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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發經營者的基本條件?
依照《美容美發業(ye) 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19號)第四條規定,從(cong) 事美容美發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一)具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二)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三)具有與(yu) 所經營的服務項目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四)具有取得相應資格證書(shu) 的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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