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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紅等人組織考試作弊案

日期:2024-12-01

(一)基本案情

  2012年,被告人劉某紅個(ge) 人經營的某駕校成為(wei) 機動車駕駛人考試考點。20171月至20231月,為(wei) 增加收入,劉某紅組織被告人劉某文、肇某敏、高某、曹某輝、張某寧、富某彬等23人采取修改考試係統後台數據以降低考試難度、指使駕校教練員替考、違規給考生佩戴耳機在考試中遠程提示、在考試電腦上安裝作弊軟件、幫助考生遠程答題等方式,組織考生在機動車駕駛人考試中作弊。經審計,20201月至20231月,該駕校非法收入金額共計1466.72萬(wan) 元。

  20208月至20232月,被告人劉某紅為(wei) 使其駕校考場合同順利履行和考場學員考試作弊不被監管或被發現後不被追究,向公安民警白某、王某、李某(均另案處理)分別行賄47萬(wan) 元、53萬(wan) 元、90萬(wan) 元。

(二)裁判結果

  遼寧省沈陽市於(yu) 洪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wei) ,被告人劉某紅等24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情節嚴(yan) 重,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為(wei) 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嚴(yan) 重,已構成行賄罪。劉某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係主犯。劉某紅在被調查期間主動交代公安機關(guan) 尚未掌握的行賄犯罪事實,對其行賄罪可以從(cong) 輕處罰。劉某紅認罪認罰,可以從(cong) 輕處罰。據此,於(yu) 20231222日作出判決(jue) ,以行賄罪、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被告人劉某紅有期徒刑六年六個(ge) 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wan) 元。根據其餘(yu) 2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自首、認罪認罰等不同情節,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ge) 月至一年十個(ge) 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wan) 元至五萬(wan) 元,對其中部分被告人宣告緩刑。宣判後,無上訴、抗訴。判決(jue) 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yi)

  機動車駕駛事關(guan) 人民群眾(zhong) 出行安全。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機動車駕駛必須經考試取得駕駛人資格有明確規定,機動車駕駛人考試亦屬於(yu) 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近年來,一些駕校及駕考教練為(wei) 了招攬學員、謀取不法利益,推出所謂“VIP會(hui) 員”“包過班特殊服務,在機動車駕駛人考試中組織作弊,呈現團夥(huo) 化、產(chan) 業(ye) 化特點,有的還拉攏腐蝕公安交管部門公職人員。本案為(wei) 駕校集體(ti) 作弊案,以駕校校長為(wei) 首,駕校教練參與(yu) 其中,有的負責購買(mai) 作弊器材、開發作弊軟件,有的負責向考生介紹作弊流程和方法,有的負責向考官和技術人員支付好處費,有的負責宣傳(chuan) 作弊方法招攬學員,有的負責科目一、科目四理論考試作弊,有的負責科目二、科目三作弊中的技術支持,涉及人員多、時間跨度長、影響範圍廣,造成了惡劣的社會(hui) 影響。本案對組織考試作弊犯罪嚴(yan) 厲懲處的同時,深挖機動車駕駛人考試領域的腐敗問題,堅持行賄受賄一起查,對受賄的人員亦依法定罪量刑,切實維護當地風清氣正的駕考環境。本案提醒廣大駕校機構及教練應當嚴(yan) 格守法,堅守職業(ye) 操守,為(wei) 社會(hui) 培養(yang) 合格的機動車駕駛員,廣大學員要認真參加機動車駕駛技能培訓,掌握過硬駕駛技術,避免成為(wei) 馬路殺手。這既是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的要求,又是對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負責的體(ti) 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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