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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項目需要辦理用地預審與(yu) 選址意見書(shu) ?

日期:2022-11-02

從(cong) 2020年開始自然資源部就發布新要求:將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shu)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合並,統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yu) 選址意見書(shu) ,不再單獨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shu)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涉及新增建設用地,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外的農(nong) 用地,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前或者備案前後,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yu) 選址意見書(shu) 。

使用已經依法批準的建設用地進行建設的項目,不再辦理用地預審;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需要辦理規劃選址,由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規劃選址情況進行審查,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yu) 選址意見書(shu) 。

既涉及新增建設用地又涉及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合並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yu) 選址意見書(shu)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yu) 選址意見書(shu) 有效期為(wei) 三年,自批準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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