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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業(ye) 法人分支機構注銷登記提交哪些材料?
1.《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shu) 》。
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產(chan) 管理人申請注銷登記的,應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為(wei) 清算人的證明。
3.清稅證明材料(登記機關(guan) 和稅務部門已共享清稅信息的,無需提交紙質清稅證明材料)。
4.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注銷分支機構須經批準的,提交有關(guan) 批準文件複印件。
5.被行政機關(guan) 依法責令關(guan) 閉的、該分支機構依法被吊銷營業(ye) 執照或被撤銷登記的,提交被責令關(guan) 閉、被吊銷營業(ye) 執照或被撤銷登記的文件。
6.已領取紙質版營業(ye) 執照的繳回營業(ye) 執照正、副本。
注:1.依照《市場主體(ti) 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非公司企業(ye) 法人分支機構申請注銷登記適用本規範。
2.申請簡易注銷登記的,提交《簡易注銷全體(ti) 投資人承諾書(shu) 》,提交此規範第1、6項材料。
3.非公司企業(ye) 法人分支機構注銷登記免於(yu) 提交依法作出注銷的決(jue) 議、決(jue) 定。免於(yu) 提交負責清理債(zhai) 權債(zhai) 務的文件或者清理債(zhai) 務完結的證明。
4.企業(ye) 法人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chan) 並終結破產(chan) 程序或強製清算程序終結,非公司企業(ye) 法人分支機構辦理注銷登記的,提交此規範第1、2、6以及企業(ye) 法人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chan) 的裁定書(shu) 、終結破產(chan) 程序的裁定書(shu) 原件或人民法院終結強製清算程序的裁定書(shu) 原件(包括以無法清算或無法全麵清算為(wei) 由作出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