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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開指定停靠地點的采砂船舶需要履行什麽(me) 程序?
根據《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六條,采砂船舶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地點,確有正當理由需離開的,必須提前2個(ge) 工作日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023-70701618,70701382)。 根據《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采砂船舶未在指定地點集中停放或者無正當理由擅自離開指定地點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靠在指定地點,處3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強行轉移至指定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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