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游会网址是什么行政規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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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an) 於(yu) 印發《豐(feng) 都縣三峽後續工作規劃實施管理

暫行辦法》和《豐(feng) 都縣三峽後續工作專(zhuan) 項

資金使用辦法(試行)》的通知

豐(feng) 都府發〔2013〕20號  

 

有關(guan)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有關(guan) 部門,有關(guan) 單位:

《豐(feng) 都縣三峽後續工作規劃實施管理暫行辦法》和《豐(feng) 都縣三峽後續工作專(zhuan) 項資金使用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第21次常務會(hui) 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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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4日    

 

豐(feng) 都縣三峽後續工作規劃實施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加強三峽後續工作規劃實施管理,指導三峽後續工作順利推進,根據國務院《關(guan) 於(yu) 三峽後續工作規劃的批複》(國函〔2011〕69號)、國務院三建委辦公室《關(guan) 於(yu) 印發〈三峽後續工作規劃實施管理暫行辦法〉的函》(國三峽辦函綜字〔2011〕138號)、財政部《關(guan) 於(yu) 〈印發三峽後續工作專(zhuan) 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11〕400號)、市移民局《關(guan) 於(yu) 印發〈重慶市三峽後續工作規劃實施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移發〔2012〕39號)、《重慶市三峽後續工作規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渝移發〔2013〕62號)、《關(guan) 於(yu) 進一步規範三峽後續工作規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備案工作的通知》(渝移發〔2013〕105號)和市財政局《關(guan) 於(yu) 印發〈重慶市三峽後續工作專(zhuan) 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財企〔2012〕46號)的有關(guan) 規定,結合我縣三峽後續工作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規範三峽後續工作規劃實施管理,必須堅持以人為(wei) 本、關(guan) 注民生,保護環境、持續發展,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國家扶持、多元投入,區分緩急、分步實施的原則。通過對規劃實施進行全過程管理和監督,有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實現移民安穩致富、生態環境建設與(yu) 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等各項規劃目標。

第三條  根據市移民局《三峽後續工作規劃實施管理暫行辦法》對後續工作實施規劃編製的工作分工,豐(feng) 都縣三峽後續工作實施規劃的編製按照移民安穩致富和促進庫區經濟發展、庫區生態環境建設與(yu) 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等3個(ge) 方麵的內(nei) 容,以三峽總體(ti) 規劃為(wei) 龍頭,以項目為(wei) 基礎,建立實施規劃項目庫。依據資金與(yu) 項目掛鉤,項目與(yu) 規劃掛鉤的原則對項目實行分類管理,並按照規劃所確定的任務組織實施。

 

第二章  組織領導和責任分工

 

第四條  按照《三峽後續工作規劃實施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guan) 規定,三峽後續工作規劃實行“縣政府全麵負責、移民部門綜合管理、相關(guan) 部門各司其職、各業(ye) 主單位具體(ti) 實施”的管理體(ti) 製。成立縣三峽後續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縣領導小組),加強對三峽後續工作規劃編製和實施的領導,縣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安排規劃實施,審定實施規劃和年度項目實施方案,製定有關(guan) 重大政策,研究解決(jue) 其他重大問題。

第五條  縣移民局作為(wei) 三峽後續工作總負責、總協調單位,是規劃實施的綜合職能管理部門。負責規劃的實施、協調和管理,製定相關(guan) 政策和配套措施,管理和配合編製三峽後續工作實施規劃,對規劃內(nei) 項目實施綜合管理和按權限審定項目的規劃投資,審查、審批、轉報需要納入年度項目投資實施方案的項目初步設計報告。會(hui) 同縣財政局審查、轉報和下達年度項目實施方案投資計劃。會(hui) 同縣財政局商縣發展改革委、縣國土房管局及縣級相關(guan) 行業(ye) 主管部門對年度項目實施方案進行綜合平衡匯總。會(hui) 同縣檔案局加強對三峽後續工作檔案的管理。組織相關(guan) 部門開展年度規劃任務完成情況縣級驗收。配合開展規劃項目稽查和審計。

第六條  縣發展改革委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三峽後續工作規劃實施的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後續工作實施規劃和年度項目實施方案與(yu) 地方經濟社會(hui) 發展相關(guan) 規劃和年度計劃的銜接,按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管理需要進入後續工作規劃的地方工程建設類項目的前期工作。會(hui) 同縣移民局、縣財政局建立三峽庫區經濟社會(hui) 發展項目庫。參與(yu) 年度項目實施方案的綜合平衡匯總和參與(yu) 年度規劃任務完成情況的監督檢查、縣級驗收。參與(yu) 三峽後續工作規劃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的管理。

第七條  縣財政局是三峽後續工作規劃專(zhuan) 項資金使用管理部門,負責銜接市財政局落實資金預算和管理項目資金。會(hui) 同縣移民局編製年度項目資金申報方案,批轉和下達年度項目資金預算方案,製定《豐(feng) 都縣三峽後續工作專(zhuan) 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監督檢查資金使用情況,並組織開展績效評估,負責項目竣工財務決(jue) 算。參與(yu) 編製年度項目實施方案和年度規劃任務完成情況的縣級驗收。

第八條  縣國土房管局負責三峽後續工作地質災害防治實施規劃的編製,對項目的實施、協調、監督和管理,以及地質災害防治實施規劃項目年度實施方案的編製和申報。按照《重慶市三峽後續工作規劃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和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牽頭落實好相關(guan) 工作。

第九條  縣級相關(guan) 行業(ye) 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負責庫區移民安穩致富與(yu) 經濟發展、庫區生態環境建設與(yu) 保護規劃涉及項目的行業(ye) 審查和三峽後續規劃與(yu) 行業(ye) 專(zhuan) 項規劃的銜接,配合做好三峽後續工作實施規劃編製,參與(yu) 年度項目實施方案的綜合平衡匯總,加強對規劃實施的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十條  縣檔案局負責三峽後續檔案工作的組織協調、製度統一和監督指導。

第十一條  縣審計局按照國家對三峽後續工作規劃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審計的統一安排,參與(yu) 規劃項目審計工作。

第十二條  縣監察局負責對規劃實施進行監督,定期開展行政效能監察和專(zhuan) 項執法檢查。

 

第三章  規劃編製與(yu) 管理

 

第十三條  實施規劃按照“分期滾動編製、分年具體(ti) 實施”的原則進行編製,首期實施規劃4年(2011年—2014年),第二期3年(2015年—2017年),第三期3年(2018年—2020年),編製實施規劃時要與(yu) 縣國民經濟社會(hui) 發展規劃及相關(guan) 行業(ye) 規劃相銜接。

第十四條  三峽後續工作實施規劃的編製和實施規劃項目庫的建立,在市移民局的組織領導下,統一委托長江水利委員會(hui) 承擔。實施規劃和項目庫編製完成並通過縣領導小組審定後,報經市政府審批後實施。

第十五條  實施規劃的編製應以國務院批準的《三峽後續工作總體(ti) 規劃》為(wei) 依據,服從(cong) 總體(ti) 規劃所確定的原則、範圍、內(nei) 容和分類。根據《三峽後續工作規劃實施管理暫行辦法》和《三峽後續工作實施規劃編製大綱》要求,進入實施規劃的項目在實施規劃編製階段,分期進入規劃的工程建設類項目、政策性補償(chang) 補助類項目、科研類項目應分別達到以下工作深度:

(一)地方工程建設類項目。地方工程建設項目是指三峽後續工作規劃中移民安穩致富和促進庫區經濟社會(hui) 發展有關(guan) 產(chan) 業(ye) 結構調整及發展扶持、基礎設施建設與(yu) 完善、社區建設與(yu) 公共服務設施完善、自然與(yu) 文化曆史遺產(chan) 保護、生態環境建設與(yu) 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等投資項目。進入實施規劃的項目須是已納入豐(feng) 都縣三峽庫區經濟社會(hui) 發展項目庫的項目,其前期工作須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深度,除滿足一般規定外,還應進行與(yu) 三峽後續工作目標、任務相關(guan) 的效益分析。

(二)政策性補償(chang) 補助類項目。政策性補償(chang) 補助項目是指解決(jue) 三峽水庫生態屏障區農(nong) 村轉移人口問題、移民培訓和教育、移民社會(hui) 保障等項目。應參照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深度要求編製項目實施方案,提出具體(ti) 項目的範圍、對象、標準、措施、投資、實施年限、預期效果等。

(三)科研類項目。科研項目是指三峽後續工作規劃中相關(guan) 科學研究、三峽工程綜合管理能力建設和綜合效益拓展研究等項目。應提出需要開展科學研究項目的目標任務、主要內(nei) 容、經費額度、研究年限、預期成果及效益等,達到項目研究設計任務書(shu) 深度要求。

第十六條  已納入經市政府批準的實施規劃項目,由項目法人(項目業(ye) 主)或項目法人單位按規定組織編製規劃項目的初步設計,經移民部門批準後分輕重緩急組織實施。按照年度項目投資實施方案指導原則的要求,初步設計報告或實施方案未經批準的項目不得進入年度項目投資實施方案。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七條  三峽後續工作規劃項目實行中央、市、縣分級管理,中央項目及資金的管理由國務院三峽辦和財政部負責,市級項目及資金的管理由市移民局和市財政局負責,縣級項目及資金的管理由縣移民局和縣財政局負責。

第十八條  國務院三峽辦直接管理的三峽後續工作規劃中的高切坡治理、三峽工程綜合能力建設、綜合效益拓展、相關(guan) 科學研究、移民遷建安置相關(guan) 遺留問題與(yu) 政策問題處置及其他費用類的項目和全額三峽後續工作規劃投資項目的實施和管理,按國務院三峽辦的要求和意見辦理。

第十九條  需要進入實施規劃的工程建設類項目,由縣發展改革委按管理權限根據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管理項目前期工作,由縣移民局審查認定項目是否進入三峽後續工作實施規劃和核定項目的後續規劃投資。

第二十條  已納入實施規劃項目的初步設計,由縣移民局按管理權限審查、轉報規劃項目的初步設計報告,並按以下管理權限實施管理(需要進入實施規劃的工程建設類項目的項目建議書(shu)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轉報,由縣發展改革委參照以下管理權限和額度實施管理)。

(一)單個(ge) 項目後續規劃補助資金超過2億(yi) 元(含2億(yi) 元)的,由縣移民局會(hui) 同縣財政局上報市移民局,市移民局在征求市財政局和市發展改革委意見後報國務院三峽辦組織審查。

(二)單個(ge) 項目規劃補助資金3000萬(wan) 元(含3000萬(wan) 元)—2億(yi) 元的,由縣移民局征求縣財政局和縣發展改革委意見後報市移民局。由市移民局會(hui) 同市財政局和市發展改革委組織審查。

(三)單個(ge) 項目規劃補助資金在3000萬(wan) 元以下的,由縣移民局會(hui) 同縣財政局和縣發展改革委組織審查、審批,報市移民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三峽後續工作規劃中的三峽移民遺留問題與(yu) 政策問題處置項目的前期工作和實施管理,執行原三峽移民項目管理的程序和辦法,由縣移民局按管理權限負責審查、審批和轉報。

第二十二條  政策性補償(chang) 補助項目由縣移民局、縣財政局會(hui) 同縣級有關(guan) 部門按上級政策及要求編製規劃項目實施方案,經縣政府同意並報市級有關(guan) 部門審定後組織實施。科研類項目由縣移民局報上級移民部門審定。

第二十三條  年度項目投資方案的申報和審批,由項目法人或責任單位於(yu) 每年4月底前向縣移民局和縣財政局申報年度項目實施方案。經縣移民局會(hui) 同縣財政局商縣發展改革委和縣國土房管局及相關(guan) 行業(ye) 主管部門,根據年度項目實施方案指導原則和投資規模進行綜合平衡匯總,報縣領導小組審查同意後,於(yu) 每年6月底前上報市移民局和市財政局,經審查同意後上報國務院三峽辦和財政部審批。年度項目實施方案經批準後由縣移民局和縣財政局會(hui) 同縣發展改革委下達實施。縣移民局和縣財政局在對進入年度項目實施方案的項目進行綜合平衡匯總時,要充分征求縣發展改革委的意見,以避免項目投資的重複安排。

第二十四條  規劃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應嚴(yan) 格按照項目初步設計批複的技術要求、建設內(nei) 容和投資規模進行,施工圖預算應嚴(yan) 格控製在批準的規劃投資範圍內(nei) 。嚴(yan) 禁擅自變更項目建設地點、性質、內(nei) 容、規模、標準和規劃投資等,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須由原三峽後續工作規劃主要編製單位出具調整報告,經原審批機關(guan) 按規定程序審批。調增超過10%的還須經同級審計部門審計後,由原審批部門根據同級審計部門的審計意見,視具體(ti) 情況進行調整。凡未經批準擅自調整或造成既成事實後再報批的,其增加的投資由項目法人自行解決(jue) 。

第二十五條  規劃項目資金由項目業(ye) 主按實施規劃確定的任務包幹使用,超支不補。結餘(yu) 資金由縣移民局按程序報經批準後可用於(yu) 全縣其他三峽後續工作規劃項目建設或經批準的調增項目。

第二十六條  縣級需使用預備費的項目要符合三峽後續工作規劃確定的原則和範圍,由縣領導小組審查同意後報市領導小組,市領導小組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三峽辦,由三峽辦會(hui) 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審批後,報國務院批準。

 

第五章  建設管理

 

第二十七條  實施規劃項目的管理機構要嚴(yan) 格對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谘詢評估等單位的資質審查,實行市場準入和退出機製。嚴(yan) 禁禁入單位和掛靠單位參與(yu) 項目建設,嚴(yan) 禁轉包和違規分包工程。在三峽後續工作規劃項目審查、審核時可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作為(wei) 項目決(jue) 策投資評估單位或技術支撐單位,投資評估單位和技術支撐單位負責項目的論證和評估工作,評估費用由項目法人(項目業(ye) 主)列入項目投資。

第二十八條  實施規劃項目的實施單位要嚴(yan) 格依據《重慶市三峽後續工作檔案管理辦法(試行)通知》(渝移發〔2013〕87號)的有關(guan) 規定,建立健全檔案管理製度,要及時收集、整理、歸檔並按規定移交三峽後續工作檔案。

第二十九條  按照《關(guan) 於(yu) 印發〈重慶市三峽後續工作規劃實施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移發〔2012〕39號)的要求,規劃的實施要建立健全統計信息報告製度。縣移民局負責全縣三峽後續工作規劃實施的統計信息管理。有關(guan) 鄉(xiang) 鎮和縣級相關(guan) 部門要按期匯總本地區和本行業(ye) 的相關(guan) 信息,報送縣移民局。

第三十條  實施規劃項目要嚴(yan) 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製和合同管理製。由項目法人或責任單位按規定完善實施前的相關(guan) 手續後,向縣移民局和縣財政局申報年度項目實施方案。在申報項目投資時不得多頭重複申報。

第三十一條  實施規劃項目要嚴(yan) 格執行招標投標製。規劃項目的招投標按《重慶市三峽後續工作規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管管理實施細則》(渝移發〔2013〕62號)的規定執行。未按程序報批、擅自改變招標方式或直接發包的,相關(guan) 部門不得辦理有關(guan) 手續和撥付資金。

第三十二條  實施規劃項目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製。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由縣級相關(guan) 行業(ye) 質監管理部門負責,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管理體(ti) 係,嚴(yan) 格查處建設中的違規行為(wei) ,相關(guan) 行業(ye) 質監部門負責工程質量監督和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項目法人及參建單位法人代表對工程質量終身負責。

第三十三條  實施規劃項目工程建設要嚴(yan) 格執行工程監理製。由項目法人按照國家和市、縣相關(guan) 規定委托有資質的社會(hui) 監理單位,對項目實行單項監理,按照《關(guan) 於(yu) 印發〈重慶市三峽後續工作規劃實施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移發〔2012〕39號)的要求對規劃項目實施實行全方位的綜合監理。

第三十四條  實施規劃項目要嚴(yan) 格執行竣工驗收製。由項目法人組織參建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後按規定辦理工程竣工結算、審計,並按照市、縣有關(guan) 規定組織初步竣工綜合驗收。市、縣移民部門按照項目管理權限,會(hui) 同同級發展改革、財政和相關(guan) 行業(ye) 主管部門進行單項工程綜合驗收後,由項目法人(項目業(ye) 主)編製竣工決(jue) 算。財政部門按照規定審核工程竣工財務決(jue) 算。

第三十五條  實施規劃項目要嚴(yan) 格執行責任追究製。三峽後續工作規劃管理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要依法接受國務院三峽辦、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的項目稽察和國家審計署的專(zhuan) 項審計。相關(guan) 部門要加強對規劃項目的實施檢查,若發現有違反基本建設程序和建設管理有關(guan) 規定的行為(wei) ,依法追究有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的責任,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guan) 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三峽後續工作規劃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和資金的申報、審批,按照《重慶市三峽後續工作規劃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和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移民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豐(feng) 都縣三峽後續工作專(zhuan) 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wei) 加強三峽後續工作專(zhuan) 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全麵實現三峽後續工作規劃目標,根據《國務院關(guan) 於(yu) 三峽後續工作規劃的批複》(國函〔2011〕69號)、《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9〕90號)、《三峽後續工作專(zhuan) 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11〕400號)和重慶市財政局《關(guan) 於(yu) 印發重慶市三峽後續工作專(zhuan) 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財企〔2012〕46號)等相關(guan) 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三峽後續工作專(zhuan) 項資金(以下簡稱專(zhuan) 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我縣,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管理,用於(yu) 我縣三峽後續工作規劃相關(guan) 項目及相關(guan) 費用支出的專(zhuan) 項資金。

第三條  專(zhuan) 項資金安排使用以批複的實施規劃為(wei) 依據,以項目為(wei) 基礎,以實現移民安穩致富及庫區經濟社會(hui) 持續全麵發展為(wei) 目標,遵循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國家扶持、多元投入的原則。

第四條  專(zhuan) 項資金的使用範圍

(一)移民安穩致富和促進庫區經濟社會(hui) 發展方麵,包括產(chan) 業(ye) 結構戰略調整及發展扶持,教育培訓與(yu) 促進勞動力就業(ye) 結構調整,社會(hui) 保障,基礎設施建設與(yu) 完善,社區建設與(yu) 公共服務設施完善,自然與(yu) 曆史文化遺產(chan) 保護和完善,以及其他相關(guan) 移民遺留問題與(yu) 政策問題處置等。

(二)庫區生態環境建設與(yu) 保護方麵,包括汙染防治與(yu) 水質保護,汙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場)的運行和三峽庫區次級河流清漂作業(ye) ,消落區生態環境保護,生態屏障區建設,庫區生態與(yu) 生物多樣性保護,重要支流水土保持等。

(三)庫區地質災害防治方麵,包括三峽庫區崩塌、滑坡、危岩體(ti) 治理,地質災害避險搬遷,塌岸防護,移民安置區高切坡防護,監測預警項目和應急處置,庫區地質災害防治科學研究等。

(四)其他支出,主要包括規劃編製及規劃組織實施相關(guan) 經費支出。

第五條  專(zhuan) 項資金的申報與(yu) 審核

(一)縣移民局結合實際統一編製我縣《三峽後續工作實施規劃》及《三峽後續工作年度實施方案》,並建立三峽後續工作實施規劃項目庫,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市級相關(guan) 部門審批。納入年度實施方案申報的項目,應是三峽後續工作實施規劃內(nei) 的項目,其中工程建設類項目應按基本建設程序完成前期立項、可研及投資概算等合法審批程序,政策性補償(chang) 補助項目應是實施方案已審核的項目。

(二)三峽後續工作項目實施單位於(yu) 每年5月底前配合縣移民局、財政局,根據年度項目實施方案指導原則和投資規模及有關(guan) 要求,統一編製我縣年度項目實施方案和年度專(zhuan) 項資金預算,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市移民局和市財政局綜合平衡,經市領導小組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三峽辦、財政部審批。

(三)根據國務院三峽辦、財政部批複的三峽後續工作規劃年度實施方案,結合我縣上報的年度項目專(zhuan) 項資金預算,由縣財政局會(hui) 同縣移民局編製年度資金預算申請,於(yu) 每年8月底前報市財政局和市移民局,其中屬於(yu) 地質災害防治資金預算申請同步報市國土局。

第六條  專(zhuan) 項資金的預算下達與(yu) 資金撥付

專(zhuan) 項資金預算下達由縣財政局根據上級財政部門批複計劃,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下達年度資金預算。

專(zhuan) 項資金的撥付嚴(yan) 格執行申請撥付製度,按項目完成進度撥款。由項目業(ye) 主單位向行業(ye) 主管部門申請,行業(ye) 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縣移民局,縣移民局牽頭會(hui) 同縣級相關(guan) 部門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後提出撥款意見,項目業(ye) 主單位填寫(xie) 撥款申請表並完善相關(guan) 手續後交縣財政局撥付資金。

三峽後續工作專(zhuan) 項資金原則上實行財政直接支付。項目業(ye) 主提交的撥款申請經審核後,工程建設及相關(guan) 款項原則上由縣財政局直接支付給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或勞務供應商等,確實不能直接支付的項目及相關(guan) 款項由縣財政直接撥付給項目業(ye) 主(項目業(ye) 主憑財政直接支付回單及相關(guan) 依據做項目專(zhuan) 帳)。

三峽後續工作項目啟動後,按資金預算的30%撥付啟動資金。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和業(ye) 主自籌資金到位情況,同比例撥付資金。已完工項目尚未驗收前,原則上最多可撥付至90%的項目資金,項目驗收合格並完善相關(guan) 手續資料後再撥付項目資金餘(yu) 下的10%。不涉及項目的政策類補助資金另行製定辦法。

專(zhuan) 項資金撥付需提供資料包括項目施工合同(含施工單位資質證明,僅(jin) 限於(yu) 首次撥付提供)、項目監理合同(含監理單位資質證明,僅(jin) 限於(yu) 首次撥付提供)、項目招投標資料(僅(jin) 限於(yu) 首次撥付提供)、豐(feng) 都縣三峽後續專(zhuan) 項資金撥付申請表。申請撥付餘(yu) 款的,還需提供項目工程竣工綜合驗收資料和財務決(jue) 算審計資料。

第七條  專(zhuan) 項資金的管理

(一)縣財政局對專(zhuan) 項資金進行專(zhuan) 戶管理,使用專(zhuan) 項資金的單位和項目法人,要明確專(zhuan) 人、專(zhuan) 賬核算和管理專(zhuan) 項資金。

(二)專(zhuan) 項資金用於(yu) 工程和基本建設類項目的,實行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製度。項目法人必須按不低於(yu) 工程價(jia) 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最終竣工驗收合格後清算,拚盤項目按專(zhuan) 項資金所占投資比例預留質量保證金。

(三)使用專(zhuan) 項資金的單位和項目法人應及時辦理項目財務決(jue) 算,報財政部門審核。對使用專(zhuan) 項資金200萬(wan) 元以下的由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核財務決(jue) 算。對200-3000萬(wan) 元以下的項目財務決(jue) 算由縣審計局審計,項目單位將審計結論報縣財政局。對使用專(zhuan) 項資金3000萬(wan) 元(含)以上項目財務決(jue) 算,由市財政局審核。

(四)專(zhuan) 項資金的財務處理

項目業(ye) 主按基本建設專(zhuan) 帳核算的,單位收到財政撥款作“基本建設撥款”或“上級撥入資金”財務處理。項目完工後,企業(ye) 類單位形成自有固定資產(chan) 的,作增加“資本公積”財務處理,未形成自有固定資產(chan) 的作增加“交付使用資產(chan) ”財務處理;行政事業(ye) 單位形成自有資產(chan) 與(yu) 否,按現行會(hui) 計製度執行。

項目業(ye) 主未按基本建設設專(zhuan) 帳核算的,企業(ye) 類單位收到財政撥款作增加“資本公積”財務處理,行政類單位作增加“財政撥款”財務處理,事業(ye) 類單位作增加“財政補助收入”財務處理。

(五)按照規劃任務與(yu) 資金雙包幹的原則,項目概算一經批準,不得隨意調整。

(六)專(zhuan) 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實行季報製。使用專(zhuan) 項資金的單位和項目法人應於(yu) 每季後3個(ge) 工作日內(nei) ,將專(zhuan) 項資金使用情況報送縣財政局,縣財政局於(yu) 每季後6個(ge) 工作日內(nei) 審核匯總後報市財政局。

(七)縣財政局及有關(guan) 專(zhuan) 項資金的使用單位和項目法人,應嚴(yan) 格執行國家有關(guan) 財務製度,專(zhuan) 款專(zhuan) 用,對資金使用進行績效評估,追蹤問效。

第八條  專(zhuan) 項資金的監督檢查

專(zhuan) 項資金的使用單位和項目法人,應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或逃避。對違規違法使用資金的要堅決(jue) 予以整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guan) 處理,確保專(zhuan) 項資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九條  使用專(zhuan) 項資金的單位和項目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審核上報專(zhuan) 項資金預算。

(一)未按要求編製《三峽後續工作年度實施方案》;

(二)未按規定建立三峽後續工作實施規劃項目庫;

(三)未經過審批和審批手續不全的項目;

(四)拚盤項目,其他資金不到位;

(五)未按規定定期或不定期對三峽後續工作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未按規定報送有關(guan) 三峽後續工作規劃信息資料;

(七)截留、挪用及違規使用專(zhuan) 項資金;

(八)其他違反本辦法及其他有關(guan) 法律法規的行為(wei) 。

第十條  對於(yu) 違反本辦法,擅自調整專(zhuan) 項資金使用範圍,以及截留、擠占、挪用專(zhuan) 項資金的單位及責任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wei) 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guan) 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guan) 處理。

第十一條  地質災害防治資金管理辦法按照《重慶市三峽後續工作規劃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和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渝辦〔2012〕69號)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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