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feng) 都縣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行政規範性文件
豐(feng) 都縣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豐(feng) 都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豐(feng) 都縣財政局
關(guan) 於(yu) 印發《豐(feng) 都縣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管理細則(試行)》的通知
豐(feng) 都衛健發〔2024〕256號
各鄉(xiang) 鎮(街道)民生服務辦公室,各托育(托幼一體(ti) )單位:
現將《豐(feng) 都縣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管理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men) ,請遵照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
豐(feng) 都縣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管理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加大對普惠托育服務的支持力度,健全普惠多元的托育服務體(ti) 係,促進豐(feng) 都托育服務高質量發展,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關(guan) 於(yu) 印發<重慶市3歲以下嬰幼兒(er) 照護服務能力提升三年行動計劃(2023—2025年)>的通知》和市衛生健康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關(guan) 於(yu) 印發重慶市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及補助辦法(試行)的通知》要求,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縣衛生健康委組織實施縣內(nei) 普惠性托育機構的申報認定工作。
第三條 本細則所認定的托育機構主要包括縣內(nei) 為(wei) 3歲以下嬰幼兒(er) 家庭提供質量有保障、價(jia) 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lin) 時托等多樣化服務並經縣衛生健康委備案的托育機構。在縣衛生健康委備案的托幼一體(ti) 化幼兒(er) 園托班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統籌考慮政府投入、經濟社會(hui) 發展水平、辦園成本、居民收入水平,建立與(yu) 經濟社會(hui) 發展相適應、與(yu) 托育事業(ye) 相協調的財政投入機製。
第五條 縣財政局負責落實年度財政預算,落實普惠性托育機構補助經費,確保按時足額劃撥到位,縣衛生健康委會(hui) 同縣財政局實施財政補助資金監管和績效評價(jia) 。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六條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托育機構,可向縣衛生健康委申報認定普惠性托育機構。
(一)托育機構應在縣衛生健康委依法備案。
(二)收費合理合規、行為(wei) 規範,按規定進行收費公示,無亂(luan) 收費現象。其中,公辦托育機構按照公辦托育機構托育服務收費政策執行。民辦普惠性托育機構全日托(含乳兒(er) 班、托小班、托大班)每人每月保育費收費(不含膳食費)標準不高於(yu) 豐(feng) 都縣城鎮居民上年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按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折算到月)的80%。同一機構半日托收費按照全日托相應標準的60%計算,計時托收費不超過全日托折算到日標準的20%,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具體(ti) 收費標準由縣衛生健康委會(hui) 同縣發展改革委另行公布。
(三)按照國家及市級嬰幼兒(er) 照護服務相關(guan) 標準,規範科學開展照護服務,近三年內(nei) 無安全責任事故、無通報批評、無違法辦托行為(wei) 等相關(guan) 記錄。
(四)從(cong) 業(ye) 人員符合崗位任職要求,托育機構與(yu) 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為(wei) 員工按相關(guan) 規定繳納社會(hui) 保險,依法保障員工工資、福利待遇。
(五)托育機構應切實履行入托期間嬰幼兒(er) 健康和安全的主體(ti) 責任,確保嬰幼兒(er) 健康安全。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七條 普惠性托育機構按照以下程序認定:
(一)申報。有意向開展普惠托育服務的機構,需提出普惠性托育機構的認定申請。已備案托育機構,於(yu) 每年11月30日前向縣衛生健康委提交《重慶市豐(feng) 都縣普惠性托育機構申請表》及相關(guan) 佐證材料(附件1);新備案機構在備案時即可同步申請認定。
(二)審核。縣衛生健康委組織縣發展改革委等相關(guan) 部門對申報的托育機構進行資質審核、實地考察和評審。
(三)公示。對達到條件的托育機構予以初步認定並公示,公示期為(wei) 5個(ge) 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後正式認定為(wei) “普惠性托育機構”並向社會(hui) 公布托育機構名稱、地址、機構等級、收費標準等信息。
(四)簽署承諾書(shu) 。凡認定的普惠性托育機構,應對其收費價(jia) 格及其依法依規服務行為(wei) 出具書(shu) 麵承諾書(shu) (附件2,一式四份),分別由托育機構及辦托主體(ti) 、登記和備案部門備存。
第四章 補貼政策
第八條 對普惠性托育機構實行運營補助,即政府按普惠性托育機構每個(ge) 工作日實際收托嬰幼兒(er) 數分托育班類型予以補貼,實際收托嬰兒(er) 數不得超過機構核定的總托位數。
(一)乳兒(er) 班:全日托每人每年補貼900元。
(二)托小班:全日托每人每年補貼800元。
(三)托大班:全日托每人每年補貼700元。
(四)18個(ge) 月以上的嬰幼兒(er) 可混合編班,按托大班補貼標準執行。
第九條 運營補貼資金撥付。每年1月15日前縣衛生健康委聯合縣財政局對上年度普惠性托育機構運營補助進行核實,並將核實情況報市衛生健康委,市級財政補助資金到位後及時撥付至普惠性托育機構。
第十條 托育機構應如實記錄每個(ge) 工作日收托的嬰幼兒(er) 數量,並按季度匯總後上報至縣衛生健康委。每年1月10日前向縣衛生健康委報送上年度《重慶市豐(feng) 都縣普惠性托育機構運營補助資金申請表》(附件3)。
第五章 退出機製
第十一條 經認定的普惠性托育機構有效期為(wei) 3年(普惠性托育機構發生變更的,需重新進行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在有效期內(nei) 自願退出普惠性或停止辦托的,需提前2個(ge) 月以書(shu) 麵形式報請縣衛生健康委批準,根據實際運營時間計算補助資金。
第十二條 普惠性托育機構有下列行為(wei) 的,由縣衛生健康委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機構資格,並取消當期補助經費。對違法行為(wei) ,由相關(guan) 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有關(guan) 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接受政府指導,未按照協議約定收取費用;
(二)機構主要負責人被納入嚴(yan) 重失信名單;
(三)機構出現歧視、體(ti) 罰、變相體(ti) 罰、侮辱、虐待嬰幼兒(er) 等事件;
(四)出現安全、衛生責任事故,造成社會(hui) 重大負麵影響;
(五)弄虛作假、騙取資格,套取、挪用政府補助資金;
(六)日常監管發現的問題,未按照監管部門要求限期改正;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的。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普惠性托育機構開設銀行對公賬戶,並向縣財政局、縣衛生健康委報備,運營補助資金劃入托育機構對公賬戶。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豐(feng) 都縣普惠性托育機構申請表
2.豐(feng) 都縣普惠性托育機構承諾書(shu)
3.豐(feng) 都縣普惠性托育機構運營補助資金申請表
附件1
豐(feng) 都縣普惠性托育機構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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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機構名稱(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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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hui) 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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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辦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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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回執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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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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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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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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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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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機構 規模 |
核定 托位數個(ge) |
托育機構 等級 |
□一級□二級□三級□未定級□市級示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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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場所 性質 |
□國有□集體(ti) □租賃□自有□其他 (如為(wei) 租賃,租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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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cong) 業(ye) 人員 情況 |
現有育嬰師人,保育員人,保安人,保健人員人 □是□否與(yu) 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是□否為(wei) 員工按相關(guan) 規定繳納社會(hui) 保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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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每生 收費標準 |
托大班:保育元、夥(huo) 食元、雜費元、其他費用元 托小班:保育元、夥(huo) 食元、雜費元、其他費用元 乳兒(er) 班:保育元、夥(huo) 食元、雜費元、其他費用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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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情況 |
□是□否 近三年內(nei) 安全責任事故、通報批評、違法辦托行為(wei) 等相關(guan) 記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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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衛生健康委 意見 |
年月日 | |||||
附件2
豐(feng) 都縣普惠性托育機構承諾書(shu)
本機構鄭重承諾:
一、收托入園嬰幼兒(er) 收費標準同時滿足:每人每月全日托保育費收費(不含膳食費)不超過豐(feng) 都縣城鎮居民上年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按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折算到月)的80%;半日托收費不超過全日托相應標準的60%;計時托收費不超過全日托折算到日標準的20%;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
二、與(yu) 每一位入托嬰幼兒(er) 的監護人簽訂托育服務協議,明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爭(zheng) 議糾紛處理及退費辦法等內(nei) 容。公示欄設置在醒目處,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服務內(nei) 容、退費辦法等,自覺接受社會(hui) 監督。
三、嚴(yan) 格遵守托育服務相關(guan) 法律法規,合法經營,規範管理,依法依規服務。
承諾機構(蓋章):
負責人簽字:
日期:
附件3
豐(feng) 都縣普惠性托育機構運營補助資金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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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機構名稱 (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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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hui) 信用代碼(法人證書(shu) 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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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鄉(xiang) 鎮街道、社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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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回執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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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機構 專(zhuan) 用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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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托位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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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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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由 |
負責人簽字:托育機構(蓋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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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機構主管部門或鄉(xiang) 鎮街道審核意見 |
(蓋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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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衛生健康委 審核意見 |
(蓋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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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財政局 審核意見 |
(蓋章) 年月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