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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

日期:2022-07-15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第三章 對涉嫌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的調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了促進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zheng) ,製止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製定本法。

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chan) 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ye) 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是指經營者在生產(chan) 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luan) 市場競爭(zheng) 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wei) 。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cong) 事商品生產(chan) 、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製止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為(wei) 公平競爭(zheng) 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國務院建立反不正當競爭(zheng) 工作協調機製,研究決(jue) 定反不正當競爭(zheng) 重大政策,協調處理維護市場競爭(zheng) 秩序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進行查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查處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 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ge) 人對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進行社會(hui) 監督。

國家機關(guan) 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支持、包庇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

行業(ye) 組織應當加強行業(ye) 自律,引導、規範會(hui) 員依法競爭(zheng) ,維護市場競爭(zheng) 秩序。

第二章 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wei) ,引人誤認為(wei) 是他人商品或者與(yu) 他人存在特定聯係:

(一)擅自使用與(yu) 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ye) 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hui) 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ti) 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wei) 是他人商品或者與(yu) 他人存在特定聯係的混淆行為(wei) 。

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ge) 人,以謀取交易機會(hui) 或者競爭(zheng) 優(you) 勢:

(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guan) 事務的單位或者個(ge) 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ge) 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yong) 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yong) 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yong) 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wei) 經營者的行為(wei) ;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wei) 與(yu) 為(wei) 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hui) 或者競爭(zheng) 優(you) 勢無關(guan) 的除外。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jia) 、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e) 宣傳(chuan) ,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e) 宣傳(chuan) 。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ye) 秘密的行為(wei) :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ye) 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ye) 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yi) 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guan) 保守商業(ye) 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ye) 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yi) 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guan) 保守商業(ye) 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ye) 秘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wei) 的,視為(wei) 侵犯商業(ye) 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ye) 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ge) 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wei) ,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ye) 秘密的,視為(wei) 侵犯商業(ye) 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ye) 秘密,是指不為(wei) 公眾(zhong) 所知悉、具有商業(ye) 價(jia) 值並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ye) 信息。

第十條 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設獎的種類、兌(dui) 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dui) 獎;

(二)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nei) 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wan) 元。

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chuan) 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zheng) 對手的商業(ye) 信譽、商品聲譽。

第十二條 經營者利用網絡從(cong) 事生產(chan) 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

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chan) 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wei) :

(一)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chan) 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製進行目標跳轉;

(二)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guan) 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chan) 品或者服務;

(三)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chan) 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chan) 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wei) 。

第三章 對涉嫌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的調查

第十三條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涉嫌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guan) 係人及其他有關(guan) 單位、個(ge) 人,要求其說明有關(guan) 情況或者提供與(yu) 被調查行為(wei) 有關(guan) 的其他資料;

(三)查詢、複製與(yu) 涉嫌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有關(guan) 的協議、賬簿、單據、文件、記錄、業(ye) 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四)查封、扣押與(yu) 涉嫌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有關(guan) 的財物;

(五)查詢涉嫌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的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shu) 麵報告,並經批準。采取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措施,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shu) 麵報告,並經批準。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和其他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應當將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hui) 公開。

第十四條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guan) 係人及其他有關(guan) 單位、個(ge) 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guan) 資料或者情況。

第十五條 監督檢查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e) 秘密負有保密義(yi) 務。

第十六條 對涉嫌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有權向監督檢查部門舉(ju) 報,監督檢查部門接到舉(ju) 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向社會(hui) 公開受理舉(ju) 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並為(wei) 舉(ju) 報人保密。對實名舉(ju) 報並提供相關(guan) 事實和證據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ju) 報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chang) 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ye) 秘密行為(wei) ,情節嚴(yan) 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chang) 數額。賠償(chang) 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wei) 製止侵權行為(wei) 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wei) 的情節判決(jue) 給予權利人五百萬(wan) 元以下的賠償(chang) 。

第十八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實施混淆行為(wei) 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wan) 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wan) 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吊銷營業(ye) 執照。

經營者登記的企業(ye) 名稱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應當及時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由原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以統一社會(hui) 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

第十九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賄賂他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wan) 元以上三百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吊銷營業(ye) 執照。

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e) 宣傳(chuan) ,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e) 宣傳(chuan) 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處二十萬(wan) 元以上一百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處一百萬(wan) 元以上二百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ye) 執照。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屬於(yu) 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違反本法第九條規定侵犯商業(ye) 秘密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wan) 元以上一百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處五十萬(wan) 元以上五百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處五萬(wan) 元以上五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損害競爭(zheng) 對手商業(ye) 信譽、商品聲譽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消除影響,處十萬(wan) 元以上五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處五十萬(wan) 元以上三百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chan) 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處十萬(wan) 元以上五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處五十萬(wan) 元以上三百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從(cong) 事不正當競爭(zheng) ,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wei) 危害後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從(cong) 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wei) 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從(cong) 事不正當競爭(zheng) ,受到行政處罰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記入信用記錄,並依照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其財產(chan) 不足以支付的,優(you) 先用於(yu) 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妨害監督檢查部門依照本法履行職責,拒絕、阻礙調查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對個(ge) 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五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公安機關(guan) 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監督檢查部門作出的決(jue) 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監督檢查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e) 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在侵犯商業(ye) 秘密的民事審判程序中,商業(ye) 秘密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已經對所主張的商業(ye) 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業(ye) 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權人應當證明權利人所主張的商業(ye) 秘密不屬於(yu) 本法規定的商業(ye) 秘密。

商業(ye) 秘密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合理表明商業(ye) 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證據之一的,涉嫌侵權人應當證明其不存在侵犯商業(ye) 秘密的行為(wei) :

(一)有證據表明涉嫌侵權人有渠道或者機會(hui) 獲取商業(ye) 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與(yu) 該商業(ye) 秘密實質上相同;

(二)有證據表明商業(ye) 秘密已經被涉嫌侵權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風險;

(三)有其他證據表明商業(ye) 秘密被涉嫌侵權人侵犯。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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