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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feng) 都縣旅遊營銷團隊組客獎勵辦法製定依據
政策製定的背景依據:近年來,長江三峽沿線各區縣,為(wei) 大力推動旅遊發展,做大遊客總量,相繼出台了組客獎勵辦法,如:雲(yun) 陽、石柱、巫山等區縣每年均出台《營銷獎勵辦法》,萬(wan) 州區出台了《關(guan) 於(yu) 加快把萬(wan) 州建成大三峽旅遊集散中心和重要目的地旅遊營銷獎勵辦法(試行)》,開州區出台了《重慶市開州區全域旅遊發展獎勵扶持辦法》。我縣於(yu) 2015年3月17日印發了《豐(feng) 都縣2015年旅遊營銷獎勵辦法》(豐(feng) 都府辦發〔2015〕38號),在此基礎上,於(yu) 2016年10月10日印發了《豐(feng) 都縣旅遊營銷獎勵辦法》(豐(feng) 都府辦發〔2016〕97號)。本次修訂是根據縣委常委會(hui) 意見,並經縣委宣傳(chuan) 部、縣融媒體(ti) 中心、縣文化旅遊委、縣旅管委、縣名山集團等部門進一步完善。鑒於(yu) 本辦法主要針對團隊遊客進行獎勵,為(wei) 此將原獎勵辦法名稱修改為(wei) 《豐(feng) 都縣旅遊營銷團隊組客獎勵辦法(送審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