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所在位置:首頁>專(zhuan) 題專(zhuan) 欄>全民普法守法
宋某文等人組織考試作弊案—依法懲治教培機構人員在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組織作弊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某文係重慶某教育信息谘詢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長期從(cong) 事成人學曆提升教育培訓工作。2022年8月左右,宋某文與(yu) 被告人賴某林、魏某等人共謀在2023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組織考生作弊,並約定收取每名考生數萬(wan) 元作弊費用。其中,賴某林、魏某負責招收作弊考生;被告人王某甲負責設計用於(yu) 考試作弊的後台軟件,改進信號發射器、接收器等;被告人王某乙負責接收考生資料,為(wei) 作弊考生繳納當地社保、製作虛假居住證等,幫助非重慶籍考生在重慶報名。2022年12月,根據宋某文的安排,賴某林等人通知作弊考生提前到達重慶市,將接收器、隱形耳機等作弊設備交給考生,並傳(chuan) 授使用方法。同月23日,賴某林與(yu) 被告人韓某法在重慶市某中學、某師範學院考場外附近架設並調試無線發射設備。次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洋以考生身份進入重慶市某中學考場,拍攝試題後發送給宋某文。被告人黃某銘安排“槍手”熊某攀、翟某宇(均另案處理)在四川省成都市根據宋某文通過網絡發送的2023年研究生考試管理類數學試題做出答案,並發送給宋某文。宋某文與(yu) 王某乙整理答案後,通過網絡和考場外架設的設備將答案發送給作弊考生。宋某文團夥(huo) 在組織考試作弊期間,直接或通過中介人員收取作弊考生費用97萬(wan) 餘(yu) 元。案發當天,公安機關(guan) 查獲作弊工具350餘(yu) 台,查獲作弊考生24人。
(二)裁判結果
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wei) ,被告人宋某文等11人在法律規定的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組織作弊,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宋某文等人利用多套作弊器材傳(chuan) 遞答案,組織多名考生跨省作弊,違法所得97萬(wan) 餘(yu) 元,情節嚴(yan) 重,應依法懲處。據此,於(yu) 2024年2月2日作出判決(jue) ,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被告人宋某文有期徒刑四年六個(ge) 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wan) 元;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賴某林等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ge) 月至一年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wan) 元至一萬(wan) 元不等,對其中部分被告人宣告緩刑。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徐某洋、王某甲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於(yu) 2024年4月1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jue) 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yi)
近年來,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人數屢創新高。一些不法分子瞄準其中“商機”,披著考試培訓機構的“外衣”,以承諾“包過”為(wei) 宣傳(chuan) 口號,利用部分考生急於(yu) “上岸”的心理,大肆向考生提供所謂“助考”服務。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文為(wei) 謀取不法利益,組建犯罪團夥(huo) ,從(cong) 招攬考生、考試報名、選購調試作弊器材、尋找“槍手”答題等環節周密安排、分工明確,通過網絡廣告宣傳(chuan) 及部分教培機構人員作為(wei) 中介在全國廣泛招攬考生,組織多名跨省考生利用無線電傳(chuan) 輸設備在研究生招生考試中作弊,違法所得近百萬(wan) 元,嚴(yan) 重損害了研究生考試的公平性,侵蝕了高等學曆教育的公信力,應依法嚴(yan) 懲。人民法院通過審理此類案件,堅決(jue) 斬斷不法培訓機構及不法分子“助考”的黑灰產(chan) 業(ye) 鏈條,堅決(jue) 捍衛國家考試製度的公正性、嚴(yan) 肅性和權威性,同時警示極少數想要弄虛作假、不勞而獲的考生,為(wei) 風清氣正、公平公正的考試環境注入法治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