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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an) 於(yu) 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
豐(feng) 都府辦發〔20112〕8號
各鎮鄉(xiang) 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
為(wei) 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在化解社會(hui) 矛盾,維護社會(hui) 穩定中的重要作用,推動行政調解與(yu) 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相互銜接,促進我縣改革發展和社會(hui) 和諧,依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guan) 於(yu) 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渝辦發〔2012〕28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經縣政府同意,現就加強行政調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行政調解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為(wei) 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行政調解效能,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hui) 不和諧因素,努力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zhong) 的根本利益,切實解民憂,排民難,維民權,保民安,促和諧。
(二)目標任務
建立政府負總責、政府法製機構牽頭、各職能部門為(wei) 主體(ti) 的行政調解工作機製,充分運用行政調解化解行政爭(zheng) 議和與(yu) 行政管理相關(guan) 的民事糾紛,力爭(zheng) 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始階段、化解在行政程序內(nei) ,推動社會(hui) 和諧穩定。
(三)基本原則
行政調解是指國家行政機關(guan) 依據法律、法規,對行政職權內(nei) 的行政爭(zheng) 議以及與(yu) 行政職權有關(guan) 的民事糾紛,通過疏導、說服等方式,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化解矛盾糾紛的活動。加強行政機關(guan) 行政調解工作,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自願原則。行政調解應當遵循當事人自願原則,行政機關(guan) 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
平等原則。在行政調解活動中,各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充分、真實表達意願和訴求的權利。
公正原則。行政機關(guan) 在調解過程中應當中立、公正地對待各方當事人。
合法原則。行政調解不得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違背立法宗旨、法律原則和社會(hui) 公德。
二、行政調解的範圍
(一)行政爭(zheng) 議,行政機關(guan) 可以對下列行政爭(zheng) 議進行調解
1.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級行政機關(guan) 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ti) 行政行為(wei) 和行政賠償(chang) 、行政補償(chang) 糾紛等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
2.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guan) 具體(ti) 行政行為(wei) 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涉及的行政爭(zheng) 議;
3.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信訪時提起解決(jue) 事項中涉及的行政爭(zheng) 議和領導交辦、下級行政機關(guan) 提請解決(jue) 的其他行政爭(zheng) 議。
(二)與(yu) 行政管理相關(guan) 的民事糾紛,行政機關(guan) 可以對屬於(yu) 其法定職權範圍內(nei) 的特定矛盾糾紛進行調解
1.依法可以調解的治安案件、交通事故損害賠償(chang) 的矛盾糾紛;
2.土地、山林、礦產(chan) 、灘塗、內(nei) 陸水域等自然資源經營、承包、流轉等過程中發生的矛盾糾紛;
3.征用、征收土地房屋發生的安置補償(chang) 的矛盾糾紛;
4.勞動、人事方麵發生的矛盾糾紛;
5.消費爭(zheng) 議、產(chan) 品質量的矛盾糾紛;
6.醫療事故賠償(chang) 的矛盾糾紛;
7.其他依法可以調解的矛盾糾紛。
三、行政調解的職責分工和保障
要切實轉變行政管理方式,強化行政調解意識,按照以下職責分工做好爭(zheng) 議糾紛調處工作:
(一)堅持政府負總責。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要求,成立由鎮鄉(xiang) (街道)、部門分管領導牽頭,衛生、司法、村建國土、水利、林業(ye) 、教育、安監等有關(guan) 部門協同成立行政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協調解決(jue) 行政調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縣政府各主要職能部門要成立行政調解中心。鎮鄉(xiang) 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設立行政調解室,建立行政調解專(zhuan) (兼)職工作人員隊伍,會(hui) 同有關(guan) 行政部門做好基層行政調解工作。
(二)堅持法製機構牽頭。政府法製機構要充分發揮牽頭作用:匯總分析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政府各部門的行政調解工作情況,研究解決(jue) 行政調解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並向本級政府報告;加強對政府各部門行政調解中心的指導協調、督查考核;加強行政調解人員的法律知識和調解技能培訓,提高行政調解人員的業(ye) 務水平;牽頭組織對法律關(guan) 係複雜、重大疑難爭(zheng) 議糾紛的調解處理。
四、行政調解的工作機製
(一)建立行政調解聯席會(hui) 議製度。由政府分管領導牽頭,行政調解的重點部門負責人參加,定期通報交流行政調解工作情況,研究解決(jue) 行政調解工作的問題和難點,指導、協調重大複雜爭(zheng) 議糾紛的調處工作。行政調解聯席會(hui) 議日常工作由政府法製機構承擔。
(二)建立行政調解信息報告統計分析製度。對社會(hui) 影響較大或可能引發群體(ti) 性事件等重大複雜爭(zheng) 議糾紛的調解處理,要及時向上級黨(dang) 委、政府和上級主管機關(guan) 請示報告,並通報政府法製機構。各行政職能部門應向本級人民政府法製機構和上級主管機關(guan) 匯總報告本部門行政調解工作情況;政府法製機構應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政府法製機構匯總報告本地區行政調解工作情況。隨時報送重大的行政調解信息。
(三)建立行政調解與(yu) 人民調解、司法調解銜接機製。積極探索建立協調配合、信息溝通等銜接機製,規範運行程序和操作辦法,實現有效、無縫對接,形成調處解決(jue) 爭(zheng) 議、糾紛的合力。
(四)建立行政調解人員培訓製度。圍繞行政調解人員應具備的基礎知識、基本素質、基本能力有計劃開展培訓,使其做到“四懂”(懂方針政策、懂法律法規、懂業(ye) 務知識、懂調解技巧)“四會(hui) ”(會(hui) 預防、會(hui) 調查、會(hui) 調解、會(hui) 製作文書(shu) )。
(五)規範行政調解工作規程。根據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結合實際,製定行政調解工作規定,明確行政調解範圍、原則、權利義(yi) 務、啟動與(yu) 受理、實施、獎懲等內(nei) 容,確保行政調解工作合法、規範、有序。
五、行政調解的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要從(cong) 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法治政府、構建和諧社會(hui) 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重要意義(yi) ,切實增強責任感、緊迫感,把行政調解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和工作日程,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強組織領導,按照職責分工,強化工作舉(ju) 措,切實做好行政調解的各項工作。行政調解人員要耐心細致地做好調解工作,保持公正、廉潔,不得徇私舞弊。
(二)堅持預防和化解並重。要加強對重點領域、重點行業(ye) 社情民意和爭(zheng) 議糾紛的收集排查工作,抓早、抓小、抓苗頭,嚴(yan) 防各類爭(zheng) 議糾紛激化和升級,努力將事態化解在萌芽狀態和初始階段。要堅持調解優(you) 先,積極引導群眾(zhong) 通過行政調解理性合法地表達利益訴求、解決(jue) 爭(zheng) 議糾紛。
(三)注重協調配合。在行政調解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職,又要密切配合。對法律關(guan) 係單一、一個(ge) 職能部門能夠解決(jue) 的爭(zheng) 議糾紛,由該職能部門負責解決(jue) ;對涉及多個(ge) 部門職責的爭(zheng) 議糾紛,由最初受理的部門或涉及主要管理職責的部門牽頭,相關(guan) 部門參與(yu) 協調解決(jue) ;對法律關(guan) 係複雜的重大疑難爭(zheng) 議糾紛,相關(guan) 職能部門應主動告知同級政府法製機構,由政府法製機構牽頭組織有關(guan) 部門協調解決(jue) 。
(四)加強監督檢查。全縣各級行政機關(guan) 要根據全縣關(guan) 於(yu) 行政調解工作的安排部署,製定本單位開展行政調解工作方案,落實目標責任,堅持主要領導親(qin) 自抓,分管領導具體(ti) 抓,並定期對行政調解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ge) 人給予表彰獎勵;對組織領導不力、工作不落實、責任不到位導致爭(zheng) 議糾紛突出的鄉(xiang) 鎮(街道)和部門,要進行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對工作敷衍塞責、無故推諉或拖延而導致嚴(yan) 重影響社會(hui) 穩定的重大事件或案件的,要嚴(yan) 格追究領導和相關(guan) 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