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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0353/2023-00200 | [ 發文字號 ] | 豐都府告〔2023〕96號 |
| [ 主題分類 ] | 司法 | [ 體裁分類 ] | 公文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政府辦 | ||
| [ 成文日期 ] | 2023-10-31 | [ 發布日期 ] | 2023-10-31 |
|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0353/2023-00200 |
| [ 發文字號 ] | 豐都府告〔2023〕96號 |
| [ 主題分類 ] | 司法 |
| [ 體裁分類 ] | 公文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政府辦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3-10-31 |
| [ 發布日期 ] | 2023-10-31 |
九游会网址是什么關(guan) 於(yu) 賦予高家鎮人民政府部分縣級行政執法權的公告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有關(guan) 部門,有關(guan) 單位:
為(wei) 深入貫徹黨(dang) 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加強基層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決(jue) 策部署,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guan) 於(yu) 深化鄉(xiang) 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23〕74號)要求,經縣第十九屆人民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務會(hui) 議審議通過,決(jue) 定賦予高家鎮人民政府部分縣級行政執法權,現將有關(guan) 情況公告如下。
一、將水利、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文化旅遊、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15項通用賦權事項及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文化旅遊、消防救援、城市管理、市場監管、民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衛生健康等22項自選賦權事項賦予高家鎮人民政府行使(見附件1)。
二、高家鎮人民政府承接賦權執法事項後,原業(ye) 務主管部門要繼續做好行政許可、行業(ye) 管理等監管工作,原則上不再承擔相關(guan) 的行政處罰、行政強製職能。
三、賦權事項移交工作於(yu) 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公告印發前已經立案的行政執法案件或曆史遺留案件由原業(ye) 務主管部門負責,並承擔相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工作。本公告印發後發現的行政執法案件由高家鎮人民政府負責。
四、高家鎮人民政府根據法定執法事項清單(見附件2)、賦權執法事項清單及時調整公示執法事項、權限、依據、程序、救濟渠道等執法事項基本信息。
五、執法事項賦權後,原業(ye) 務主管部門提供業(ye) 務指導、技術支撐,開展常態化、實戰化培訓,主動幫助解決(jue) 執法中的具體(ti) 問題。
六、本公告自2023年10月31日起施行。
附件:1.豐(feng) 都縣賦予高家鎮人民政府部分縣級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3年)
2.豐(feng) 都縣高家鎮人民政府法定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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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
序號 |
賦權事項名稱 |
原行使部門 |
賦權範圍 |
賦權事項的執法依據 |
|
一、通用賦權事項(15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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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cong) 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動的處罰 |
縣水利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第四十八條。 |
|
2 |
對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chan) 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誌的處罰 |
縣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訂)第一百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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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e) 場所經營單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ye) 場所的處罰 |
縣文化旅遊委 |
行政處罰權(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吊銷許可證件除外)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e) 場所管理條例》(2022年修訂)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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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ge) 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焚燒物品的處罰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消防條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
|
5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ge) 人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處罰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 |
|
6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ge) 人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行為(wei) 的處罰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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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ge) 人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行為(wei) 的處罰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 |
|
8 |
對養(yang) 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寵物在公共場所產(chan) 生的糞便,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處罰 |
縣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養(yang) 犬管理條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條第四項。 |
|
9 |
對個(ge) 人隨意傾(qing) 倒、拋灑、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處罰 |
縣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ti) 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 |
|
10 |
對《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處罰 |
縣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 |
|
11 |
對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損、汙跡和嚴(yan) 重褪色,未顯示完好的處罰 |
縣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條。 |
|
12 |
對在道路上的通訊、郵政、電力、有線電視、公交客運、環境衛生等設施出現汙損、殘缺未及時清洗或修複的處罰 |
縣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條。 |
|
13 |
對經批準臨(lin) 時占用道路堆放建築材料未放置整齊,散體(ti) 、流體(ti) 物料未使用圍擋存放的處罰。 |
縣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條。 |
|
14 |
對集貿攤區市場、臨(lin) 街門店的業(ye) 主或經營者未按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求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時清運垃圾,保持環境整潔的處罰 |
縣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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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對違反《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的處罰 |
縣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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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選賦權事項(22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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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ge) 人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處罰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 |
|
2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的機關(guan) 、團體(ti) 、企業(ye) 、事業(ye) 等單位或者個(ge) 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處罰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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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ge) 人消防控製室無人值班的處罰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消防條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四條。 |
|
4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處罰 |
縣市場監管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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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製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處罰 |
縣民政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殯葬管理條例》(2012年修訂)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重慶市殯葬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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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殯儀(yi) 館、殯儀(yi) 服務站以外的單位和個(ge) 人從(cong) 事經營性殯葬服務活動的處罰 |
縣民政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殯葬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五條。 |
|
7 |
對違反《基本農(nong) 田保護條例》規定,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nong) 田保護區標誌的處罰 |
縣規劃自然資源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基本農(nong) 田保護條例》(2011年修訂)第三十二條。 |
|
8 |
對養(yang) 殖專(zhuan) 業(ye) 戶未實行雨汙分流,未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汙水貯存設施,未及時對畜禽糞便、汙水進行收集、貯存、處理的處罰 |
縣生態環境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水汙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條。 |
|
9 |
對違反《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處罰 |
縣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 |
|
10 |
對在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nei) 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wei) 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處罰 |
縣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三款。 |
|
11 |
對在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區域露天焚燒樹葉、枯草、垃圾的處罰 |
縣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條第一款。 |
|
12 |
對違反鄉(xiang) 道公路建築控製區管理規定的處罰 |
縣交通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條;《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施行)第五十六條。 |
|
13 |
對在鄉(xiang) 道公路用地範圍內(nei) 設置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的處罰 |
縣交通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條。 |
|
14 |
對未經批準在鄉(xiang) 道上增設平麵交叉道口的處罰 |
縣交通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條。 |
|
15 |
對未經許可在鄉(xiang) 道上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處罰 |
縣交通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條。 |
|
16 |
對未經批準更新采伐鄉(xiang) 道護路林的處罰 |
縣交通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一條。 |
|
17 |
對使用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違反規定載人的處罰 |
縣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農(nong) 業(ye) 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19年修訂)第五十四條。 |
|
18 |
對未取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而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處罰 |
縣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農(nong) 業(ye) 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19年修訂)第五十二條。 |
|
19 |
對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幹線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禁止區域內(nei) 露天焚燒秸稈的處罰 |
縣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條第二款。 |
|
20 |
對歌舞娛樂(le) 場所違反《娛樂(le) 場所管理條例》規定接納未成年人的處罰 |
縣文化旅遊委 |
行政處罰權(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除外)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娛樂(le) 場所管理條例》(2020年修訂)第四十八條第三項。 |
|
21 |
對娛樂(le) 場所未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le) 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誌以及標誌未注明舉(ju) 報電話的處罰 |
縣文化旅遊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娛樂(le) 場所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
|
22 |
對銷售無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chan) 品的處罰 |
縣衛生健康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2016年修改)第二十七條。 |
附件2
|
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執法依據 |
|
1 |
對生產(chan) 經營單位安全生產(chan) 狀況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重慶市安全生產(chan) 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條第三款。 |
|
2 |
消防安全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條。 |
|
3 |
對地質災害隱患的排查、核查和重點防範期的巡查 |
行政檢查 |
《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20年修訂)第二十條第二款。 |
|
4 |
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chan) 檢查 |
行政檢查 |
《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15年修訂)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
|
5 |
對城鄉(xiang) 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以及對《重慶市城鄉(xiang) 規劃條例》第七十四條所列違法建築的日常巡查 |
行政檢查 |
《重慶市城鄉(xiang) 規劃條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 |
|
6 |
對本地區小型水庫、山塘、堤防、水閘、堰壩和抗旱供水等設施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重慶市防汛抗旱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條第一款。 |
|
7 |
對水上交通安全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重慶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四條第二款第五項。 |
|
8 |
鄉(xiang) 鎮渡口渡運安全檢查 |
行政檢查 |
《內(nei) 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條。 |
|
9 |
對簽單發航製度實施情況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內(nei) 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
|
10 |
對《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條。 |
|
11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四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三條。 |
|
12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四十九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 |
|
13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五十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 |
|
14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五十一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 |
|
15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五十二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 |
|
16 |
對違反《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ti) 係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在規定期限內(nei) 到林區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ti) 係管理條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 |
|
17 |
對違反《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ti) 係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損壞防護標誌和護林碑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ti) 係管理條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 |
|
18 |
對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違反村鎮環境衛生和村容鎮貌管理規定,亂(luan) 堆糞便、垃圾、柴草、雜物,或者破壞綠化、損壞古樹名木及其他破壞村容鎮貌環境衛生行為(wei) 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條; 《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15年修訂)第五十條。 |
|
19 |
對涉及在村道違反《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條。 |
|
20 |
對單位和個(ge) 人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有釘螺地帶警示標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2019年修訂)第五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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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對經勸導仍拒絕轉移的群眾(zhong) 實施強製轉移 |
行政強製 |
《重慶市防汛抗旱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條第三款。 |
|
22 |
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
行政強製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條; 《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20年修訂)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
|
23 |
製止、鏟除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 |
行政強製 |
《重慶市禁毒條例》(2012年修訂)第十九條第二款。 |
|
24 |
對在鄉(xiang) 、村莊規劃區內(nei) 未依法取得鄉(xiang) 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xiang) 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行政強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ang) 規劃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條。 |
|
25 |
對鑒定為(wei) 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鎮建築作出強製治理決(jue) 定 |
行政強製 |
《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15年修訂)第二十九條第三款。 |
|
26 |
對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nei) 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種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責令強製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強製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條。 |
|
27 |
對造成村道、村道附屬設施損壞,拒不接受現場調查處理的,予以強製扣留車輛、工具;逾期不接受處理,並且經公告三個(ge) 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車輛、工具依法予以拍賣 |
行政強製 |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