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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林木種子(普通)生產(chan) 經營許可證實行告知承諾的適用哪些範圍?
答:根據國家林業(ye) 和草原局辦公室關(guan) 於(yu) 印發《國家林業(ye) 和草原局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辦發字〔2021〕66號)之規定,申請林木種子(普通)生產(chan) 經營許可證 除以下情況之外,其他林草種子生產(chan) 經營許可證核發適用告知承諾:
1.從(cong) 事林草種子進出口的;
2.從(cong) 事主要林木良種籽粒、穗條等繁殖材料生產(chan) 經營的;
3.從(cong) 事主要草種生產(chan) 的;
4.從(cong) 事主要草種雜交種子及其親(qin) 本種子、常規原種種子經營的。
申請人不願承諾、無法承諾,有較嚴(yan) 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且信用未修複的,不實行告知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