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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離婚時,生活困難的一方可以要求經濟幫助嗎?

日期:2024-09-30

案情簡介

  201411月,柳某(女)與(yu) 陸某(男)經人介紹認識,於(yu) 20156月登記結婚。由於(yu) 婚前相識時間短,缺乏足夠了解,婚後爭(zheng) 執不休,經常鬧離婚。陸某曾於(yu) 202012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決(jue) 不準許雙方離婚。2022年,陸某第二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本案庭前調解及庭審過程中,柳某均表示同意離婚,但要求陸某補償(chang) ,因其已年近五十,勞動能力減弱,且無養(yang) 老保險與(yu) 生活保障。

法院審理

  陸某於(yu) 202012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作出不準許離婚的判決(jue) 後,雙方感情並未緩和,陸某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柳某亦同意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陸某訴請與(yu) 柳某離婚,予以準許。

  民法典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ti) 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jue) 。本案中,柳某明確以其年紀大、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保障等理由請求陸某支付補償(chang) 金,法院綜合考慮陸某的年齡、勞動能力、身體(ti) 狀況、取得拆遷補償(chang) 情況等因素,酌定陸某補償(chang) 柳某10萬(wan) 元。

法官說法

  夫妻之間相互扶助既是中華民族的傳(chuan) 統美德,也是法律規定的一種強製義(yi) 務,任何一方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逃避履行對配偶的扶助義(yi) 務。本案中,柳某確因身體(ti) 原因存在一定的生活困難、無固定的生活保障,法院綜合考慮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經濟能力、身體(ti) 狀況等因素,判決(jue) 有負擔能力的陸某給予柳某一定經濟幫助。

  離婚經濟幫助,即當離婚後一方生活陷入困難時,由具備負擔能力的另一方對其給予適當的幫助,以保護困難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損害。離婚經濟幫助是夫妻相互扶養(yang) 義(yi) 務在離婚後的繼續和延伸,有利於(yu) 保護離婚時處於(yu) 弱勢一方的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guan) 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yu) 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xi) 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jue) 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ti) 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ju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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