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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0353/2024-00125 | [ 發文字號 ] | 豐都府辦發〔2024〕23號 |
| [ 主題分類 ] | 應急管理 | [ 體裁分類 ] | 預案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政府辦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16 | [ 發布日期 ] | 2024-10-23 |
|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0353/2024-00125 |
| [ 發文字號 ] | 豐都府辦發〔2024〕23號 |
| [ 主題分類 ] | 應急管理 |
| [ 體裁分類 ] | 預案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政府辦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16 |
| [ 發布日期 ] | 2024-10-23 |
九游会首页官网關(guan) 於(yu) 印發《豐(feng) 都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有關(guan) 單位:
《豐(feng) 都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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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豐(feng) 都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製目的
健全自然災害救助體(ti) 係和運行機製,提高應急救助能力,維護受災地區社會(hui) 穩定。
1.2 編製依據
根據《重慶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及《豐(feng) 都縣突發事件總體(ti) 應急預案》有關(guan) 規定,結合實際,製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豐(feng) 都縣行政區域內(nei) 發生自然災害,達到救助啟動條件,適用本預案。
毗鄰區縣發生重大及以上自然災害並對我縣境內(nei) 造成重大影響,按照本預案開展縣內(nei) 災害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wei) 本;堅持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屬地為(wei) 主;堅持依靠群眾(zhong) ;堅持災前防範、災中救援、災後救助統籌安排。
2 組織指揮體(ti) 係
2.1 縣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hui)
縣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hui) (以下簡稱縣防減救災委)負責統籌組織實施全縣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救助活動。縣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以下簡稱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guan) 工作。
縣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hui) 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救災辦)負責與(yu) 市防減救災委員會(hui) 辦公室、縣級相關(guan) 部門、鄉(xiang) 鎮街道的溝通聯絡、政策協調、信息通報等,組織開展災情會(hui) 商評估、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guan) 政策措施。
縣防減救災委設立專(zhuan) 家隊伍,對全縣自然災害災情評估、受災救助和災後恢複重建工作提供決(jue) 策建議。
2.4鄉(xiang) 鎮街
鄉(xiang) 鎮街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救災救助工作。
3 災害救助準備
縣救災辦根據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和相關(guan) 數據,結合本轄區實際,提前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通報預警預報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2)加強值守,跟蹤災情,調整措施;
(3)做好救災物資準備;
(4)了解災害風險,指導救助準備工作;
(5)重要情況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報告;
(6)向社會(hui) 發布預警,提示群眾(zhong) 做好自救互救準備。
4 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
4.1 災情信息報告
4.1.1 縣應急管理局、鄉(xiang) 鎮街、涉災行業(ye) 主管部門按照相關(guan) 要求和規定報告災情信息,做到“初報快、續報全、核報準”,加強災情信息共享工作。
4.1.2 災害發生後,若出現死亡和失蹤人員相關(guan) 信息難以確認的,應第一時間上報信息,後續根據確認情況核報。對數據不一致或定性存在爭(zheng) 議的,按照相關(guan) 規定開展調查認定,將結果報市應急管理局。
4.1.3 對啟動縣級四級及以上應急響應的自然災害,縣應急管理局、鄉(xiang) 鎮街應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製度。
4.2 災情信息發布
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發布災情信息及救助工作動態。
關(guan) 於(yu) 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5 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危害程度、救助需要等因素,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wei) 一級、二級、三級、四級。最高級別為(wei) 一級響應。
5.1 一級響應
5.1.1 啟動條件
本行政區域內(nei) 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一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10人以上;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
(3)倒塌和嚴(yan) 重損壞房屋2000間或600戶以上;
(4)幹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救助人數達10萬(wan) 人以上;
(5)縣防減救災委研判需啟動一級響應的其他情況。
5.1.2 啟動程序
縣救災辦提出啟動建議,由縣防減救災委主任決(jue) 定啟動。
5.1.3 響應措施
縣防減救災委主任或委派其常務副主任統籌協調縣級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鄉(xiang) 鎮街開展救助工作。縣防減救災委及其成員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1)縣防減救災委組織會(hui) 商研判災情,部署救助工作,指導鄉(xiang) 鎮街開展救災。成員單位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2)縣防減救災委安排工作組赴受災鄉(xiang) 鎮街指導救助工作,核查災情。
(3)有關(guan) 成員單位應每日向縣救災辦報告災情、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
(4)縣財政局會(hui) 同縣應急管理局向鄉(xiang) 鎮街預撥縣級年度自然災害救助預算資金,預撥資金不足時申請安排下撥縣級預備費,並向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申請救災款物。縣發展改革委爭(zheng) 取災後應急恢複重建中央和市級預算內(nei) 投資。縣應急管理局會(hui) 同縣發展改革委等有關(guan) 部門緊急調撥縣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鄉(xiang) 鎮街落實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措施,監督救災款物使用。縣交通運輸委負責受損道路、橋梁等修複工作,保障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縣應急管理局統籌調度救援隊伍投入救災救助工作。縣國資事務中心督促企業(ye) 參與(yu) 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險恢複等工作。縣人武部、縣委社會(hui) 工作部按職責組織協調相關(guan) 力量參與(yu) 救災救助工作。
(6)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協助安置受災群眾(zhong) 。縣衛生健康委組織醫療衛生隊伍開展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
(7)縣公安局加強社會(hui) 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縣發展改革委、縣商務委、縣市場監管局等相關(guan) 部門做好市場供應保障,防止價(jia) 格大幅波動。縣應急管理局、縣經濟信息委組織協調救災物資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生產(chan) 供應工作。金融監管部門做好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工作。
(8)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負責災後房屋建築安全應急評估和市政基礎設施安全評估工作,縣水利局負責水利水電工程設施修複、供水保障等工作。
(9)縣經濟信息委組織開展電力、通信應急保障工作。縣規劃自然資源局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及應急測繪保障服務。縣生態環境局及時監測環境情況,開展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評估。
(10)縣應急管理局會(hui) 同縣民政局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縣政府外辦協助做好國際援助事宜;縣紅十字會(hui) 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
(11)縣委宣傳(chuan) 部統籌負責、縣融媒體(ti) 中心按職責做好新聞宣傳(chuan) 和輿論引導工作。
(12)縣救災辦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並按有關(guan) 規定統一發布災情。
(13)縣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guan) 工作。
(14)縣救災辦及時匯總災害救助工作情況,向縣委、縣政府及市防減救災委員會(hui) 辦公室報告。
5.2 二級響應
5.2.1 啟動條件
本行政區域內(nei) 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二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6人以上、1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嚴(yan) 重損壞房屋1000間或300戶以上、2000間或600戶以下;
(4)幹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達50000人以上、100000人以下;
(5)縣防減救災委研判需啟動二級響應的其他情況。
5.2.2 啟動程序
縣救災辦提出啟動建議,由縣防減救災委副主任決(jue) 定啟動。
5.2.3 響應措施
縣防減救災委副主任或委派縣救災辦主任統籌協調縣級災害救助工作,指導受災鄉(xiang) 鎮街開展救助工作。縣防減救災委及成員單位按照一級響應措施開展救災救助工作。
5.3 三級響應
5.3.1 啟動條件
本行政區域內(nei) 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三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3人以上、6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嚴(yan) 重損壞房屋500間或150戶以上1000間或300戶以下;
(4)幹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救助人數達30000人以上、50000人以下;
(5)縣救災辦研判需啟動三級響應的其他情況。
5.3.2 啟動程序
由縣救災辦主任決(jue) 定啟動。
5.3.3 響應措施
縣救災辦主任或副主任統籌協調縣級災害救助工作,指導受災鄉(xiang) 鎮街開展救助工作。縣防減救災委及成員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1)縣救災辦組織會(hui) 商研判,研究落實救災措施。
(2)縣救災辦派出工作組指導救助工作,核查災情。
(3)縣救災辦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按照有關(guan) 規定發布相關(guan) 信息。
(4)縣財政局會(hui) 同縣應急管理局,向鄉(xiang) 鎮街預撥縣級年度自然災害救助預算資金,支持做好救助工作。縣發展改革委爭(zheng) 取災後應急恢複重建中央和市級預算內(nei) 投資。縣應急管理局會(hui) 同縣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緊急調撥縣級生活類救災物資,監督救災款物使用。縣交通運輸委協調指導受災鄉(xiang) 鎮街快速修複重要通道。縣經濟信息委組織開展電力、通信應急保障工作。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負責災後房屋建築安全應急評估和市政基礎設施安全評估工作,縣水利局負責水利水電工程設施修複、供水保障工作。
(5)縣應急管理局統籌調度救援隊伍開展救災。縣人武部、縣委社會(hui) 工作部組織協調相關(guan) 力量參與(yu) 救災救助工作。縣紅十字會(hui) 依法依規開展相關(guan) 救災工作。
(6)縣衛生健康委指導受災鄉(xiang) 鎮街做好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金融監管部門協調做好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工作。
(7)縣救災辦指導受災鄉(xiang) 鎮街評估、核定災害損失情況。
(8)縣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guan) 工作。
5.4 四級響應
5.4.1 啟動條件
本行政區域內(nei) 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四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1人以上、3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嚴(yan) 重損壞房屋200間或60戶以上、500間或150戶以下;
(4)幹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救助人數達10000人以上、30000人以下;
(5)縣救災辦研判需啟動四級響應的其他情況。
5.4.2 啟動程序
縣救災辦副主任決(jue) 定啟動。
5.4.3 響應措施
縣救災辦副主任統籌協調縣級災害救助工作,指導受災鄉(xiang) 鎮街開展救助工作。縣防減救災委及成員單位按照三級響應措施開展救災救助工作。
5.5 響應調整
特殊情況下,應急響應啟動條件可適度降低。
5.6 響應聯動
啟動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後,縣救災辦向成員單位和有關(guan) 鄉(xiang) 鎮街通報,所涉鄉(xiang) 鎮街按本級救助應急預案規定,啟動本級響應。
5.7 響應終止
自然災害緊急救助結束後,縣救災辦研判並提出建議,按啟動響應的相應權限終止響應。
6 災後救助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 鄉(xiang) 鎮街負責,將因災房屋倒塌或嚴(yan) 重損壞需恢複重建暫無房可住、因次生災害威脅在外安置無法返家、因災損失嚴(yan) 重缺少生活來源等人員,納入過渡期生活救助範圍。
6.1.2 縣救災辦指導、鄉(xiang) 鎮街負責,統計受災群眾(zhong) 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
6.1.3 縣財政局會(hui) 同縣應急管理局,向鄉(xiang) 鎮街預撥縣級年度自然災害救助預算資金,支持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
6.2 倒損住房恢複重建救助
6.2.1 因災倒損住房恢複重建尊重群眾(zhong) 意願,自建為(wei) 主,鄉(xiang) 鎮街負責組織實施,科學安排重建選址,確保安全。
6.2.2 縣財政局會(hui) 同縣應急管理局向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申請倒損住房恢複重建補助資金。
6.2.3 縣應急管理局會(hui) 同縣財政局對因災倒損住房恢複重建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工作開展績效評價(jia) ,並將評價(jia) 結果報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
6.2.4 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負責倒損住房恢複重建的技術服務和指導,強化質量安全管理。縣規劃自然資源局負責災後重建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審查工作,根據評估結論指導開展必要的綜合治理;負責恢複重建農(nong) 村住房宅基地規劃和選址工作。縣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委負責恢複重建農(nong) 村住房宅基地的審批管理工作。金融監管部門指導倒損住房保險理賠工作。其他有關(guan) 部門按照職責製定優(you) 惠政策支持住房恢複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6.3.1 鄉(xiang) 鎮街負責解決(jue) 受災群眾(zhong) 在災害發生後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難,縣救災辦統籌指導。
6.3.2 鄉(xiang) 鎮街每年9月底前調查核實本行政區域內(nei) 需救助情況,並建立台賬報縣應急管理局。縣應急管理局當年10月15日前報市應急管理局。
6.3.3 縣財政局、縣應急管理局根據各級資金情況,安排下撥冬春救助資金。有物資需求的,相關(guan) 部門按程序調撥。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縣、鄉(xiang) 鎮街將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和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縣財政局、縣應急管理局向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協調申請市級年度自然災害救助預算資金。縣發展改革委爭(zheng) 取災後應急恢複重建中央和市級預算內(nei) 投資。
7.2 物資保障
合理規劃、建設救災物資儲(chu) 備庫。縣、鄉(xiang) 鎮街儲(chu) 備能滿足本行政區域啟動二級響應需求的救災物資,並預留空間。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縣經濟信息委負責完善應急通信保障體(ti) 係。縣應急管理局負責加強災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設。
7.4 裝備和設施保障
有關(guan) 成員單位、鄉(xiang) 鎮街應為(wei) 本行業(ye) 、本區域配備必需的救災設備。建設綜合性或專(zhuan) 用應急避難場所,及時開放,確保安全。
7.5 人力資源保障
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zhuan) 業(ye) 救災隊伍、管理人員隊伍、自然災害信息員隊伍、專(zhuan) 家隊伍建設。
8 附則
8.1 術語解釋
本預案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責任與(yu) 獎懲
對表現突出的集體(ti) 和個(ge) 人,給予表彰獎勵;對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3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縣救災辦編製,報縣政府批準實施,並及時修訂完善。鄉(xiang) 鎮街應修訂本級預案,報縣救災辦備案。本預案由縣救災辦負責解釋。
8.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豐(feng) 都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豐(feng) 都府辦發〔2023〕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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