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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考試作弊犯罪典型案例一:陳某等人組織考試作弊、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案——依法懲治監考人員在全國高考中組織作弊犯罪

日期:2024-10-15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某係湖北省監利市某中學教師、2020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以下簡稱高考)的監考人員。2020年初,陳某先後邀約被告人謝某、李某軍(jun) 和熊某(另案處理)共謀組織2020年高考考試作弊,謝某聯係在讀大學生葉某、李某雨、劉某(均另案處理)為(wei) 作弊傳(chuan) 遞消息、試題答案等。陳某負責統籌安排,聯係考生及家長、收取費用、承擔開支、提供試題等,經與(yu) 多名考生家長聯係,共收取33.8萬(wan) 元。202073日至4日,陳某、謝某安排葉某、李某雨、劉某提前入住考場附近酒店。同月5日,陳某購置執法儀(yi) 、迷你相機等作弊工具,經調試效果不佳遂放棄使用。同月6日,李某軍(jun) 持陳某交給其的準考證、監考證到複印店製作假準考證、假監考證。當日,陳某、謝某、熊某、李某軍(jun) 等人到監利市某高中查看考試環境,後陳某等人與(yu) 部分考生及家長商談作弊細節。陳某與(yu) 吳某強(另案處理)協商,陳某承諾給吳某強的兒(er) 子提供高考試題答案,吳某強同意利用自身係考場廣播員之便,協助將作弊人員帶進考場。同月77時許,吳某強駕車將葉某、李某雨、劉某帶進考場。11時許,葉某假冒巡考工作人員被學校老師發現並移送公安機關(guan) 。葉某被抓後,陳某等人立即實施第二套方案,由陳某負責拍攝試卷,謝某、李某雨、劉某在酒店答題,由謝某將答案傳(chuan) 遞給事前躲藏在考場內(nei) 的熊某,並讓熊某給監考老師送紅包。當日14時許,陳某在監利市某中學以監考員身份領取到2020年全國高考理科數學試卷後,在試卷啟用前用手機拍攝試題並通過微信發送給謝某等人,謝某等人在酒店房間答題時被公安機關(guan) 當場抓獲。陳某、李某軍(jun) 先後自動投案。

    (二)裁判結果

  湖北省監利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wei) ,被告人陳某以竊取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其行為(wei) 已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被告人陳某、謝某、李某軍(jun) 在全國高考中組織作弊,情節嚴(yan) 重,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陳某身為(wei) 考試工作人員組織作弊,違法所得在30萬(wan) 元以上,應從(cong) 重處罰。各被告人認罪認罰,陳某有自首情節,李某軍(jun) 在共同犯罪中係從(cong) 犯,且有自首情節,可以從(cong) 寬處罰。據此,於(yu) 202124日作出判決(jue) ,以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wan) 元;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被告人謝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wan) 元;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被告人李某軍(jun) 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宣判後,無上訴、抗訴。判決(jue) 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yi)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是國家最重要的人才選拔培養(yang) 渠道之一,關(guan) 係學生前途、教育公平和國家未來。在全國高考中組織作弊是對考試公平、社會(hui) 誠信的嚴(yan) 重挑戰,應依法嚴(yan) 懲。本案是一起考試工作人員利用監考的工作便利組織在全國高考中作弊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陳某身為(wei) 學校老師、監考人員,組織在全國高考中作弊,情節嚴(yan) 重,應當依法嚴(yan) 懲。本案的審理體(ti) 現了人民法院通過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有力懲處考試作弊、維護教育公平、促進社會(hui) 誠信的責任擔當,同時提醒廣大考生要憑自己的真才實學迎接好人生的第一場大考,提醒家長切莫誤入歧途害了子女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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