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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5002300086860353/2023-00034 [ 發文字號 ] 豐都府辦發〔2023〕5號
[ 主題分類 ] 公安、安全、司法、法製 [ 體裁分類 ] 公文
[ 發布機構 ] 豐都縣政府辦
[ 成文日期 ] 2023-02-16 [ 發布日期 ] 2023-02-20
[ 索引號 ] 115002300086860353/2023-00034
[ 發文字號 ] 豐都府辦發〔2023〕5號
[ 主題分類 ] 公安、安全、司法、法製
[ 體裁分類 ] 公文
[ 發布機構 ] 豐都縣政府辦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2-16
[ 發布日期 ] 2023-02-20

九游会首页官网關(guan) 於(yu) 印發豐(feng) 都縣重大行政決(jue) 策征求公眾(zhong) 意見等七項製度的通知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有關(guan) 單位:

豐(feng) 都縣重大行政決(jue) 策征求公眾(zhong) 意見製度》《豐(feng) 都縣重大行政決(jue) 策專(zhuan) 家論證製度》《豐(feng) 都縣重大行政決(jue) 策合法性審查製度》等7項製度已經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men) ,請認真貫徹執行。

豐(feng) 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216

(此件公開發布


豐(feng) 都縣重大行政決(jue) 策征求公眾(zhong) 意見製度

第一條為(wei) 增強行政決(jue) 策公開透明和公眾(zhong) 參與(yu) 度,建立健全公眾(zhong) 參與(yu) 重大行政決(jue) 策的規則和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重大行政決(jue) 策程序暫行條例》《重慶市重大行政決(jue) 策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縣政府重大行政決(jue) 策的作出和調整適用本製度,縣政府工作部門、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參照執行本製度。

第三條下列事項屬重大行政決(jue) 策事項:

(一)製定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hui) 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麵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製定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等方麵的重要規劃以及其他方麵重要的區域規劃、專(zhuan) 項規劃;

(三)製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jue) 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處置重大國有資產(chan) ;

(五)決(jue) 定對經濟社會(hui) 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hui) 公眾(zhong) 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法規或規章對本條第一款規定事項的決(jue) 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財政政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jue) 策等不適用本製度。

第四條決(jue) 策承辦單位可以采取召開座談會(hui) 、書(shu) 麵征求意見、舉(ju) 行聽證會(hui) 、問卷調查、民意調查、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實地走訪等多種方式聽取意見,但依法不予公開的決(jue) 策事項除外。

第五條決(jue) 策事項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的,決(jue) 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ti) 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yu) 社會(hui) 公眾(zhong) 知曉的途徑,公布決(jue) 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yu) 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對社會(hui) 公眾(zhong) 普遍關(guan) 心或者專(zhuan) 業(ye) 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jue) 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專(zhuan) 家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六條決(jue) 策事項以座談會(hui) 、實地走訪等方式聽取意見的,決(jue) 策承辦單位應當聽取社會(hui) 各方麵特別是利益相關(guan) 方的意見和建議。決(jue) 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ti) 利益的,應當充分聽取相關(guan) 人民團體(ti) 、社會(hui) 組織以及群眾(zhong) 代表的意見建議。

第七條決(jue) 策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舉(ju) 行聽證會(hui) :

(一)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對決(jue) 策草案有較大分歧的;

(二)可能影響社會(hui) 穩定的;

(三)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公開舉(ju) 行聽證的,同時適用《重慶市行政決(jue) 策聽證暫行辦法》。

第八條決(jue) 策承辦單位應當對社會(hui) 各方麵提出的意見做好記錄,進行歸類整理、研究論證,對合理意見應當采納。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理由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形式向提出意見的單位或者個(ge) 人反饋。提交決(jue) 策機關(guan) 審議時應同時報告征求意見及意見、建議采納的有關(guan) 情況。

第九條依法應當公開的行政決(jue) 策事項,未按規定聽取社會(hui) 公眾(zhong) 意見的不得提交決(jue) 策機關(guan) 決(jue) 策。

第十條公眾(zhong) 參與(yu) 重大行政決(jue) 策事項由重大決(jue) 策承辦單位負責辦理,決(jue) 策由兩(liang) 個(ge) 及以上單位承辦的,由牽頭部門負責,其他部門配合。

第十一條決(jue) 策承辦單位或者承擔決(jue) 策有關(guan) 工作的單位未按規定履行征求意見、未將社會(hui) 公眾(zhong) 的意見建議向決(jue) 策機關(guan) 反映的,或者履行決(jue) 策程序時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由決(jue) 策機關(guan) 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本製度自2023216日起施行。



豐(feng) 都縣重大行政決(jue) 策專(zhuan) 家論證製度

第一條為(wei) 規範重大行政決(jue) 策專(zhuan) 家論證活動,健全決(jue) 策機製和製度,保證決(jue) 策質量,根據《重大行政決(jue) 策程序暫行條例》《重慶市重大行政決(jue) 策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縣政府重大行政決(jue) 策專(zhuan) 家論證工作適用本製度,縣政府工作部門、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參照執行本製度。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第三條本製度所稱重大行政決(jue) 策專(zhuan) 家論證,是指決(jue) 策承辦單位就重大行政決(jue) 策事項組織相關(guan) 領域專(zhuan) 家、專(zhuan) 業(ye) 機構對擬決(jue) 策事項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和風險可控性以及其他相關(guan) 因素進行的專(zhuan) 業(ye) 性論證活動。

第四條對專(zhuan) 業(ye) 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jue) 策事項,應當組織專(zhuan) 家論證。涉及資源配置的決(jue) 策,應當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結果可以量化的應當量化。

第五條各行業(ye) 主管部門分行業(ye) 建立重大行政決(jue) 策谘詢論證專(zhuan) 家庫實行動態管理。

專(zhuan) 家論證由決(jue) 策承辦單位組織,決(jue) 策由兩(liang) 個(ge) 及以上單位承辦的,由牽頭部門負責,其他部門配合。各行業(ye) 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決(jue) 策承辦單位需求及時提供專(zhuan) 家庫名單。

選擇專(zhuan) 家、專(zhuan) 業(ye) 機構應當堅持專(zhuan) 業(ye) 性、代表性和中立性。對論證問題存在重大分歧的,持不同意見的各方都應當有代表參加論證。

決(jue) 策承辦單位不得選取與(yu) 重大行政決(jue) 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guan) 係的專(zhuan) 家、專(zhuan) 業(ye) 機構參加重大行政決(jue) 策的論證。

第六條參與(yu) 論證的專(zhuan) 家、專(zhuan) 業(ye) 機構應當遵守工作規則,公正、客觀、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對涉密信息應當依法履行保密義(yi) 務。

決(jue) 策承辦單位應當為(wei) 專(zhuan) 家、專(zhuan) 業(ye) 機構提供決(jue) 策論證所需的材料;不得影響參與(yu) 論證的專(zhuan) 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

第七條決(jue) 策承辦單位組織專(zhuan) 家論證,可以采取論證會(hui) 、書(shu) 麵谘詢、委托谘詢論證等方式。

第八條專(zhuan) 家或者專(zhuan) 業(ye) 機構應當出具經簽名或者蓋章的書(shu) 麵論證意見。召開專(zhuan) 家論證會(hui) 的,應當製作會(hui) 議記錄並由專(zhuan) 家本人簽名確認。

決(jue) 策承辦單位應當向提出論證意見的專(zhuan) 家或者專(zhuan) 業(ye) 機構反饋論證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和理由。

第九條專(zhuan) 家論證工作參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決(jue) 策承辦部門確定論證事項;

(二)擬定專(zhuan) 家論證工作方案,包括論證目的、論證對象、論證方式、步驟等;

(三)確定論證專(zhuan) 家;

(四)為(wei) 論證專(zhuan) 家提供論證所需的資料;

(五)專(zhuan) 家在指定時間內(nei) 對決(jue) 策事項進行相關(guan) 研究,按確定的內(nei) 容、方式開展論證活動;

(六)通過適當方式聽取專(zhuan) 家意見建議;

(七)專(zhuan) 家組編寫(xie) 專(zhuan) 家論證報告;

(八)起草部門整理、分析、吸納專(zhuan) 家的意見建議。

第十條決(jue) 策承辦部門應當根據重大行政決(jue) 策事項的性質、內(nei) 容、複雜性、緊迫性等實際情況,給予專(zhuan) 家充分的研究時間。

第十一條論證專(zhuan) 家參與(yu) 論證活動,享有下列權利:

(一)查閱相關(guan) 檔案資料,要求承辦部門提供相關(guan) 資料;

(二)經邀請列席相關(guan) 會(hui) 議;

(三)參與(yu) 有關(guan) 部門的論證調研活動;

(四)獨立自主地開展研究,獨立發表論證意見。

第十二條論證專(zhuan) 家參與(yu) 論證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參與(yu) 論證的事項與(yu) 本人或者所在單位存在利害關(guan) 係,應當申請回避;

(二)遵守職業(ye) 道德和法律法規的規定,客觀、科學地進行論證,對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負責;

(三)接受監督管理;

(四)保守在論證活動中獲取的國家秘密、商業(ye) 秘密和個(ge) 人隱私。

第十三條決(jue) 策承辦單位應當積極采納論證專(zhuan) 家意見,對未采納的專(zhuan) 家論證意見,在提交決(jue) 策機關(guan) 審議時應當書(shu) 麵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本製度自2023216日起施行。



豐(feng) 都縣重大行政決(jue) 策合法性審查製度

第一條為(wei) 規範重大行政決(jue) 策合法性審查工作,規範重大行政決(jue) 策行為(wei) ,根據《重大行政決(jue) 策程序暫行條例》《重慶市重大行政決(jue) 策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行政區域內(nei) 的重大行政決(jue) 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適用本製度。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第三條本製度所稱的重大行政決(jue) 策合法性審查,是指依據規定,對縣政府及其行政部門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jue) 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進行的審查活動。

第四條司法負責以縣政府名義(yi) 作出的重大行政決(jue) 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內(nei) 其他決(jue) 策機關(guan) 的法製機構負責以本機關(guan) 名義(yi) 作出的重大行政決(jue) 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重大行政決(jue) 策的承辦單位及合法性審查工作中涉及的單位和個(ge) 人,應當配合做好相關(guan) 工作。

第五條決(jue) 策承辦單位的法製機構應當為(wei) 前期調研、論證等重大行政決(jue) 策活動提供法律服務;根據縣政府安排,縣司法局參加決(jue) 策事項的前期調研、論證工作。

第六條決(jue) 策承辦單位提交決(jue) 策機關(guan) 審議重大行政決(jue) 策前,應當將決(jue) 策草案和相關(guan) 資料送交合法性審查部門(機構)開展合法性審查。

第七條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機構)對下列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並提出書(shu) 麵審查意見:

(一)決(jue) 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二)決(jue) 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guan) 法定程序;

(三)決(jue) 策草案內(nei) 容是否符合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規定;

(四)決(jue) 策依據適用是否正確;

(五)其他需要進行合法性審查的事項。

第八條決(jue) 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jue) 策機關(guan) 進行討論。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jue) 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決(jue) 策機關(guan) 討論。

第九條送請合法性審查,決(jue) 策承辦單位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決(jue) 策草案及其說明,說明中應當包括履行決(jue) 策法定程序的情況;

(二)經過公眾(zhong) 參與(yu) 的,提交社會(hui) 公眾(zhong) 提出的主要意見及其研究采納情況;

(三)經過專(zhuan) 家或者專(zhuan) 業(ye) 機構論證的,提交相關(guan) 論證意見及其研究采納情況;

(四)經過風險評估的,提交風險評估報告等有關(guan) 材料;

(五)決(jue) 策承辦單位負責合法性審查部門(機構)的合法性

審查意見;

(六)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特別是限製性、禁止性規定;

(七)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兩(liang) 個(ge) 以上部門聯合承辦(作出)的重大行政決(jue) 策,按照職能劃分由各自法製機構分別審查。

第十一條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機構)應當組織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可以要求決(jue) 策承辦單位補充提交相關(guan) 材料或者有關(guan) 單位協助審查。對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機構)可以退回決(jue) 策承辦單位。

第十二條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於(yu) 7個(ge) 工作日。

第十三條重大行政決(jue) 策承辦單位應當認真研究合法性審查意見,根據審查意見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四條研究決(jue) 定重大行政決(jue) 策時,負責合法性審查的機關(guan) (機構)負責人應當列席相關(guan) 會(hui) 議,並就該重大行政決(jue) 策合法性審查情況發表意見。

第十五條合法性審查意見,隻供行政機關(guan) 內(nei) 部使用,有關(guan) 單位或者個(ge) 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六條對違反重大行政決(jue) 策合法性審查規定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依法追究責任單位及其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本製度自2023216日起施行。



豐(feng) 都縣重大行政決(jue) 策公開製度

第一條為(wei)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重大行政決(jue) 策的透明度,推進決(jue) 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重大行政決(jue) 策程序暫行條例》《重慶市重大行政決(jue) 策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縣政府重大行政決(jue) 策的公開工作適用本製度,縣政府工作部門、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參照執行本製度。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第三條重大行政決(jue) 策公開製度是指決(jue) 策機關(guan) 按規定通過縣政府門戶網站等途徑向社會(hui) 公布重大決(jue) 策事項,通過新聞發布會(hui) 、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chuan) 解讀的製度。

第四條對涉及公眾(zhong) 利益調整、需要公眾(zhong) 廣泛知曉的重大行政決(jue) 策事項應予公布、公開。但下列情形的重大行政決(jue) 策事項除外:

(一)依法確定為(wei) 國家秘密的;

(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

(三)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hui) 穩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重大決(jue) 策事項由決(jue) 策機關(guan) 公布。決(jue) 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jue) 策公布、公開的具體(ti) 工作,決(jue) 策由兩(liang) 個(ge) 及以上單位承辦的,由牽頭部門負責,其他部門配合。

第六條重大行政決(jue) 策公開的渠道和方式主要包括縣政府門戶網站或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ti) 、新聞發布會(hui) 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

第七條對重大突發性公共事件等決(jue) 策事項有特別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第八條本製度自2023216日起施行。



豐(feng) 都縣重大行政決(jue) 策全過程記錄、材料歸檔和檔案管理製度

第一條為(wei) 全麵記錄、反映重大行政決(jue) 策過程,規範重大行政決(jue) 策活動,進一步推進行政決(jue) 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製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重大行政決(jue) 策程序暫行條例》《重慶市重大行政決(jue) 策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重大行政決(jue) 策全過程記錄,是指在重大行政決(jue) 策過程中,通過製作重大行政決(jue) 策檔案,利用電子記錄設備等手段,對公眾(zhong) 參與(yu) 、專(zhuan) 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ti) 討論決(jue) 定等重大行政決(jue) 策活動的全過程進行記錄的行為(wei) 。以電子設備記錄的,應對電子數據采取保護措施,條件允許的,應及時以書(shu) 麵等形式予以固定,並交由行政機關(guan) 負責人簽名確認,並隨決(jue) 策檔案歸檔。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jue) 策檔案是指決(jue) 策機關(guan) 在重大行政決(jue) 策過程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hui) 具有保存價(jia) 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電子、實物等不同形式的曆史記錄。

第四條重大行政決(jue) 策檔案歸檔範圍主要包括:

(一)啟動決(jue) 策程序檔案:包括提出決(jue) 策事項、初步可行性論證、決(jue) 定是否啟動、確定實施的組織領導等檔案材料;

(二)決(jue) 策方案擬製檔案:包括主要調研成果、決(jue) 策草案及說明,有關(guan) 法律和政策依據,社會(hui) 公眾(zhong) 、有關(guan) 單位提出的主要意見、意見處理情況和理由說明,聽證記錄、專(zhuan) 家論證或專(zhuan) 業(ye) 機構意見,風險評估報告等檔案材料;

(三)合法性審查檔案:包括合法性審查意見、對意見處理情況、理由說明等檔案材料;

(四)集體(ti) 討論檔案:包括決(jue) 策機關(guan) 集體(ti) 討論決(jue) 定的會(hui) 議紀要、專(zhuan) 項會(hui) 議記錄等檔案材料;

(五)重大行政決(jue) 策過程中形成的其他具有保存價(jia) 值的各種檔案材料。

第五條重大行政決(jue) 策的承辦部門負責決(jue) 策檔案的歸檔工作。

檔案主管部門負責對決(jue) 策檔案歸檔工作的監督、指導和檢查;檔案館負責決(jue) 策檔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六條屬於(yu) 重大行政決(jue) 策檔案歸檔範圍的文件材料,由決(jue) 策承辦部門按一策一卷原則立卷歸檔,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禁止任何個(ge) 人據為(wei) 己有或拒絕歸檔。

第七條決(jue) 策承辦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製度,確定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負責決(jue) 策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安全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八條涉及兩(liang) 個(ge) 及以上承辦部門的,由主辦部門統一歸檔,協辦部門應當及時收集、整理本部門在重大行政決(jue) 策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並在重大行政決(jue) 策辦結之日起30日內(nei) 向主辦部門提交原件並留存副本。

第九條決(jue) 策承辦部門應當於(yu) 每年1月底前將本部門前一年承辦的重大行政決(jue) 策檔案整理歸檔,及時將已辦結的重大行政決(jue) 策檔案向檔案館移交。

重大行政決(jue) 策檔案歸檔範圍和保管期限,按檔案管理相關(guan) 規定執行。

第十條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hui) 開放、提供利用決(jue) 策檔案。

第十一條檔案主管部門依法對決(jue) 策檔案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縣政府辦公室通報有關(guan) 情況。

第十二條本製度自2023216日起施行。



豐(feng) 都縣重大行政決(jue) 策後評估製度

第一條為(wei) 加強重大行政決(jue) 策執行情況的跟蹤、調查與(yu) 反饋,及時調整和完善有關(guan) 決(jue) 策,提高決(jue) 策的科學性、民主性,根據《重大行政決(jue) 策程序暫行條例》《重慶市重大行政決(jue) 策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本製度所稱決(jue) 策後評估是依據一定的標準和程序,運用科學、係統、規範的評價(jia) 方法,對重大行政決(jue) 策在執行過程中或執行後的效果做出的綜合評價(jia) ,並由此決(jue) 定決(jue) 策的延續、調整或終結的活動。

第三條決(jue) 策承辦單位負責決(jue) 策後評估工作,決(jue) 策由兩(liang) 個(ge) 及以上單位承辦的,由牽頭部門負責,各決(jue) 策承辦單位根據牽頭部門安排就承辦部分開展後評估工作。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jue) 策機關(guan) 可以組織決(jue) 策後評估,並確定承擔評估具體(ti) 工作的單位:

(一)決(jue) 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二)重大行政決(jue) 策實施後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四)決(jue) 策機關(guan) 認為(wei) 有必要。

第五條開展決(jue) 策後評估,可以委托專(zhuan) 業(ye) 機構、社會(hui) 組織等第三方進行,決(jue) 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除外。

第六條開展決(jue) 策後評估,應當注重聽取社會(hui) 公眾(zhong) 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ti) 、基層組織、社會(hui) 組織參與(yu) 評估。

第七條決(jue) 策後評估結果應當作為(wei) 調整重大行政決(jue) 策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決(jue) 策後評估的主要內(nei) 容:

(一)決(jue) 策的實施結果與(yu) 決(jue) 策製定目的是否相符;

(二)決(jue) 策實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決(jue) 策帶來的負麵因素;

(四)決(jue) 策實施與(yu) 經濟社會(hui) 發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五)決(jue) 策實施帶來的近期效益和長遠影響;

(六)主要經驗、教訓、措施和建議等。

第九條決(jue) 策後評估的準備:

(一)確定評估對象;

(二)確定評估機構、評估人員;

(三)製定評估方案,包括評估目的、評估標準、評估方法和評估經費等。

第十條決(jue) 策後評估的實施:

(一)運用個(ge) 體(ti) 的、群體(ti) 的訪談方法或采用文件資料審讀、問卷調查等方法采集整理決(jue) 策信息;

(二)實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統計分析決(jue) 策信息;

(三)運用成本效益統計、抽樣分析法、模糊綜合分析法等政策評價(jia) 得出結論並加以綜合分析,最終取得綜合評定結論。

決(jue) 策後評估的具體(ti) 方法可以根據決(jue) 策特點和後評估的要求,選擇一種或多種方法。

第十一條決(jue) 策後評估的總結:

(一)撰寫(xie) 決(jue) 策的總體(ti) 評估報告。對決(jue) 策的製定與(yu) 實施進行總體(ti) 的評價(jia) ;對決(jue) 策後果、決(jue) 策效率、決(jue) 策效益作出定性與(yu) 定量的說明;對之後決(jue) 策的製定實施提出建議。

(二)對決(jue) 策評估活動作出總結。對決(jue) 策評估機構的效率管理機製作出總結;對評估方案與(yu) 評估程序進行總結;對評估標準的合理性進行思考。

第十二條決(jue) 策後評估形成完整的決(jue) 策後評估報告,報決(jue) 策機關(guan) 研究審定。決(jue) 策機關(guan) 對決(jue) 策後評估報告審定後,作出對決(jue) 策繼續實施、調整或廢止的最終決(jue) 定。

第十三條本製度自2023216日起施行。



豐(feng) 都縣重大行政決(jue) 策責任追究和責任倒查製度

第一條為(wei) 規範重大行政決(jue) 策活動,加強對重大行政決(jue) 策行為(wei) 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重大行政決(jue) 策程序暫行條例》《重慶市重大行政決(jue) 策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行政區域內(nei) 的重大行政決(jue) 策的責任追究和責任倒查適用本製度。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第三條本製度所稱重大行政決(jue) 策責任追究,是指全各行政機關(guan) 、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guan) 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重大行政決(jue) 策未按照法定權限、程序、時限決(jue) 策,或者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及相關(guan) 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條重大行政決(jue) 策責任追究應當遵循職權法定、客觀公正、權責對等、懲教結合、寬嚴(yan) 相濟等原則。

第五條縣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按照法定權限,負責重大行政決(jue) 策違法行為(wei) 的調查和處理。

第六條重大行政決(jue) 策應當遵循公眾(zhong) 參與(yu) 、專(zhuan) 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ti) 討論決(jue) 定等法定程序。

第七條決(jue) 策機關(guan) 違反規定程序作出和調整重大行政決(jue) 策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guan) 責令改正,對決(jue) 策機關(guan) 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八條對違反規定造成的決(jue) 策嚴(yan) 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jue) 策而久拖不決(jue) ,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決(jue) 策機關(guan) 集體(ti) 討論決(jue) 策草案時,有關(guan) 人員對嚴(yan) 重失誤的決(jue) 策表示不同意見的,按照規定減免責任。

第九條決(jue) 策承辦單位或者承擔決(jue) 策有關(guan) 工作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履行決(jue) 策程序或者履行決(jue) 策程序時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由決(jue) 策機關(guan) 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條決(jue) 策執行單位違反規定,拒不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重大行政決(jue) 策,或者對執行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瞞報、謊報或者漏報的,由決(jue) 策機關(guan) 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承擔論證評估工作的專(zhuan) 家、專(zhuan) 業(ye) 機構、社會(hui) 組織等違反職業(ye) 道德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有關(guan) 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二條建立重大行政決(jue) 策責任追究協作機製,決(jue) 策機關(guan) 應當及時向監察機關(guan) 、司法機關(guan) 移送重大行政決(jue) 策違紀違法問題線索。

第十三條有關(guan) 機關(guan) 、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監察建議的,由其上級機關(guan) 、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該機關(guan) 、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十四條本製度自20232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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