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游会网址是什么行政規範性文件
九游会首页官网
關(guan) 於(yu) 印發豐(feng) 都縣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管理
實施辦法的通知
豐(feng) 都府辦發〔2023〕76號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有關(guan) 單位:
《豐(feng) 都縣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實施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認真貫徹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
豐(feng) 都縣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加快推進以人為(wei) 核心的新型城鎮化,促進實現人民群眾(zhong) 住有所居,推動建立多主體(ti) 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並舉(ju) 的住房製度,著力解決(jue) 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難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guan) 於(yu) 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22〕21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障性租賃住房,是指各類主體(ti) 投資運營,限定套型麵積和按優(you) 惠租金標準向符合條件的新市民、新青年等供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yu) 本縣行政區域內(nei) 保障性租賃住房規劃、建設、分配、使用、管理及監督等。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四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由縣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委員會(hui) 會(hui) 同縣發展改革、財政、規劃等部門,結合我縣經濟社會(hui) 發展狀況、城鄉(xiang) 總體(ti) 規劃、土地利用總體(ti) 規劃、產(chan) 業(ye) 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情況編製,報縣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五條 堅持供需匹配。新增保障性租賃住房以盤活存量為(wei) 主、適當新建為(wei) 輔,重點在縣城、重點鄉(xiang) 鎮、工業(ye) 園區等租賃需求大的區域增加供給,促進產(chan) 城融合、職住平衡。主要通過以下方式籌集房源:居住類存量房盤活,閑置的公租房、人才公寓、安置房、公房及企事業(ye) 單位自有住房、周轉房、集體(ti) 宿舍等;非居住類存量房改造,商業(ye) 辦公、公寓、廠房、倉(cang) 儲(chu) 、科研教育等非居住性質存量房改造;新建配建購買(mai) ,單位自有閑置土地、產(chan) 業(ye) 園區配套用地、集體(ti) 經營性建設用地和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等新建配建及購買(mai) 。
第六條 引導多方參與(yu) 。縣公共房屋保障中心要通過盤活閑置公(廉)租房、直管公房及購買(mai) 、新建等方式籌集和運營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其它單位、企業(ye) 利用自有資源采取盤活、改造、新建等方式籌集和運營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國有企業(ye) 、專(zhuan) 業(ye) 化規模化租賃企業(ye) 建設和運營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
第七條 明確對象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建築麵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wei) 主,超過70平方米的,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對象標準,同等享受相關(guan) 政策。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yan) 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wei) 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you) 惠政策。
第八條 嚴(yan) 格項目準入。享受政策支持的租賃住房項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shu) 後,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規範管理。對現有各類政策支持的租賃住房進行梳理,包括發展政策性租賃住房試點、中央財政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試點建設的租賃住房等,符合規定的均納入規範管理,不納入的不得享受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專(zhuan) 門支持政策。根據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同的籌集建設方式,確定合理的運營期限,存量住房盤活的項目不低於(yu) 5年,其他項目不低於(yu) 8年。
第九條 製定建設標準。製定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改造和裝修適用標準,提供簡約、環保的基本裝修,配置必要生活設施,具備入住條件。集中式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應遵照住房城鄉(xiang) 建設部有關(guan) 標準執行,設置公共區域,增加文體(ti) 活動、會(hui) 客等服務功能,滿足住戶的社交需要。在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推廣綠色建築建設標準,鼓勵運用裝配式建築、人工智能等新型技術,全麵提升保障性租賃住房居住品質。
第十條 提升服務水平。積極推進承租人在義(yi) 務教育、基本醫療、公共衛生、基本養(yang) 老、就業(ye) 服務、社會(hui) 保障、社區事務和住房公積金提取等方麵實現租購同權,享受與(yu) 本地居民同等公共服務。提升小區治理服務水平,增強入住群體(ti) 歸屬感和獲得感,配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與(yu) 商品住房共享小區配套設施及公共服務,不得設置物理隔離。推進住房租賃信用體(ti) 係建設,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製。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條 堅持“誰投資、誰所有”,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由政府給予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積極引導市場主體(ti) 參與(yu) 投資建設,形成多元化供給體(ti) 係。
第十二條 土地支持。在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zhong) 意願的前提下,結合城市更新和老舊小區改造提升,支持利用存量閑置房屋和存量土地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將政府閑置的各類住房和符合條件的市場住房盤活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在符合規劃原則及周邊配套功能完善的基礎上,有市場需求的,允許按照一定程序利用閑置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wei) 保障性租賃住房,在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jia) 款;在符合規劃原則及周邊配套功能完善的基礎上,有市場需求的,企事業(ye) 單位存量土地允許按照一定程序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並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jia) 款,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可將工業(ye) 園區中工業(ye) 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麵積占項目總用地麵積的比例上限7%提高到15%,建築麵積占比上限相應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於(yu) 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yan) 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
提高縣城規劃區內(nei) 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供應比例,在編製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劃時,單列租賃住房用地計劃,優(you) 先安排、應保盡保。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讓、租賃或劃撥等方式供應,以出讓或租賃方式供應的,可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價(jia) 格及調整方式作為(wei) 出讓或租賃的前置條件,出讓價(jia) 款可分期收取。根據實際需求,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
第十三條 簡化審批流程。優(you) 化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審批,建立快速審批“綠色通道”,提高項目審批效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的,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shu) 後,由有關(guan) 部門辦理立項(備案)、用地、規劃、施工、消防等手續。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由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會(hui) 同縣發展改革委、縣財政局、縣規劃自然資源局等部門對項目及建設運營管理方案進行聯合會(hui) 審,通過會(hui) 審並經縣政府同意後出具項目認定書(shu) ,最後報送市住房城鄉(xiang) 建委備案。不涉及土地權屬變化的項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續等材料作為(wei) 土地證明文件,不再辦理用地手續。探索將工程建設許可和施工許可合並為(wei) 一個(ge) 階段。實行相關(guan) 各方聯合驗收。
第十四條 資金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項目申報中央預算內(nei) 投資專(zhuan) 項資金,用於(yu) 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及其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統籌使用中央、市級、縣級財政資金,對符合規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任務予以補助。縣級財政可對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給予獎補,具體(ti) 標準和方式另行製定。
第十五條 金融支持。建立健全與(yu) 金融機構的對接機製,支持銀行業(ye) 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賃住房自持主體(ti) 提供低息貸款。開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基礎設施REITS(不動產(chan) 投資信托基金)試點,鼓勵銀行、資產(chan) 管理公司、政府產(chan) 業(ye) 基金、企業(ye) 年金參與(yu) 我縣租賃住房基礎設施REITS產(chan) 品的戰略配售和投資。
第十六條 執行民用水電氣價(jia) 格。建立健全與(yu) 水電氣等單位的聯動機製,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shu) 後,用水、用電、用氣價(jia) 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 稅費等支持。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shu) 的項目,享受國家規定的增值稅、房產(chan) 稅等稅收優(you) 惠政策。將在我縣持有或者經營租賃住房500套(間)及以上或者建築麵積1.5萬(wan) 平方米及以上的企業(ye) 認定為(wei) 專(zhuan) 業(ye) 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ye) 。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保障性租賃住房對應的項目資本金可以降低50%核定監管金額。
第四章 準入管理
第十八條 申請條件: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wei) 能力的新市民、青年人以及符合條件的其他人員。承租人及其配偶在其申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所在轄區內(nei) 無自有產(chan) 權住房且在我縣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重點保障從(cong) 事基本公共服務的人員、新畢業(ye) 大學生等群體(ti) 。
工業(ye) 園區內(nei) 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優(you) 先保障與(yu) 建設主體(ti) 或園區企業(ye) 正式簽訂聘用合同(就業(ye) 協議)的員工,有富餘(yu) 的麵向社會(hui) 供應;單位自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優(you) 先保障本單位需求,有富餘(yu) 的麵向社會(hui) 供應。
第十九條 申請流程: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可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提交申請,也可到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運營管理主體(ti) 直接提交申請,並對其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和同意接受對其住房狀況等情況核查進行承諾。
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主體(ti) 嚴(yan) 格按照準入條件受理申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照申請時間的先後順序予以受理審核,審核通過的,及時簽訂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後,為(wei) 申請人辦理入住。若申請人數多於(yu) 房源數量,也可通過搖號進行配租。
第二十條 申請人以隱瞞、虛報、偽(wei) 造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或者因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合同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並計入個(ge) 人信用檔案。
第五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一條 租金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金由項目運營管理主體(ti) 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度收取,押金不得超過一個(ge) 月租金。承租人可以按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租金。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由項目運營管理主體(ti) 根據項目建設成本、市場租金水平、銷售政策浮動等因素,按照低於(yu) 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年漲幅不超過5%。
第二十二條 合同簽訂。承租人應當和房屋運營單位簽訂租賃合同,雙方約定相應權利和義(yi) 務。合同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租賃合同期滿,應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1個(ge) 月前重新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資格,並由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機構負責騰退:
(一)在所在轄區購買(mai) 、受贈、繼承或其他途徑獲得住房,不再符合條件的;
(二)合同期滿,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
(三)其它嚴(yan) 重違反保障性租賃住房住用管理規定和合同約定的;
(四)提供虛假申請材料騙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在合同期滿或終止租賃合同的應當退出。確有特殊困難的,給予一定的過渡期限;拒不騰退的,按合同約定處理,必要時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條 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組長,縣政府辦公室、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縣發展改革委、縣財政局、縣規劃自然資源局、縣經濟信息委、縣城市管理局、縣稅務局、縣教委、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人力社保局為(wei) 成員的縣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定期研究解決(jue) 重大問題,統籌推進全縣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
第二十七條 明確工作任務。縣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統籌協調,建立健全機製,切實推進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各項工作;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負責統籌指導推進全縣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牽頭製定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政策、規劃、標準和審批認定流程並監督實施,指導督促各主體(ti) 單位房源籌集、質量安全監管和運營管理等,協調有關(guan) 部門落實政策、資金支持,統籌擬定中央和市級補助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縣發展改革委負責會(hui) 同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做好中央預算內(nei) 投資支持項目資金申報、分解和跟蹤管理,指導符合條件的企業(ye) 開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基礎設施REITS試點工作;縣財政局負責爭(zheng) 取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zhuan) 項資金支持,按照計劃安排核撥中央和市級補助資金,落實稅費支持政策;縣規劃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土地供應、規劃審批等支持政策,根據租賃需求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縣經濟信息委負責協調推進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供電、供氣、通訊等配套設施建設相關(guan) 工作,落實民用電、氣收費政策;縣城管局負責協調推進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供水等配套設施建設相關(guan) 工作,落實民用供水收費政策;縣稅務局負責落實保障性租賃住房稅收優(you) 惠政策;縣教委負責指導學校利用閑置土地和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完善教育配套設施和服務的導入和監管;其它單位結合職能職責支持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和配套服務的完善,配合確認租住對象資格等。
第二十八條 做好j9九游会网页版登录入口。要加大j9九游会网页版登录入口力度,及時將保障性住房發展計劃、項目建設信息、申報認定等公開,接受公眾(zhong) 查詢、谘詢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