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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辦法》有哪些新變化?
一是征收程序有調整。主要是調查摸底和選定評估機構兩(liang) 道程序的時間節點有調整。
二是舊城區改建(棚改)啟動征收條件更加嚴(yan) 格。一方麵須書(shu) 麵征求擬被征收人意見,且需取得2/3(含)以上擬被征收人同意才可啟動征收程序;另一方麵須有80%的擬被征收人簽訂預征收協議,縣政府才能作出征收決(jue) 定,征收決(jue) 定作出後,預征收協議自動轉為(wei) 正式的征收協議。
三是提高了評估機構選定條件。新政策規定參與(yu) 投票選定評估機構的人數需超過被征收人總數的2/3,而原政策規定參與(yu) 投票人數超過被征收人總數的50%即可。
四是補償(chang) 標準略有變化。補償(chang) 科目及補償(chang) 條件有變化,但新舊政策總體(ti) 上補償(chang) 水平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