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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行政複議需要遞交哪些材料?

日期:2022-11-03

申請行政複議一般需要遞交下列材料:

(一)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的行政複議申請書(shu) 一式兩(liang) 份被申請人為(wei) 兩(liang) 個(ge) 以上的,每增加一個(ge) ,相應增加一份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並出示原件當場核對(如身份證或企業(ye) 法人營業(ye) 執照);

(三)被申請人作出具體(ti) 行政行為(wei) 的法律文書(shu) 被申請人作出具體(ti) 行政行為(wei) 時未製作法律文書(shu) 或未送達法律文書(shu) 的,申請人應提交證明具體(ti) 行政行為(wei) 存在的有關(guan) 材料

(四)委托他人代為(wei) 申請行政複議的,還須提交:

1. 授權委托書(shu) ;

2. 受托人的身份證複印件,並出示原件當場核對;

3. 律師代理的,還應提交律師所函、律師證複印件(出示原件當場核對);

(五)公民死亡,其近親(qin) 屬申請行政複議的,應提交公民死亡證明和申請人與(yu) 死亡公民具有親(qin) 屬關(guan) 係的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的,應提交承受權利的證明;

(六)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法定複議期限申請行政複議的,應提交有效的證據;

(七)其他必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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