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律師執業(ye) ,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 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ye) 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ye) 資格;
3. 在律師事務所實習(xi) 滿一年;
4. 品行良好。
符合上述條件的人群,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材料。
但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ye) 證書(shu) :
1. 無民事行為(wei) 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wei) 能力的;
2. 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3. 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ye) 證書(shu)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