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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促銷行為(wei) 暫行規定 (2020年10月29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2號公布)

日期:2022-10-21

第一章  

第一條  為(wei) 了規範經營者的促銷行為(wei) ,維護公平競爭(zheng) 的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jia) 格法》(以下簡稱價(jia) 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經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提供服務)或者獲取競爭(zheng) 優(you) 勢為(wei) 目的,通過有獎銷售、價(jia) 格、免費試用等方式開展促銷,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經營者的促銷行為(wei) 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wei) 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條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ge) 人對促銷活動中的違法行為(wei) 進行社會(hui) 監督。

第二章促銷行為(wei) 一般規範

第五條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應當真實準確,清晰醒目標示活動信息,不得利用虛假商業(ye) 信息、虛構交易或者評價(jia) 等方式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e) 宣傳(chuan) ,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guan) 公眾(zhong) (以下簡稱消費者)。

第六條  經營者通過商業(ye) 廣告、產(chan) 品說明、銷售推介、實物樣品或者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優(you) 惠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

第七條  賣場、商場、市場、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等交易場所提供者(以下簡稱交易場所提供者)統一組織場所內(nei) (平台內(nei) )經營者開展促銷的,應當製定相應方案,公示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以及對消費者不利的限製性條件,向場所內(nei) (平台內(nei) )經營者提示促銷行為(wei) 注意事項。

第八條交易場所提供者發現場所內(nei) (平台內(nei) )經營者在統一組織的促銷中出現違法行為(wei) 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處置措施,保存有關(guan) 信息記錄,依法承擔相應義(yi) 務和責任,並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wei) 。

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假借促銷等名義(yi) ,通過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他人,以謀取交易機會(hui) 或者競爭(zheng) 優(you) 勢。

第十條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提供的獎品或者贈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guan) 規定,不得以侵權或者不合格產(chan) 品、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商品等作為(wei) 獎品或者贈品。

國家對禁止用於(yu) 促銷活動的商品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章有獎銷售行為(wei) 規範

第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以銷售商品或者獲取競爭(zheng) 優(you) 勢為(wei) 目的,向消費者提供獎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wei) ,包括抽獎式和附贈式等有獎銷售。

抽獎式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以抽簽、搖號、遊戲等帶有偶然性或者不確定性的方法,決(jue) 定消費者是否中獎的有獎銷售行為(wei) 。

附贈式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向滿足一定條件的消費者提供獎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有獎銷售行為(wei) 。

經政府或者政府有關(guan) 部門依法批準的有獎募捐及其他彩票發售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二條經營者為(wei) 了推廣移動客戶端、招攬客戶、提高知名度、獲取流量、提高點擊率等,附帶性地提供物品、獎金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wei) ,屬於(yu) 本規定所稱的有獎銷售。

第十三條經營者在有獎銷售前,應當明確公布獎項種類、參與(yu) 條件、參與(yu) 方式、開獎時間、開獎方式、獎金金額或者獎品價(jia) 格、獎品品名、獎品種類、獎品數量或者中獎概率、兌(dui) 獎時間、兌(dui) 獎條件、兌(dui) 獎方式、獎品交付方式、棄獎條件、主辦方及其聯係方式等信息,不得變更,不得附加條件,不得影響兌(dui) 獎,但有利於(yu) 消費者的除外。

在現場即時開獎的有獎銷售活動中,對超過五百元獎項的兌(dui) 獎情況,應當隨時公示。

第十四條  獎品為(wei) 積分、禮券、兌(dui) 換券、代金券等形式的,應當公布兌(dui) 換規則、使用範圍、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製性條件等詳細內(nei) 容;需要向其他經營者兌(dui) 換的,應當公布其他經營者的名稱、兌(dui) 換地點或者兌(dui) 換途徑。

第十五條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采用以下謊稱有獎的方式:

(一)虛構獎項、獎品、獎金金額等;

(二)僅(jin) 在活動範圍中的特定區域投放獎品;

(三)在活動期間將帶有中獎標誌的商品、獎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場;

(四)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者獎品標誌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

(五)未按照向消費者明示的信息兌(dui) 獎;

(六)其他謊稱有獎的方式。

第十六條  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采用讓內(nei) 部員工、指定單位或者個(ge) 人中獎等故意讓內(nei) 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

第十七條  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五萬(wan) 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wei) 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wan) 元:

(一)最高獎設置多個(ge) 中獎者的,其中任意一個(ge) 中獎者的最高獎金額超過五萬(wan) 元;

(二)同一獎券或者購買(mai) 一次商品具有兩(liang) 次或者兩(liang) 次以上獲獎機會(hui) 的,累計金額超過五萬(wan) 元;

(三)以物品使用權、服務等形式作為(wei) 獎品的,該物品使用權、服務等的市場價(jia) 格超過五萬(wan) 元;

(四)以遊戲裝備、賬戶等網絡虛擬物品作為(wei) 獎品的,該物品市場價(jia) 格超過五萬(wan) 元;

(五)以降價(jia) 、優(you) 惠、打折等方式作為(wei) 獎品的,降價(jia) 、優(you) 惠、打折等利益折算價(jia) 格超過五萬(wan) 元;

(六)以彩票、抽獎券等作為(wei) 獎品的,該彩票、抽獎券可能的最高獎金額超過五萬(wan) 元;

(七)以提供就業(ye) 機會(hui) 、聘為(wei) 顧問等名義(yi) ,並以給付薪金等方式設置獎勵,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wan) 元;

(八)以其他形式進行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金額超過五萬(wan) 元。

第十八條  經營者以非現金形式的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作為(wei) 獎品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的價(jia) 格計算其金額。

第十九條  經營者應當建立檔案,如實、準確、完整地記錄設獎規則、公示信息、兌(dui) 獎結果、獲獎人員等內(nei) 容,妥善保存兩(liang) 年並依法接受監督檢查。

第四章價(jia) 格促銷行為(wei) 規範

第二十條  經營者開展價(jia) 格促銷活動有附加條件的,應當顯著標明條件。經營者開展限時減價(jia) 、折價(jia) 等價(jia) 格促銷活動的,應當顯著標明期限。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折價(jia) 、減價(jia) ,應當標明或者通過其他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表明折價(jia) 、減價(jia) 的基準。

未標明或者表明基準的,其折價(jia) 、減價(jia) 應當以同一經營者在同一經營場所內(nei) ,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nei) 最低成交價(jia) 格為(wei) 基準。如果前七日內(nei) 沒有交易的,折價(jia) 、減價(jia) 應當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後一次交易價(jia) 格為(wei) 基準。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通過積分、禮券、兌(dui) 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jia) 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或者通過店堂告示等方式公開折價(jia) 計算的具體(ti) 辦法。

標明或者公開折價(jia) 計算具體(ti) 辦法的,應當以經營者接受兌(dui) 換時的標價(jia) 作為(wei) 折價(jia) 計算基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構成虛假宣傳(chuan) 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wan) 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未公示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以及對消費者不利的限製性條件,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構成商業(ye) 賄賂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構成價(jia) 格違法行為(wei) 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價(jia) 格監管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jue) 定後,應當依法通過國家企業(ye) 信用信息公示係統向社會(hui) 公示。

第六章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0121日起施行。19931224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號發布的《關(guan) 於(yu) 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的若幹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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