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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合並(分立)申請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因合並(分立)申請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的公司,除按照本規範提交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決(jue) 議或決(jue) 定。
合並的除提交合並各方公司關(guan) 於(yu) 通過合並協議的決(jue) 議或決(jue) 定外,還需提交合並各方簽署的合並協議。合並協議應當包括:合並協議各方的名稱,合並形式,合並後公司的名稱,合並後公司的注冊(ce) 資本,合並協議各方債(zhai) 權、債(zhai) 務的承繼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權的處置情況,簽約日期、地點以及合並協議各方認為(wei) 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分立的提交公司分立的決(jue) 議或決(jue) 定。分立決(jue) 議或決(jue) 定應當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後公司的名稱,分立後公司的注冊(ce) 資本,分立後原公司債(zhai) 權、債(zhai) 務的承繼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權的處置情況。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jue) 權的股東(dong) 簽署的股東(dong) 會(hui) 決(jue) 議。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hui) 議主持人及出席會(hui) 議的董事簽署的股東(dong) 大會(hui) 會(hui) 議記錄。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dong) 簽署的書(shu) 麵決(jue) 定。
◆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chan) 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複印件。
2.通過報紙公告的提交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張。合並(分立)公告應當包括:合並(分立)各方的名稱,合並(分立)形式,合並(分立)前後各公司的注冊(ce) 資本。
3.合並/分立方的營業(ye) 執照複印件。
4.債(zhai) 務清償(chang) 或者債(zhai) 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jue) 定規定必須報經批準的或因合並(分立)新設公司的經營範圍、存續公司新增的經營範圍中,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在登記前報經有關(guan) 部門審批的,提交有關(guan) 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複印件。
6.因合並(分立)辦理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的,提交載明合並(分立)情況的解散公司的注銷證明或載明分立情況的存續公司的變更證明。
注:1.因合並(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進行清算的,注銷登記可以不提交清算報告,但是合並協議、分立決(jue) 議或決(jue) 定中載明解散公司需先行辦理清算的除外。
2.因合並(分立)申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應當自合並(分立)公告之日起45日後。
3.已領取紙質版營業(ye) 執照的,繳回營業(ye) 執照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