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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烈士紀念設施評定需經過哪些程序?
一是自評申報。符合申報縣級烈士紀念設施條件的,由烈士紀念設施管理單位按有關(guan) 規定收集相關(guan) 材料並進行自評。自評合格的以書(shu) 麵請示形式向縣退役軍(jun) 人事務管理部門提交申請和相關(guan) 材料。
二是勘察考評。縣退役軍(jun) 人事務局會(hui) 同宣傳(chuan) 、文化旅遊、黨(dang) 史研究等部門以及檢察機關(guan) 進行實地勘察考評。對經評審和考察後認為(wei) 達到縣級烈士紀念設施條件的,提出相應擬辦意見,並在縣人民政府官方網站公示十個(ge) 工作日。
三是審批認定。經公示無異議的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四是報請備案。烈士紀念設施經縣人民政府批準並公布為(wei) 縣級烈士紀念設施的,批準公布後二十個(ge) 工作日內(nei) ,由縣退役軍(jun) 人事務局報請市退役軍(jun) 人事務局予以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