教育、公安、民政、規劃自然資源、城市管理、市場監管、不動產(chan) 登記等部門和機構暫停辦理相關(guan) 手續。暫停辦理通知應當載明暫停的事項和期限,暫停期限自公布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房屋征收項目和征收範圍公布後,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按照本實施辦法確定並委托房地產(chan) 價(jia) 格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可以參與(yu) 調查登記和開展預評估等前期服務工作。

第十八條 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應當在征收範圍內(nei) 發布入戶調查通知後組織開展調查工作,登記被征收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麵積等情況,被征收人應當配合調查登記。被征收人不予配合的,按照不動產(chan) 登記簿進行登記。調查登記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nei) 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對調查登記結果有異議的,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應當依法核實處理。

第十九條 對未登記建築的認定,縣人民政府應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條例》的相關(guan) 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製定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未登記建築的認定程序和補償(chang) 方式。具體(ti) 應當遵循“尊重曆史、實事求是、程序合法、結果公開”的原則,認定程序如下:

(一)調查。縣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jue) 定前,由房屋征收部門對擬征收範圍內(nei) 的房屋組織調查,包括土地使用權屬和建築物的權屬、位置、用途、建築麵積、建設年份、建築結構等情況。征收項目啟動後,征收部門會(hui) 同街道辦事處等部門組織本轄區內(nei) 未經登記建築的調查工作。

(二)認定。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縣規劃自然資源局、縣城市管理局、不動產(chan) 登記等部門和機構,對未經登記建築的合法性進行集體(ti) 會(hui) 審認定。認定為(wei) 合法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chang) ;認定為(wei) 違法建築的,不予補償(chang) ;認定為(wei) 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lin) 時建築的,結合剩餘(yu) 期限予以適當補償(chang) ;認定為(wei) 超過批準期限的臨(lin) 時建築的,不予補償(chang) 。

(三)公示。國有土地上未登記建築合法性綜合認定結束後,縣人民政府應對被征收房屋的用地情況、房屋位置、產(chan) 權人姓名、建築麵積、建築用途、建設年份、建築結構以及綜合認定等集體(ti) 會(hui) 審結果在房屋征收範圍內(nei) 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yu) 7個(ge) 工作日。對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限屆滿前向縣人民政府提出,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guan) 部門進行核實。

第二十條 縣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或機構)擬定征收補償(chang) 方案經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初審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縣人民政府組織論證、審查後公布,征求公眾(zhong) 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yu) 30日。

征收補償(chang) 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nei) 容:

(一)房屋征收補償(chang) 的法律、法規依據;

(二)房屋征收目的和征收範圍;

(三)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四)房屋征收補償(chang) 方式和補償(chang) 標準;

(五)搬遷補助、貨幣補償(chang) 或者產(chan) 權調換補助、提前簽約獎勵標準;

(六)產(chan) 權調換房屋的地點、麵積、價(jia) 格等情況;

(七)簽約時間及期限;

(八)征收補償(chang) 方案製定單位聯係方式;

(九)其他事項。

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收補償(chang) 方案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zhong) 意見修改情況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在征收補償(chang) 方案征求意見期限內(nei) ,有過半戶數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chang) 方案提出異議的,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由被征收人代表、公眾(zhong) 代表參加的聽證會(hui) ,並根據聽證會(hui) 情況修改完善征收補償(chang) 方案。

被征收人報名參加聽證會(hui) 的人數為(wei) 10人以上的,應由其通過推舉(ju) 或者抽簽的方式確定代表參會(hui) ,確定的被征收人代表不少於(yu) 10人;被征收人報名參加聽證會(hui) 的人數少於(yu) 10人的,均作為(wei) 被征收人代表。公眾(zhong) 代表應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有關(guan) 專(zhuan) 家等擔任。

聽證會(hui) 應當依法公開舉(ju) 行。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應當提前7個(ge) 工作日,將聽證會(hui) 召開的時間、地點通知參加聽證會(hui) 的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zhong) 代表,並予以公告。

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征求意見和聽證情況,以及根據聽證會(hui) 意見修改的情況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jue) 定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社會(hui) 穩定風險評估。

社會(hui) 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對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評估。社會(hui) 穩定風險評估結論是決(jue) 定是否實施房屋征收的重要依據。

縣人民政府決(jue) 定實施房屋征收的,應根據社會(hui) 穩定風險評估結論製定相應的風險防範、化解、處置應急預案。

第二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jue) 定前,應當落實征收補償(chang) 費用和產(chan) 權調換房屋。

補償(chang) 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zhuan) 戶存儲(chu) 、專(zhuan) 款使用。縣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將補償(chang) 費用納入當年財政預算、列入年度發債(zhai) 計劃等方式確保補償(chang) 費用足額到位。

用於(yu) 交付的產(chan) 權調換房屋應當產(chan) 權明晰、符合房屋質量安全標準。

房屋征收決(jue) 定作出前,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和產(chan) 權調換房屋所有權人共同向不動產(chan) 登記機構提出申請,暫停辦理用於(yu) 產(chan) 權調換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抵押及其他權利設定等手續。暫停期限直至房屋征收項目簽約期結束,需要延長的,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和產(chan) 權調換房屋所有權人應在期限屆滿前書(shu) 麵通知不動產(chan) 登記機構。

第二十四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在房屋征收決(jue) 定作出之前,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應當與(yu) 被征收人預先簽訂附有生效條件的補償(chang) 協議(以下簡稱預簽協議)。

在簽約期限內(nei) ,簽訂預簽協議的戶數占比達到80%的,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jue) 定,預簽協議生效;未達到80%的,縣人民政府終止房屋征收程序,預簽協議不生效。預簽協議中應當注明被征收房屋的價(jia) 值以正式的分戶評估報告為(wei) 準。

第二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相關(guan) 規劃和計劃、房屋調查登記、征收補償(chang) 方案征求意見和社會(hui) 穩定風險評估等情況,作出房屋征收決(jue) 定。

被征收人戶數在100戶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築麵積在1萬(wan) 平方米以上的,應當經縣人民政府常務會(hui) 議討論決(jue) 定。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決(jue) 定作出後,縣人民政府應當於(yu) 7日內(nei) 在房屋征收範圍內(nei) 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chang) 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縣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和補償(chang) 政策的宣傳(chuan) 、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 補償(chang) 程序

 

第二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根據市住建委規定最高限額標準,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chang) 包括:價(jia) 值補償(chang) 、損失補償(chang) 、獎勵補助三類。

價(jia) 值補償(chang) :按照本實施辦法規定應當給予被征收人房屋補償(chang) 麵積的評估價(jia) 值。房屋補償(chang) 麵積由被征收房屋產(chan) 權證載建築麵積、按規定享受公攤係數政策補足部分麵積、以及按規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補足部分麵積組成。

損失補償(chang) :按照本實施辦法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室內(nei) 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以及被征收非住宅的設施設備、停產(chan) 停業(ye) 的損失,應當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chang) 。

獎勵補助:根據被征收房屋產(chan) 權證載建築麵積和按規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補足部分的麵積,給予符合相關(guan) 條件和情形的被征收人的獎勵和補助,包括補償(chang) 方式選擇引導、提前簽約和按期搬遷、臨(lin) 時安置等方麵的獎勵和補助。

損失補償(chang) 和獎勵補助的具體(ti) 標準見本實施辦法附件。

第二十八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jia) 值的補償(chang) 價(jia) 格不得低於(yu) 房屋征收決(jue) 定公告之日與(yu) 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chan) 的市場價(jia) 格。

被征收房屋的價(jia) 值由本實施辦法規定確定的評估機構按照相關(guan) 規定評估確定。

經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申請,房地產(chan) 市場交易管理部門或機構應當提供指定區域和時段,與(yu) 被征收房屋類似的新建商品房交易平均價(jia) 格方麵的查詢服務,出具查詢結果。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chang) ,也可以選擇房屋產(chan) 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chan) 權調換的,縣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yu) 產(chan) 權調換的房屋,並按照房屋價(jia) 值相等原則,與(yu) 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jia) 值與(yu) 用於(yu) 產(chan) 權調換房屋價(jia) 值的差價(jia) 。

產(chan) 權調換後的房屋產(chan) 權登記人應當為(wei) 被征收人。若被征收人為(wei) 自然人且死亡的,產(chan) 權調換後的房屋產(chan) 權登記人應當為(wei) 被征收人的合法繼承人或受贈人。

第三十條 在房屋征收補償(chang) 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nei) ,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與(yu) 被征收人簽訂補償(chang) 協議;已簽訂預簽協議的,按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修正房屋價(jia) 值後,預簽協議自動轉為(wei) 補償(chang) 協議。

補償(chang) 協議應當明確的主要事項有:補償(chang) 方式、補償(chang) 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yu) 產(chan) 權調換房屋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lin) 時安置費或者周轉房、停產(chan) 停業(ye) 損失、設施設備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分戶補償(chang) 情況應在房屋征收範圍內(nei) 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三十一條 征收補償(chang) 協議訂立後,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被征收人應當按照補償(chang) 協議約定,履行各自義(yi) 務。被征收房屋有其他實際使用人的,被征收人應當告知並督促實際使用人按期搬遷。

補償(chang) 協議約定的履行義(yi) 務期限屆滿之時,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不履行補償(chang) 協議約定義(yi) 務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不履行約定義(yi) 務,經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催告後仍不履行的,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可以向被征收人作出履行補償(chang) 協議決(jue) 定,明確履行期限,告知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事項,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nei) 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nei) 未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且經催告仍不履行補償(chang) 協議決(jue) 定的,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第三十二條 在征收補償(chang) 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nei) 達不成補償(chang) 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經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申請,縣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征收補償(chang) 方案作出補償(chang) 決(jue) 定,並在征收範圍內(nei) 予以公告。

補償(chang) 決(jue) 定應當包括本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有關(guan) 補償(chang) 協議的事項,並告知被征收人有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

被征收人對補償(chang) 決(jue) 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nei) 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且在補償(chang) 決(jue) 定規定期限內(nei) 不搬遷的,縣人民政府應當發出催告書(shu) 。被征收人自催告書(shu) 送達之日起,10個(ge) 工作日內(nei) 仍不搬遷的,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第三十三條 簽訂房屋征收補償(chang) 協議或者預簽協議轉為(wei) 房屋征收補償(chang) 協議時,被征收人應當將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房屋權屬證書(shu) 等權屬證明一並交回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應當及時向不動產(chan) 登記機構依法申請辦理相關(guan) 權屬登記。

補償(chang) 決(jue) 定或者履行補償(chang) 協議決(jue) 定被依法強製執行的,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應當通知不動產(chan) 登記機構依據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shu) ,及時辦理相應土地房屋的權屬登記。

 

第四章  補償(chang) 政策

 

第三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的性質、用途和麵積應以不動產(chan) 權屬證書(shu) 和不動產(chan) 登記簿的記載為(wei) 準;不動產(chan) 權屬證書(shu) 與(yu) 不動產(chan) 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chan) 登記簿存在錯誤外,以不動產(chan) 登記簿為(wei) 準;不動產(chan) 權屬證書(shu) 與(yu) 不動產(chan) 登記簿確無記載或記載不明確的,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guan) 部門進行認定,並將認定結論在房屋征收範圍內(nei) 公示。

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權證與(yu) 房屋產(chan) 權證記載用途不一致的,以房屋產(chan) 權證記載用途為(wei) 準,房屋產(chan) 權證記載用途不明確的,參照房屋土地使用權證記載用途認定;房屋土地使用權證與(yu) 房屋產(chan) 權證記載用途均不明確的,根據該房屋產(chan) 權初始登記用途進行綜合認定;無法綜合認定的,按房屋實際用途認定。

經前款認定後,被征收人因被征收房屋用途變更而應依法補繳相關(guan) 稅費、土地價(jia) 款等情況的,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可以根據房屋用途變更前後的評估價(jia) 值差,從(cong) 該被征收房屋補償(chang) 款中扣除相當價(jia) 值的款項。

第三十五條 征收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應當與(yu) 產(chan) 權單位簽訂補償(chang) 協議,並告知公房承租人。產(chan) 權單位應當督促公房承租人按期搬遷。

征收直管公房實行產(chan) 權調換的,產(chan) 權調換房屋由原公房承租人優(you) 先承租;實行貨幣補償(chang) 的,產(chan) 權單位應當給予公房承租人適當補償(chang) 。

征收自管公房,產(chan) 權單位應當書(shu) 麵明確被征收房屋的處置意見,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按照處置意見簽訂補償(chang) 協議。

第三十六條 征收範圍內(nei) ,以產(chan) 權戶為(wei) 單位,被征收房屋建築麵積總和與(yu) 土地使用權麵積比值(以下簡稱容積比值)小於(yu) 1的,對土地使用權麵積大於(yu) 被征收房屋建築麵積總和部分,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權登記時的規劃容積率、土地供應方式、土地性質、土地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進行評估並依法給予補償(chang) 。

同一宗地上存在多個(ge) 房屋產(chan) 權戶,且房屋產(chan) 權證未記載土地使用權麵積的,按照該宗土地上全部產(chan) 權房屋的建築麵積總和與(yu) 該宗土地使用權麵積計算容積比值;被征收房屋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權麵積可按被征收房屋建築麵積占該宗土地上全部產(chan) 權房屋建築麵積總和的比值,乘以該宗土地使用權麵積計算。

第三十七條 被征收住宅的公攤係數低於(yu) 或等於(yu) 15%的,按照15%的公攤係數計算應補償(chang) 麵積;被征收住宅的公攤係數高於(yu) 15%的,按實際麵積計算應補償(chang) 麵積。

用於(yu) 產(chan) 權調換住宅的公攤係數低於(yu) 或等於(yu) 15%的,其對應的公攤麵積費用由被征收人承擔;用於(yu) 產(chan) 權調換住宅的公攤係數高於(yu) 15%的,其超過部分對應的公攤麵積費用,在征收補償(chang) 費用中予以補足,由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承擔;未超過部分對應的公攤麵積費用由被征收人承擔。

第三十八條 實行最低住房保障製度。被征收房屋為(wei) 住宅,且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計算後的應補償(chang) 麵積小於(yu) 45平方米的,在征收項目公布前,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在本縣沒有其他國有土地上產(chan) 權住宅,被征收房屋可按照建築麵積45平方米計算房屋補償(chang) 。

對不符合上述條件騙取保障性補償(chang) 的,經查實,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補償(chang) 。

縣人民政府在分配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時,應當優(you) 先滿足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征收人的住房需求。

第三十九條 被征收房屋為(wei) 住宅,且其建築麵積大於(yu) 產(chan) 權調換住宅房源中最大建築麵積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請產(chan) 權調換多套住宅,但用於(yu) 產(chan) 權調換的多套住宅總麵積或總評估價(jia) 值應當與(yu) 被征收房屋的麵積或評估價(jia) 值相當。

第四十條 產(chan) 權調換房屋建築麵積小於(yu) 或等於(yu) 被征收房屋建築麵積的,其首次物業(ye) 專(zhuan) 項維修資金由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交納;產(chan) 權調換房屋建築麵積大於(yu) 被征收房屋建築麵積的,與(yu) 被征收房屋相等建築麵積部分的首次物業(ye) 專(zhuan) 項維修資金,由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交納,超出麵積部分由被征收人交納。

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實施產(chan) 權調換多套住宅的,前款規定的產(chan) 權調換房屋建築麵積按多套住宅總建築麵積計算。

第四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為(wei) 住宅,而實際改為(wei) 非住宅使用的,應當按照住宅進行評估、補償(chang) ;被征收房屋產(chan) 權人、房屋坐落與(yu) 市場主體(ti) 注冊(ce) 登記、稅務登記證明一致,且在征收項目公布前連續合法經營2年以上,並能夠提供相應完稅憑證的,可以結合實際用途給予停產(chan) 停業(ye) 損失補償(chang) 。

第四十二條 征收非住宅房屋,且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chan) 權調換的,縣人民政府可以結合產(chan) 權調換房源情況,按照房屋價(jia) 值相等原則,提供非住宅或者住宅房源供被征收人選擇;符合產(chan) 業(ye) 園區政策的,鼓勵被征收人進駐產(chan) 業(ye) 園區安置經營,並享受產(chan) 業(ye) 園區的支持政策。

征收企事業(ye) 單位或其他組織非住宅房屋的,一般以貨幣補償(chang) 為(wei) 主;在符合規劃控製、節約集約用地、產(chan) 業(ye) 發展導向的前提下,結合被征收人現狀和發展需要,在征收雙方協商一致且操作可行的情況下,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可按照房屋價(jia) 值相等原則,提供商業(ye) 用房或者工業(ye) 用房等供被征收人選擇。

第四十三條 征收非住宅房屋,且在征收項目公布前2年內(nei) 有合法有效營業(ye) 執照及提供完稅憑證的,應當給予停產(chan) 停業(ye) 損失補償(chang) 。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chang) 的,按照房屋評估價(jia) 值的6%一次性支付停產(chan) 停業(ye) 損失補償(chang) 費;被征收人選擇產(chan) 權調換的,停產(chan) 停業(ye) 期間每月按照房屋評估價(jia) 值的5‰支付停產(chan) 停業(ye) 損失補償(chang) 費,停產(chan) 停業(ye) 期限按照協議約定計算。已提供臨(lin) 時周轉房的,不支付停產(chan) 停業(ye) 損失補償(chang) 費。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未按協議約定日期交付產(chan) 權調換房屋,導致過渡期限延長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照房屋評估價(jia) 值的5‰加付停產(chan) 停業(ye) 損失補償(chang) 費。

被征收房屋符合前款規定,且用於(yu) 生產(chan) 製造的,停產(chan) 停業(ye) 損失的補償(chang) 標準可以適當提高,提高的幅度不超過前款規定補償(chang) 標準的50%。

第四十四條 因房屋征收造成企業(ye) 等市場主體(ti) 設施設備價(jia) 值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chang) 。搬遷後不喪(sang) 失使用價(jia) 值的,搬遷補助費按照所搬遷設施設備折舊後淨值的10%以上20%以下計算;搬遷後喪(sang) 失使用價(jia) 值的,參照評估價(jia) 值予以補償(chang) 。除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有專(zhuan) 門要求外,補償(chang) 後的設施設備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搬離。

對設施設備進行評估的,企業(ye) 等市場主體(ti) 應當提供設施設備購置及其品牌、編號等相關(guan) 憑據。

第四十五條 產(chan) 權調換房屋達到交付標準的,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應及時通知被征收人接房,並告知接房期限以及停發臨(lin) 時安置、停產(chan) 停業(ye) 損失補償(chang) 的時間。

第四十六條 被征收居民的子女遷出原戶籍後需要義(yi) 務教育入學的,在征收之時可一次性選擇6年內(nei) 繼續在原戶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辦法入學,或者在遷入產(chan) 權調換房屋的戶籍所在地按照當地招生辦法入學。

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衛生健康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相關(guan) 因房屋被征收而遷出原戶籍地居民的公共服務保障等工作。

第四十七條 產(chan) 權調換房屋轉移登記實行並案辦理,並按照相關(guan) 規定減免契稅。

被征收人選擇產(chan) 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chang) 的,對被征收房屋免征土地增值稅。重新承受房屋權屬,選擇貨幣補償(chang) 的,成交價(jia) 格不超過貨幣補償(chang) 部分的免征契稅,超出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選擇房屋產(chan) 權調換的,不支付差價(jia) 的免征契稅,支付差價(jia) 的,對差價(jia) 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簽訂征收補償(chang) 協議取得的貨幣補償(chang) ,按照相關(guan) 規定免征個(ge) 人所得稅。

 

第五章 評估、複核和鑒定

 

第四十八條 在征收項目和征收範圍公布後,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應在本縣人民政府官方網站上,公告征集評估機構,明確報名條件要求、評估費標準等事項。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可向征收項目所在地的住房城鄉(xiang) 建委報名。

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根據報名情況,遴選不少於(yu) 3家近3年內(nei) 未出現評估重大差錯和違法違規行為(wei) 的評估機構,作為(wei) 候選的評估機構向被征收人公示。

第四十九條 被征收人應當在候選的評估機構名單公示後5個(ge) 工作日內(nei) ,協商確定本征收項目的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應當在公證機關(guan) 現場公證下,根據實際情況,決(jue) 定采取投票方式或通過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評估機構。

采取投票方式確定的,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應當提前5個(ge) 工作日將投票時間和地點等相關(guan) 事宜在征收範圍內(nei) 公布。經房屋所有權專(zhuan) 有部分麵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戶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投票,並獲得參與(yu) 投票的房屋所有權專(zhuan) 有部分麵積過半數且參與(yu) 投票戶數過半數選票的評估機構當選。

同一征收項目的評估工作應由1家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範圍較大的,可以確定2家以上的評估機構,並由其共同協商確定1家評估機構為(wei) 牽頭單位,協商不成的,由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指定。

第五十條 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應當及時在房屋征收範圍內(nei) 公布確定的評估機構名單,並向確定的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shu) ,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征收評估費用由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承擔,評估費用應當根據房屋征收項目規模、服務內(nei) 容分檔次確定,一般不超過被征收房屋評估價(jia) 值的5‰。

第五十一條 評估機構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征收評估工作,不得實施以下行為(wei) :

(一)利用開展業(ye) 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yi) 開展業(ye) 務,或者冒用其他機構名義(yi) 開展業(ye) 務;

(三)以惡性壓價(jia) 、支付回扣、虛假宣傳(chuan) ,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評估機構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ye) 務;

(四)受理與(yu) 自身有利害關(guan) 係的業(ye) 務;

(五)出具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

(六)出具虛假評估報告;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wei) 。

任何組織或者個(ge) 人不得違法幹預征收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

第五十二條 因房屋征收評估、複核評估、鑒定工作,需要查詢被征收房屋和用於(yu) 產(chan) 權調換房屋有關(guan) 信息資料的,公安、民政、市場監管、稅務、不動產(chan) 登記等部門和機構應當向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提供查詢服務。

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應向評估機構提供被征收房屋調查結果、未經不動產(chan) 登記建築合法性認定結論、被征收房屋用途認定結論和產(chan) 權調換房屋信息等有關(guan) 資料,為(wei) 房屋價(jia) 值評估提供依據和便利條件。

評估機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被征收人應當提供便利,並協助收集被征收房屋價(jia) 值和有關(guan) 設施設備價(jia) 值評估所必需的信息資料。

因被征收人單方麵原因而造成不能實地查勘被征收房屋內(nei) 部狀況的,經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評估機構和無利害關(guan) 係的第三人見證,可以參照與(yu) 被征收房屋位置相鄰、戶型結構相似、建築麵積相當的同類房屋進行評估,並在評估報告中注明。

第五十三條 房屋征收決(jue) 定公告後,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範圍內(nei) 向被征收人公示7個(ge) 工作日。評估結果公示期間,評估機構應當安排參與(yu) 該征收項目評估的注冊(ce) 房地產(chan) 估價(jia) 師進行現場說明解釋。

被征收人對初步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注冊(ce) 房地產(chan) 估價(jia) 師應當現場予以記錄。評估結果存在錯誤的,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第五十四條 在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屆滿後,評估機構應當向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提交正式的整體(ti) 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

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應當將分戶評估報告送達被征收人,並告知被征收人有申請複核評估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被征收人或者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nei) ,以書(shu) 麵方式向出具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

出具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複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nei) 對評估結果進行複核。複核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沒有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書(shu) 麵告知複核評估申請人,並說明依據、理由。

評估機構不得以複核評估為(wei) 由,收取申請人的任何費用。

第五十六條 被征收人或者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對評估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nei) ,以書(shu) 麵方式向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評估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以下簡稱市評估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申請鑒定。

在鑒定過程中,出具複核結果的評估機構應當積極配合複核評估的鑒定工作,如實提供評估資料信息,並對提供的資料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十七條 鑒定意見書(shu) 認定複核結果有錯誤的,出具複核結果的評估機構應當在10日內(nei) 按鑒定意見要求修改評估報告,並送達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和被征收人。

第五十八條 市評估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的鑒定費用由鑒定申請人預先繳納。

鑒定意見認定複核結果有錯誤的,鑒定費用由出具複核評估結果的評估機構承擔,並退還申請人預先繳納的鑒定費;鑒定意見維持複核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鑒定申請人承擔。

鑒定收費標準按照市住房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製定的市評估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的鑒定收費標準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yi) :

(一)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chan) ,是指與(yu) 被征收房屋的權利性質、區位、用途、品質、新舊程度、規模、建築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chan) 。

(二)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授權的管理單位依法直接管理的國有房屋。

(三)自管公房,是指國有企事業(ye) 單位、社會(hui) 團體(ti) 投資建設且自行管理的房屋。

(四)公房承租人,是指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與(yu) 公有房屋產(chan) 權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賃關(guan) 係的房屋使用人。

第六十條 本實施辦法涉及的“戶”,以合法有效的房屋產(chan) 權證書(shu) 計算。

房屋所有權專(zhuan) 有部分麵積,按照被征收房屋不動產(chan) 權證記載的建築麵積進行計算。

第六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九游会网址是什么〈關(guan) 於(yu) 印發豐(feng) 都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暫行辦法的通知〉》(豐(feng) 都府發〔2012〕19號)、《九游会网址是什么〈關(guan) 於(yu) 調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費用標準的通知>》(豐(feng) 都府辦發〔2016〕18號)同時廢止。

 

附件:豐(feng) 都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損失補償(chang) 和獎勵補助標準

 

附件

 

豐(feng) 都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損失補償(chang) 和獎勵補助標準

 

科目名稱

   單項明細

                                            補償(chang) 標準

序號

     科目名稱

                       單項費額標準

                   說明

損失補償(chang)

1

非住宅停產(chan) 停業(ye)

按照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執行。

 

2

室內(nei) 裝飾裝修

住宅

房屋征收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補償(chang) 金額(最高限額500元/平方米);協調不成的,可以委托按《實施細則》規定確定的房地產(chan) 價(jia) 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住宅房屋裝飾裝修評估價(jia) 值按建築麵積計算,單價(jia) 低於(yu) 150元/㎡的按150元/㎡予以補償(chang) 。

 

非住宅

協商;協商不成,委托評估。

3

附屬設施

水、電、氣、閉路電視等在相關(guan) 單位單獨開戶的設施

水600元/戶;電表600元/戶;天然氣3500元/戶;閉路450元/戶;寬帶300元/戶。

1.如有行業(ye) 現行收費標準超過原標準的,從(cong) 其標準規定,否則執行本辦法標準。2.選擇貨幣補償(chang) 的,按本表標準給予補償(chang) ;選擇房屋產(chan) 權調換已安裝相關(guan) 附屬設施的,不給予補償(chang) 。3.本條此處所指的“戶”以繳費戶為(wei) 單位。

非民用:按照立戶安裝繳費依據據實補償(chang) 。

 

4

非住宅的設施設備

按照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執行。

 

獎勵補助

5

補償(chang) 方式選擇的引導獎勵

住宅

選擇貨幣補償(chang) 的,每戶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jia) 值的12%給予獎勵,另給予5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評估價(jia) 值獎勵;選擇產(chan) 權調換的,每戶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jia) 值的6%給予獎勵,另給予3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評估價(jia) 值獎勵。

同一產(chan) 權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別根據被征收房屋評估價(jia) 值計算獎勵。

非住宅

選擇貨幣補償(chang) 的,每戶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jia) 值的5%給予獎勵;選擇產(chan) 權調換的,每戶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jia) 值的3%給予獎勵。

6

單戶提前簽約獎勵

住宅

500元/戶·日

   1.根據天數自簽約期首日起計算,截止簽約期限屆滿之日,最高不超過規定的簽約期限;

   2.同一產(chan) 權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按住宅400元/戶·日、非住宅15元/平方米·日計算獎勵。

非住宅

20元/平方米·日

7

單戶按期搬遷獎勵

住宅

350元/戶.日計算獎勵;超過30000元/戶的,按30000元/戶給予。

同一產(chan) 權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別計算獎勵,合計總額超過30000元/戶的,按30000元/戶給予。

非住宅

  非住宅按18元/㎡.日的標準給予提前搬遷獎勵費,超過30000元/戶的,按30000元/戶給予。

8

搬遷補助

住宅

2000元/戶.次

    1.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chang) 的,僅(jin) 享受一次搬遷補助;選擇產(chan) 權調換補償(chang) 方式的,享受搬離被征收房屋和搬進產(chan) 權調換房屋二次搬遷補助。

2.同一產(chan) 權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別計算補助。

非住宅

1.商業(ye) 、辦公、業(ye) 務用房30元/平方米.次.戶;               

  2.生產(chan) 用房40元/平方米.次.戶。

9

臨(lin) 時安置補助

住宅

縣城規劃區範圍內(nei) 按每戶13元/平方米.月

    選擇產(chan) 權調換補償(chang) 方式,且征收人未提供臨(lin) 時周轉房屋的,被征收人應該享受臨(lin) 時安置補助費。

縣城規劃區範圍外按每戶11元/平方米.月

備注:1.本表格中的戶係指被征收房屋的產(chan) 權戶;                                                                                             2.本表格中的被征收房屋麵積係由房屋產(chan) 權證載建築麵積、認定為(wei) 合法的未登記建築麵積、按規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補足部分麵積組成;        3.本表格中的被征收房屋評估價(jia) 值係指被征收房屋產(chan) 權證載建築麵積、認定為(wei) 合法的未登記建築麵積、按規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補足部分麵積的評估價(jia) 值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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