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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護專(zhuan) 題指導性案例228號:張某訴李某、劉某監護權糾紛案
【關(guan) 鍵詞】
民事、監護權、未成年人、婚姻關(guan) 係存續期間、平等監護權
【裁判要點】
1.在夫妻雙方分居期間,一方或者其近親(qin) 屬擅自帶走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無法與(yu) 未成年子女相見的,構成對另一方因履行監護職責所產(chan) 生的權利的侵害。
2.對夫妻雙方分居期間的監護權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參照適用民法典關(guan) 於(yu) 離婚後子女撫養(yang) 的有關(guan) 規定,暫時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yang) 事宜,並明確暫時直接撫養(yang) 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協助對方履行監護職責的義(yi) 務。
【基本案情】
張某(女)與(yu) 李某於(yu) 2019年5月登記結婚,婚後在河北省保定市某社區居住。雙方於(yu) 2020年11月生育一女,取名李某某。2021年4月19日起,張某與(yu) 李某開始分居,後協議離婚未果。同年7月7日,李某某之父李某及祖母劉某在未經李某某之母張某允許的情況下擅自將李某某帶走,回到河北省定州市某村。此時李某某尚在哺乳期內(nei) ,張某多次要求探望均被李某拒絕。張某遂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於(yu) 2022年1月13日判決(jue) 雙方不準離婚。雖然雙方婚姻關(guan) 係依舊存續,但已實際分居,其間李某某與(yu) 李某、劉某共同生活,張某長期未能探望孩子。2022年1月5日,張某以監護權糾紛為(wei) 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李某、劉某將李某某送回,並由自己依法繼續行使對李某某的監護權。
【裁判結果】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於(yu) 2022年3月22日作出民事判決(jue) :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後,張某不服,提起上訴,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於(yu) 2022年7月13日作出民事判決(jue) :一、撤銷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jue) ;二、李某某暫由上訴人張某直接撫養(yang) ;三、被上訴人李某可探望李某某,上訴人張某對被上訴人李某探望李某某予以協助配合。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zheng) 議焦點是:李某某之父李某、祖母劉某擅自帶走李某某的行為(wei) 是否構成侵權,以及如何妥善處理夫妻雙方雖處於(yu) 婚姻關(guan) 係存續期間但已實際分居時,李某某的撫養(yang) 監護問題。
第一,關(guan) 於(yu) 李某某之父李某、祖母劉某擅自帶走李某某的行為(wei) 是否對李某某之母張某構成侵權。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chan) 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第一千零五十八條規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yang) 、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yang) 、教育和保護的義(yi) 務。”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yang) 、教育和保護的權利。本案中,李某、劉某擅自將尚在哺乳期的李某某帶走,並拒絕將李某某送回張某身邊,致使張某長期不能探望孩子,亦導致李某某被迫中斷母乳、無法得到母親(qin) 的嗬護。李某和劉某的行為(wei) 不僅(jin) 不利於(yu)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構成對張某因履行監護職責所產(chan) 生的權利的侵害。一審法院以張某沒有證據證明李某未撫養(yang) 保護好李某某為(wei) 由,判決(jue) 駁回訴訟請求,係適用法律不當。
第二,關(guan) 於(yu) 婚姻關(guan) 係存續期間,李某某的撫養(yang) 監護應當如何處理。本案中,李某某自出生起直至被父親(qin) 李某、祖母劉某帶走前,一直由其母親(qin) 張某母乳喂養(yang) ,至訴前未滿兩(liang) 周歲,屬於(yu) 低幼齡未成年人。盡管父母對孩子均有平等的監護權,但監護權的具體(ti) 行使應符合最有利於(yu) 被監護人的原則。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於(yu) 婚內(nei) 監護權的行使雖無明確具體(ti) 規定,考慮到雙方當事人正處於(yu) 矛盾較易激化的分居狀態,為(wei) 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參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後,不滿兩(liang) 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qin) 直接撫養(yang) 為(wei) 原則”的規定,李某某暫由張某直接撫養(yang) 為(wei) 宜。張某在直接撫養(yang) 李某某期間,應當對李某探望李某某給予協助配合。
【相關(guan)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4條、第1058條、第1084條、第108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條、第2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