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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feng) 都縣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製度
為(wei) 確保政府信息公開真實、及時、有效、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製度。
一、本製度適用於(yu)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公開前,按照公開程序進行預先保密審查。
二、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原則:“誰公開、誰審查、誰負責”,未經審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三、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應在一個(ge) 工作日內(nei) 完成,逾期未確定的,視為(wei) 同意公開。
四、各行政機關(guan) 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確定。
五、對可能涉及國家秘密和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可會(hui) 同縣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是否公開;對可能涉及商業(ye) 秘密的政府信息,可會(hui) 同縣工商部門確定是否公開;對可能涉及個(ge) 人隱私的政府信息,應在公開前征求權利人的意見,確定是否公開;對一些敏感信息,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確定是否公開。
六、政府信息保密審查的程序:擬訂公開的政府信息;單位分管領導審核;單位主要領導審批簽發。需報上級批準的,經批準後予以公開。
七、各行政機關(guan) 不得以保密為(wei) 借口,將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八、對應當公開而不公開和審查不嚴(yan) 、公開內(nei) 容失真以及出現泄密等問題的,由監察機關(guan) 依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追究主要領導和相關(guan) 責任人的責任。
九、本製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