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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同意職工進行工傷(shang) 認定怎麽(me) 辦?
《工傷(shang) 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相關(guan) 規定提出工傷(shang) 認定申請的,工傷(shang) 職工或者其近親(qin) 屬、工會(hui) 組織在事故傷(shang) 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wei) 職業(ye) 病之日起1年內(nei) ,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hui) 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shang) 認定申請。
同時,《關(guan) 於(yu) 實施〈工傷(shang) 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wei) 職工提出工傷(shang) 認定申請,受到事故傷(shang) 害或者患職業(ye) 病的職工或者其直係親(qin) 屬、工會(hui) 組織提出工傷(shang) 認定申請,職工所在單位是否同意(簽字、蓋章),不是必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