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辦公廳於(yu) 2024年1月16日印發的《公益事業(ye) 捐贈票據使用管理辦法》明確:
第七條下列按照自願和無償(chang) 原則依法接受捐贈的行為(wei) ,應當開具公益事業(ye) 捐贈票據:(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或者應捐贈人要求接受的捐贈。(二)公益性事業(ye) 單位接受用於(yu) 公益事業(ye) 的捐贈。(三)公益性社會(hui) 組織接受用於(yu) 公益事業(ye) 的捐贈。(四)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可以使用公益事業(ye) 捐贈票據的行為(we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