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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法律援助哪些事項不受經濟困難條件限製?哪些人不用審查經濟狀況?
根據《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的,不受經濟困難條件的限製:
(一)英雄烈士近親(qin) 屬為(wei) 維護英雄烈士的人格權益;
(二)因見義(yi) 勇為(wei) 行為(wei) 主張相關(guan) 民事權益;
(三)再審改判無罪請求國家賠償(chang) ;
(四)遭受虐待、遺棄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張相關(guan) 權益;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法律援助申請人有材料證明屬於(yu) 下列人員之一的,免予核查經濟困難狀況:
(一)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定群體(ti) ;
(二)社會(hui) 救助、司法救助或者優(you) 撫對象;
(三)申請支付勞動報酬或者請求工傷(shang) 事故人身損害賠償(chang) 的進城務工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