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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an) 於(yu) 學校周邊、幼兒(er) 園周邊不得新設立娛樂(le) 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的規定
1.娛樂(le) 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e) 場所任一出入口距學校任一出入口以現有交通條件的交通行走距離不低於(yu) 200米。
2.娛樂(le) 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e) 場所任一出入口距幼兒(er) 園任一出入口以現有交通條件的交通行走距離不低於(yu) 100米。
娛樂(le) 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e) 場所任一出入口,是指娛樂(le) 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e) 場所用於(yu) 經營管理和實際控製的區域(含同一場所兼營項目的管理和控製區域)任一出入口;學校、幼兒(er) 園任一出入口,是指由學校、幼兒(er) 園設置,通過物理隔離,可開合,主要用於(yu) 學生、幼兒(er) 出入的交通通道閘口,不供人員日常通行,僅(jin) 在特殊情況下使用的應急通道、消防通道等除外。實地測量時,應以通道閘口外邊沿為(wei) 基線;未設控製通道閘口的開放式學校、幼兒(er) 園,以其用地控製線外邊沿為(wei) 基線。交通行走距離測量路線應嚴(yan) 格按照交通規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