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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500230008686369K/2021-00231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財政 [ 體裁分類 ] 財政預算、決算
[ 發布機構 ] 豐都縣財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01-07 [ 發布日期 ] 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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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財政
[ 體裁分類 ] 財政預算、決算
[ 發布機構 ] 豐都縣財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1-07
[ 發布日期 ] 2021-01-08

豐(feng) 都國資辦發〔2021〕1號,關(guan) 於(yu) 印發《豐(feng) 都縣縣屬國有企業(ye) 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的通知

豐(feng) 都縣國有資產(chan) 事務中心

關(guan) 於(yu) 印發《豐(feng) 都縣縣屬國有企業(ye) 公務用車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屬國有企業(ye) :

現將《豐(feng) 都縣縣屬國有企業(ye) 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men) ,請結合本單位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豐(feng) 都縣縣屬國有企業(ye) 公務車輛購置(處置)申報審批表

                        豐(feng) 都縣國有資產(chan) 事務中心

2021年1月7日

附件:

豐(feng) 都縣縣屬國有企業(ye) 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wei) 規範縣屬國有企業(ye) 公務用車管理,加強企業(ye) 廉政建設,參照《重慶市黨(dang) 政機關(guan) 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渝委辦發〔2018〕56號)的有關(guan) 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屬國有企業(ye) 是指由縣國資中心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縣屬國有企業(ye) 及其全資、控股子公司。本辦法所稱企業(ye) 領導人員,是指縣屬國有企業(ye) 領導班子成員和同級其他高管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轎車、越野車、商務車等用於(yu) 企業(ye) 公務用途的非經營性車輛。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管理是指企業(ye) 公務用車的配備、運行管理和處置。公務用車配備是指車輛的購置(租賃)、更新;運行管理是指車輛的保養(yang) 、維修以及日常使用的管理;處置是指車輛的拍賣和報廢等。

  第五條 企業(ye) 公務用車配置(新購、更新、調配)、處置由縣國資中心統一審批。縣國資中心具體(ti) 負責企業(ye) 公務用車編製的核定、配置及處置的審核、監督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檢查企業(ye) 公務用車使用管理,監督企業(ye) 健全公務用車管理製度。

  第六條 企業(ye) 配備公務用車應當遵循“立足國產(chan) 、保障公務、經濟安全、節能環保”的原則,並與(yu) 企業(ye) 生產(chan) 經營實際相適應,防止相互攀比,杜絕奢侈浪費。

  第七條 企業(ye) 公務用車實行編製管理。根據企業(ye) 領導人員職數和工作需要等因素核定車輛編製,從(cong) 嚴(yan) 掌握,合理確定。根據發展需要,企業(ye) 新增業(ye) 務,可提出追加車輛編製申請,報縣國資中心審批。

  企業(ye) 配備公務用車排氣量控製在1.8升(含)以下、購車價(jia) 格(不含車輛購置稅)控製在18萬(wan) 元(含)以內(nei) 。確因工作需要配備越野車的,排氣量控製在2.5升(含)以下、購車價(jia) 格(不含車輛購置稅)控製在30(含)萬(wan) 元以內(nei) 。配備享受財政補貼的自主創新的新能源汽車,以補貼後的價(jia) 格為(wei) 計價(jia) 標準。

  企業(ye) 不得超編、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增加高檔配置或豪華內(nei) 飾。

  第八條 “多塊牌子、一套工作機構”的企業(ye) 原則上按一個(ge) 企業(ye) 核定公務用車編製。母公司為(wei) 子公司配車均納入企業(ye) 車輛編製管理,在其編製內(nei) 按標準和程序辦理。

  第九條 企業(ye) 購置公務用車應按以下程序進行:企業(ye) 向縣國資中心提出書(shu) 麵申請,寫(xie) 明企業(ye) 現有領導人員編製數、現有公務車輛配備情況、購置理由和購置資金來源,填報《豐(feng) 都縣縣屬國有企業(ye) 公務車輛購置(處置)申報審批表》,經縣國資中心審核批準後,辦理采購和上戶手續。車輛購置後15個(ge) 工作日內(nei) ,企業(ye) 將車輛購置發票複印件等相關(guan) 資料報,報縣國資中心備案。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購置和更換。

  第十條 企業(ye) 公務用車更新最低年限為(wei) 8年或者最低行駛裏程數為(wei) 25萬(wan) 公裏。超過8年或者25萬(wan) 公裏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條件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因重大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車輛損毀需報廢更新的,須經縣國資中心邀請相關(guan) 專(zhuan) 家檢測鑒定認可,方能處置更新。

  第十一條 企業(ye) 發生非正常性虧(kui) 損或者被托管、重組脫困,以及拖欠職工工資、社會(hui) 保險費用期間,不得購置(租賃)、更新公務用車。

  第十二條 企業(ye) 領導人員離開本企業(ye) 時,不得將原配備使用的公務用車帶離原單位。

  第十三條 企業(ye) 正在使用的公務用車,若超過本辦法配備標準的,在未達到更新或者報廢標準情況下,可以繼續使用。

  第十四條 企業(ye) 應當為(wei) 公務用車的保養(yang) 和維修費用,以及日常使用所發生的燃料費、停車和過橋過路費、保險費、年檢費、車船使用稅等運行費用,實行單車核算,采取年度限額或者年度預算範圍內(nei) 據實報銷方式進行管理,並計入企業(ye) 管理費用。企業(ye) 應當如實審核和報銷公務用車運行費用,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五條 企業(ye) 公務用車的保險、維修、加油實行定點管理製度,公務用車不得在非定點單位保險、維修和加油。

  第十六條 無公務用車餘(yu) 編的企業(ye) ,如需更新車輛,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先行辦理舊車轉讓、拍賣或報廢手續。

  第十七條 廢舊公務車輛處置報批應按以下程序進行:企業(ye) 向縣國資中心提出書(shu) 麵申請並填報《豐(feng) 都縣縣屬國有企業(ye) 公務車輛購置(處置)申報審批表》,附該車輛使用年限和行駛裏程數的證明材料,經縣國資中心審核批準後,嚴(yan) 格按處置方案進行處置,廢舊車輛處置完畢後,應及時按照國有企業(ye) 會(hui) 計製度的有關(guan) 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一)舊車經批準進行拍賣處置的,由縣國資中心組織公開拍賣,拍賣按以下程序辦理:企業(ye) 將應拍賣車輛及其相關(guan) 資料交縣國資中心,縣國資中心統一委托具備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估價(jia) ,在重慶聯合產(chan) 權交易所公開掛牌拍賣。一次掛牌拍賣不成功,在上次掛牌價(jia) 基礎上降20%重新掛牌拍賣。兩(liang) 次掛牌拍賣仍不成功的,撤出聯交所掛牌拍賣程序,可以由縣國資中心組織公開競賣。

  (二)車輛經批準報廢的,按以下處置程序辦理:將廢車交有資質的回收公司回收,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憑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登記證書(shu) 及回收公司報廢回收證明到公安機關(guan) 的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報廢銷戶手續,報廢銷戶手續報縣國資中心備案。

  第十八條 嚴(yan) 禁企業(ye) 采取向所出資企業(ye) 調換、借用等任何方式配備公務用車。嚴(yan) 禁企業(ye) 向所出資企業(ye) 轉嫁企業(ye) 公務用車購置、租賃資金和運行費用等。嚴(yan) 禁企業(ye) 以抵債(zhai) 車名義(yi) ,擅自配備超標車。確因債(zhai) 權獲得的超標抵債(zhai) 車,應當按照國有產(chan) 權交易規定,在縣國資中心依法指定的交易機構進行公開處置。

  第十九條 企業(ye) 要根據本辦法並結合生產(chan) 經營實際,製定公司本部和所出資企業(ye) 公務用車管理規定,完善公司本部公務用車預算管理、內(nei) 部審核和監督等製度,指導監督所出資企業(ye) 建立健全公務用車管理製度,全麵規範公務用車管理。

  (一)加強企業(ye) 公務用車統一調度、集中使用管理,提高公務用車使用效率。

  (二)加強企業(ye) 公務用車日常運行管理,明確車輛管理責任人。堅持用車審批製度,禁止公車私用。

  (三)加強工作時間以外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yan) 格執行公務用車統一定點停放,節假日除安排值班車輛或特殊工作用車外,公務用車應當停駛封存。

  (四)加強企業(ye) 公務用車資產(chan) 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chan) 流失。建立車輛資產(chan) 台賬,定期核對資產(chan) ,做到賬實相符。

  第二十條 企業(ye) 要嚴(yan) 格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明確責任分工,切實加強公務用車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ye) 和個(ge) 人,縣國資中心經核實後視情予以通報批評、收繳所購車輛等,並依據有關(guan) 規定追究黨(dang) 紀政紀責任:

  (一)非政策性虧(kui) 損、沒有完成上一年度主要經營指標、拖欠職工工資或職工法定保險不能正常繳納期間購買(mai) 或更換企業(ye) 公務用車的;

  (二)違反製度、規定和程序,未經審批擅自購買(mai) 、使用或更新企業(ye) 公務用車的;

  (三)以下屬單位或個(ge) 人名義(yi) 購買(mai) 車輛等其他形式回避公務用車控購管理的;

  (四)利用職權向下屬單位借用、調換車輛或者攤派報銷購車費用的;

  (五)挪用生產(chan) 經營資金、銀行貸款、借款、職工福利費或其他專(zhuan) 項資金購買(mai) 公務用車的;

  (六)不正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致使本企業(ye) 或下屬企業(ye) 公務用車管理混亂(luan) ,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其他嚴(yan) 重違反企業(ye) 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的情況。

  各企業(ye) 執行本辦法情況納入年度經營業(ye) 績考核的內(nei) 容。

  第二十一條 企業(ye) 推行公務用車改革必須按規定報縣國資中心審查批準。未經正式批複前,必須執行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 企業(ye) 的貨車、皮卡車、客車等生產(chan) 經營性用車按需要配備,不核定編製,但購置前需報縣國資中心審核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國資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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