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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an) 於(yu) 印發豐(feng) 都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暫行辦法的通知
豐(feng) 都府發〔2012〕19號
各鎮鄉(xiang) 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各有關(guan) 單位:
《豐(feng) 都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第12次常務會(hui) 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認真遵照執行。
豐(feng) 都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條例》(以下簡稱《征收條例》)和《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辦法(暫行)》(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wei) 保障公共利益,征收本縣國有土地上單位、個(ge) 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chang) 。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應當遵循決(jue) 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先補償(chang) 後搬遷的原則。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全縣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工作,並按房屋征收項目成立征收項目指揮部,具體(ti) 協調征收項目的有關(guan) 工作。
縣國土房管局為(wei) 全縣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組織實施全縣的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工作,負責對征收實施單位的指導與(yu) 監督,負責處理城市房屋拆遷遺留問題,負責組織編製和上報本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計劃。
第五條 豐(feng) 都縣土地征用儲(chu) 備整理中心為(wei)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受縣國土房管局的委托,負責按本辦法的要求,具體(ti) 承擔全縣內(nei) 的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工作,不得以營利為(wei) 目的。
縣國土房管局對縣土地征用儲(chu) 備整理中心在委托範圍內(nei) 實施的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行為(wei) 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wei) 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各鎮鄉(xiang) 、街道在征收項目指揮部的統籌協調、指導監督下,做好本轄區內(nei) 房屋征收補償(chang) 的具體(ti) 工作,並負責具體(ti) 處理本行政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chang) 過程中群眾(zhong) 反映的問題,保障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監察局、縣公安局、縣發改委、縣城鄉(xiang) 建委、縣教委、縣審計局、縣信訪辦、縣法製辦、縣司法局、縣財政局、縣工商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縣規劃局、縣市政園林局等部門要各司其責,分工協作,及時研究解決(jue) 房屋征收補償(chang) 中存在的問題。
征收項目指揮部組織縣國土房管局、縣土地征用儲(chu) 備整理中心、征收項目業(ye) 主單位等有關(guan) 部門和鎮鄉(xiang) 街道成立征收項目辦公室。征收項目辦公室負責對征收範圍內(nei) 的房屋進行調查。
第二章 征收決(jue) 定
第六條 為(wei) 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jue) 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ti) 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hui) 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ye) 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xiang) 規劃法有關(guan) 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條 依照《征收條例》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ti) 規劃、城鄉(xiang) 規劃和專(zhuan) 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縣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年度計劃。
製定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ti) 規劃、城鄉(xiang) 規劃和專(zhuan) 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hui) 公眾(zhong) 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八條 征收項目業(ye) 主單位提出征收申請時,縣國土房管局對項目進行預審後會(hui) 同縣發改委、縣城鄉(xiang) 建委、縣規劃局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征收條例》第八、九條的規定進行房屋征收項目會(hui) 審,形成會(hui) 審意見,並以請示附會(hui) 審意見的形式報縣人民政府審查確定。
房屋征收項目和征收範圍確定後,縣國土房管局應書(shu) 麵通知有關(guan) 部門暫停辦理相關(guan) 手續,並在征收範圍內(nei) 公布。縣公安局、縣城鄉(xiang) 建委、縣工商局、縣國土房管局、縣規劃局、縣市政園林局、縣房地產(chan) 登記中心等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征收範圍內(nei) 按職責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一)暫停辦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買(mai) 賣、交換、析產(chan) 、分割、贈與(yu) 、抵押、典當、分戶、出租、改變用途、調配等手續,禁止新建、擴建、改建房屋(經鑒定的危房排危除外);
(二)暫停核發營業(ye) 執照。監督售貨亭、攤位等臨(lin) 時服務網點在征收公告確定的搬遷期限內(nei) 自行拆除或遷出。
第九條 征收項目辦公室對征收範圍內(nei) 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麵積等情況進行調查、核查、認定登記,被征收人應予以配合。
調查結果在房屋征收範圍內(nei) 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條 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jue) 定前應當組織縣城鄉(xiang) 建委、縣規劃局、縣國土房管局等行政主管部門對征收範圍內(nei) 未經登記的建築,以及房地產(chan) 權登記事項不明確或者與(yu) 現狀不符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wei) 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lin) 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chang) ,對認定為(wei) 違法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lin) 時建築的,不予補償(chang) 。
第十一條 房地產(chan) 價(jia) 格評估機構由鎮鄉(xiang) 街道會(hui) 同征收項目業(ye) 主單位組織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後以書(shu) 麵形式報縣國土房管局。不能達成協商共識的,縣國土房管局會(hui) 同鎮鄉(xiang) 街道、村(社區)組織召集被征收人通過多數決(jue) 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隨機選定應當由公證機關(guan) 監督實施。多數決(jue) 定和隨機選定按《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確定辦法(暫行)》的規定實施。
第十二條 房地產(chan) 價(jia) 格評估機構依據相關(guan) 規定開展預評估工作,並為(wei) 製訂征收補償(chang) 方案提供預評估單價(jia) 。
第十三條 縣國土房管局組織縣土地征用儲(chu) 備整理中心,征收項目業(ye) 主單位,鎮鄉(xiang) 街道擬訂征收補償(chang) 方案,報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guan) 部門進行論證後公布,征求公眾(zhong) 意見。征求意見期限為(wei) 30日。
征收補償(chang) 方案應當包括征收範圍、簽約時間及期限、征收實施單位和評估機構、征收補償(chang) 方式、評估機構提供的預評單價(jia) 和產(chan) 權調換房源情況、征收個(ge) 人住房保障、補助及獎勵辦法等內(nei) 容。
簽約時間以征收項目內(nei) 被征收人戶數(產(chan) 權戶)確定,被征收人在100戶及以下的,簽約時間不少於(yu) 45日;被征收人在100戶以上的,簽約時間不少於(yu) 60日。
第十四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征收房屋的,過半數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chang) 方案有異議的,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被征收人和公眾(zhong) 代表參加的聽證會(hui) 。
聽證會(hui) 具體(ti) 由縣國土房管局組織,聽證公告應在聽證會(hui) 召開前5日張貼。公告應包括聽證的事由與(yu) 依據,聽證的時間、地點,以及聽證事項。項目所在鎮鄉(xiang) 街道、縣政府法製機構、縣公證處等單位以及被征收人、公眾(zhong) 代表應當參加。
根據聽證會(hui) 情況如需要修改方案,應報縣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jue) 定前,由征收項目指揮部組織縣監察局、縣公安局、縣信訪辦、縣國土房管局、縣土地征用儲(chu) 備整理中心及所在鎮鄉(xiang) 街道等單位按照《重慶市重大事項社會(hui) 穩定風險評估辦法(試行)》及有關(guan) 規定進行社會(hui) 穩定風險評估,並按規定報送縣維穩辦備案。
征收項目所在鎮鄉(xiang) 街道應按屬地管理原則,做好項目征收的維穩工作。
縣公安局應加大對征收項目的穩控力度,對虛假宣傳(chuan) 、散布謠言、采用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工作,以及侮辱、毆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落實征收補償(chang) 費用,作出房屋征收決(jue) 定前,確保征收補償(chang) 費用足額到位、專(zhuan) 戶存儲(chu) 、專(zhuan) 款專(zhuan) 用。
縣人民政府應當編製計劃,組織新建或購買(mai) 房屋,確保征收產(chan) 權調換房源的落實。
第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根據相關(guan) 規劃和計劃、房屋調查登記、征收補償(chang) 方案征求意見和社會(hui) 穩定風險評估情況,作出征收決(jue) 定。
被征收人戶數在50戶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築麵積在5千平方米以上的,應當經縣人民政府常務會(hui) 議討論決(jue) 定。
第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jue) 定後5個(ge) 工作日內(nei) 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chang) 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縣人民政府及征收項目指揮部和有關(guan) 部門、鎮鄉(xiang) 街道、村(社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的宣傳(chuan) 、解釋和協調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 征收補償(chang)
第十九條 征收決(jue) 定公告後,縣國土房管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並安排負責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注冊(ce) 房地產(chan) 估價(jia) 師進行現場說明解釋。
對被征收人反映的確屬錯估的部分,注冊(ce) 房地產(chan) 估價(jia) 師應當現場予以記錄,並報請房地產(chan) 估價(jia) 機構進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條 房地產(chan) 價(jia) 格評估機構在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並修正後,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被征收範圍內(nei) 的整體(ti) 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縣國土房管局會(hui) 同征收項目業(ye) 主單位及時向被征收人送達分戶評估報告。
第二十一條 房屋征收補償(chang) 以房地產(chan) 權證(登記簿)登記事項為(wei) 準。建築容積率小於(yu) 1的,其總用地麵積大於(yu) 總建築麵積的部分,由被征收項目評估機構按土地原用途評估確定補償(chang) 價(jia) 值。建築容積率高於(yu) 1的,土地不單獨另行補償(chang) 。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房屋的價(jia) 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chan) 價(jia) 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jia) 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chan) 價(jia) 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地產(chan) 價(jia) 格評估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申請鑒定。
第二十三條 在房屋征收公告和征收補償(chang) 方案確定的簽約時間內(nei) ,縣國土房管局應與(yu) 被征收人簽訂補償(chang) 協議。
補償(chang) 協議內(nei) 容應當包括:補償(chang) 方式、補償(chang) 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yu) 產(chan) 權調換房屋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lin) 時安置費或者周轉房、停產(chan) 停業(ye) 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 征收補償(chang) 安置可以采用貨幣補償(chang) 方式,也可以采用房屋產(chan) 權調換方式。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選擇。
實行同地段產(chan) 權調換的,門市按1:1(征收麵積:還房麵積)的比例進行調換,同等麵積不補差價(jia) 。選擇調換門市超過還房麵積的部分,被征收人按同地段新建商品房門市銷售價(jia) 格(以開盤價(jia) 為(wei) 準,下同)向征收部門支付購房款。選擇調換門市低於(yu) 原門市麵積的部分,征收部門按同地段新建商品房門市銷售價(jia) 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補償(chang) 款。
實行同地段產(chan) 權調換的,住宅按1:1(征收麵積:還房麵積)的比例進行調換,同等麵積不補差價(jia) 。如果被征收人選擇房屋麵積超過還房麵積的,超麵積部分在10平方米以內(nei) (含10平方米)的,由被征收人以同地段新建商品房住宅銷售價(jia) 格的70%向征收部門支付購房款;超麵積部分在10平方米-20平方米之間(含20平方米)的,由被征收人以同地段新建商品房住宅銷售價(jia) 格的90%向征收部門支付購房款;超麵積部分在20平方米以上的按新建商品房住宅銷售價(jia) 格向征收部門支付購房款。被征收人選擇住宅麵積低於(yu) 原住宅麵積的,征收部門按同地段新建商品房住宅銷售價(jia) 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補償(chang) 款。
實行異地段產(chan) 權調換的,除雙方根據征收公告發布之日,按同地段與(yu) 調換地段住宅或非住宅的評估價(jia) 格結清差價(jia) 外,其餘(yu) 均按本條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住宅建築麵積公攤係數低於(yu) 或等於(yu) 15%的,按15%的公攤係數計算應補償(chang) 的住宅建築麵積,被征收住房建築麵積公攤係數高於(yu) 15%的,按實際麵積計算房屋補償(chang) 。
第二十六條 征收範圍內(nei) 的個(ge) 人住宅,經申請並審查公示,以產(chan) 權戶為(wei) 單位,家庭實際居住且在他處無住宅或門市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實施補足後,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被征收住房建築麵積不足30平方米,按建築麵積30平方米給予補償(chang) ;家庭人口在3人以上,住房建築麵積不足45平方米,按建築麵積45平方米給予補償(chang) 。對不符合上述條件騙取保障性補償(chang) 的,經查實,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補償(chang) 。
征收個(ge) 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優(you) 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ti) 辦法另行製定。
第二十七條 征收未經縣城鄉(xiang) 建委、縣規劃局、縣國土房管局等部門批準,將住宅房屋改為(wei) 營業(ye) 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按住宅房屋進行評估補償(chang) ;如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房屋座落與(yu) 工商、稅務登記的證明一致,房屋征收公告發布前連續合法經營,並能夠提供2年以上納稅記錄或免稅證明,按以下標準補償(chang) 安置:
(一)臨(lin) 街底層住改非房屋,以被征收房屋實際作為(wei) 門市經營的麵積,參照同地段門市進行補償(chang) 安置。並按規定給予停產(chan) 停業(ye) 損失補償(chang) 。
(二)其他住改非房屋,選擇產(chan) 權調換的,以實際用於(yu) 經營的麵積按1:1(征收麵積:還房麵積)的比例實行住宅產(chan) 權調換;選擇貨幣補償(chang) 的,以實際用於(yu) 經營的麵積按同地段住宅評估價(jia) 格的1:2進行補償(chang) 。並按規定給予停產(chan) 停業(ye) 損失補償(chang) 。
第二十八條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書(shu) 麵申請住宅房屋作為(wei) 產(chan) 權調換房屋,征收部門可以根據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安置情況統籌考慮。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住宅或非住宅搬遷,征收部門應付給搬遷費,獎勵提前搬遷,住宅鼓勵貨幣安置。在征收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nei) 提前搬遷的,征收部門應給予提前搬遷的獎勵費,具體(ti) 獎勵標準由縣人民政府另行製定。
第三十條 采取產(chan) 權調換方式的,征收部門不能一次解決(jue)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房屋的,應提供臨(lin) 時周轉房或鼓勵房屋使用人自行臨(lin) 時過渡,在規定的過渡期內(nei) ,被拆除住宅使用人自行解決(jue) 臨(lin) 時過渡的,征收部門應付給臨(lin) 時安置補助費;由征收部門提供臨(lin) 時周轉房的,不付給臨(lin) 時安置補助費。臨(lin) 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縣人民政府另行製定。
第三十一條 被拆除的屬生產(chan) 、經營性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chan) 權調換的,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nei) ,因征收部門沒有提供周轉房造成停產(chan) 、停業(ye) 的,由征收部門按過渡期限付給停產(chan) 停業(ye) 損失補償(chang)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nei) ,征收部門按拆除的建築麵積提供了非住宅臨(lin) 時周轉房的,不付給停產(chan) 停業(ye) 損失補償(chang) 。但法律法規和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選擇產(chan) 權調換安置的,安置房首期大修基金即物業(ye) 專(zhuan) 項維修資金,如原已繳納大修基金由征收部門繳納,如原未繳納大修基金則由業(ye) 主自行繳納;辦理產(chan) 權調換房屋的產(chan) 權證所需費用由征收部門繳納,其繳納標準按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被征收人單獨安裝的水電總表、天然氣、電話、閉路電視等設施,由其自行拆除的,征收部門按有關(guan) 部門現行收費標準一次性給予全額補償(chang) ,選擇產(chan) 權調換的,征收時不予補償(chang) ,由征收部門恢複安裝。
第三十四條 簽訂房屋征收補償(chang) 協議後,被征收人應當將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chan) 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等權屬證明一並交縣國土房管局,由征收項目實施單位到房地產(chan) 登記中心及時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五條 對在征收補償(chang) 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nei) 未達成補償(chang) 協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縣國土房管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jue) 定的縣人民政府依照《征收條例》規定作出補償(chang) 決(jue) 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nei) 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條 被征收人對補償(chang) 決(jue) 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縣政府法製辦全程參與(yu) 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工作的進程,適時提出法律建議,受縣人民政府委托出庭應訴和複議答複。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nei) 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chang) 決(jue) 定規定期限內(nei) 又不搬遷的,縣國土房管局會(hui) 同有關(guan) 單位進一步協調仍未達成協議的,報縣人民政府審核,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縣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強製執行申請書(shu) 應當附具補償(chang) 金額和專(zhuan) 戶儲(chu) 帳號、產(chan) 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及麵積等材料。
第三十七條 被征收居民遷出原地後的義(yi) 務教育入學,征收之時可一次性選擇6年內(nei) 繼續在原戶籍所在地按原招生辦法入學,或在遷入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劃片招生的就近學校入學。
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困難家庭,因居住地發生變化造成人戶分離的,在征收補償(chang) 完成1年內(nei) ,憑遷出地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由遷入地民政部門審查核定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1年後,按規定向遷入地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因征收遷入的居民與(yu) 遷入地原居民在就業(ye) 、培訓、醫療、社會(hui) 保障等公共服務方麵享有同等待遇,按屬地原則在遷入地參加城鄉(xiang) 居民合作醫療保險。
第三十八條 在征收範圍內(nei) 應當優(you) 先建設產(chan) 權調換的安置房。安置房必須符合國家普通民用住宅設計規範的基本要求和質量標準;未通過規劃、消防和建築質量等驗收的安置房不得交付使用。選房順序應當堅持“先簽、先搬、先選”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 期房調換的房屋由征收項目業(ye) 主單位負責建設。實行期房調換的房屋竣工後,縣國土房管局向被征收人發出接房通知,被征收人在接到通知後2個(ge) 月內(nei) 按照相關(guan) 規定結算房款和過渡費並接房,征收項目實施單位應從(cong) 接房之日加付兩(liang) 個(ge) 月的臨(lin) 時安置費。對逾期不接房的,視為(wei) 放棄所選房屋,保留貨幣安置,不再享受臨(lin) 時安置費。
第四十條 鎮鄉(xiang) 街道負責組織實施被征收房屋的拆除工作。
第四十一條 縣國土房管局、土地征用儲(chu) 備整理中心和征收項目業(ye) 主單位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chang) 檔案,並按規定將分戶補償(chang) 情況在房屋征收範圍內(nei) 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四十二條 征收項目指揮部對征收項目辦公室成員實行定人員、定任務、定時間的單獨目標責任製考核。
第四十三條 征收項目業(ye) 主單位按房屋征收評估價(jia) 額的5%提供工作經費,由縣國土房管局按參與(yu) 單位的工作任務進行分配。
第四十四條 縣審計局、縣監察局全程參與(yu) 全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工作,加強對征收補償(chang) 程序、征收費用使用情況和征收工作人員的監督,項目征收完成後由縣審計局進行全麵審計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的項目,其評估、補償(chang) 、安置、行政裁決(jue) 等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