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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護專(zhuan) 題指導性案例227號:胡某某、王某某訴德某餐廳、蔣某某等生命權糾紛案
【關(guan) 鍵詞】
民事、生命權、未成年人、多因一果、侵權責任、按份責任
【裁判要點】
1.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向未成年人售酒並供其飲用,因經營者的過錯行為(wei) 導致未成年人飲酒後遭受人身損害的風險增加,並造成損害後果的,應當認定違法售酒行為(wei) 與(yu) 未成年人飲酒後發生的人身損害存在因果關(guan) 係,經營者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2.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向未成年人售酒並供其飲用、同飲者或者共同從(cong) 事危險活動者未盡到相應提醒和照顧義(yi) 務,對該未成年人造成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按照過錯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承擔相應的按份賠償(chang) 責任。遭受人身損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基本案情】
胡某甲(歿年15周歲)係原告胡某某、王某某之子,其與(yu) 蔣某某(時年14周歲)、陳某(時年14周歲)係重慶市某中學初中二年級學生。2018年5月19日,胡某甲等人來到重慶市某縣德某餐廳為(wei) 蔣某某慶祝生日,胡某甲提議要喝酒慶祝,蔣某某同意,遂在德某餐廳購買(mai) 了啤酒,並在該餐廳就餐飲用。胡某甲及蔣某某每人喝了兩(liang) 瓶啤酒後,陳某到達該餐廳。隨後,三人又在該餐廳喝了四瓶啤酒。飯後,胡某甲提議外出玩耍,後遇見陳某某、鄧某某、張某某、王某某等四人,七人相約至湖邊玩耍。在湖邊泡腳戲水過程中,胡某甲不慎後仰溺水。眾(zhong) 人試圖救援,但未能成功。
胡某某、王某某將德某餐廳、其他六名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重慶市某中學等訴至法院,請求共同賠償(chang) 胡某甲的死亡賠償(chang) 金、喪(sang) 葬費等損失。另查明,本案共餐和遊玩的未成年人均係重慶市某中學初中二年級學生;在日常教學管理中,該中學已經履行教育機構職責,對學生進行了日常安全教育,並完成安全日誌、教學筆記等工作。
【裁判結果】
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於(yu) 2019年3月19日作出民事判決(jue) :一、由被告德某餐廳賠償(chang) 原告胡某某、王某某人民幣21183.36元;二、由被告蔣某某的監護人賠償(chang) 原告人民幣3530.56元;三、由被告陳某的監護人賠償(chang) 原告人民幣2824.45元;四、由被告王某某的監護人賠償(chang) 原告人民幣1412.24元;五、由被告鄧某某的監護人賠償(chang) 原告人民幣2118.34元;六、由被告陳某某的監護人賠償(chang) 原告人民幣2118.34元;七、由被告張某某的監護人賠償(chang) 原告人民幣2118.34元;八、被告重慶市某中學等不承擔責任。宣判後,胡某某、王某某、德某餐廳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於(yu) 2019年8月8日作出民事判決(jue)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關(guan) 於(yu) 本案各被告是否應當對胡某甲的死亡承擔賠償(chang) 責任的關(guan) 鍵在於(yu) :各被告基於(yu) 餐飲經營者、同飲者、同行者等身份在各自的義(yi) 務範圍內(nei) 是否存在過錯,以及該過錯與(yu) 胡某甲溺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guan) 係。
一、關(guan) 於(yu) 原告方的責任判定。胡某甲溺水時為(wei) 初中二年級學生,對自己的行為(wei) 已經有了一定的認知及判斷能力,且已接受學校日常安全教育。本案中,聚餐時胡某甲主動提議飲酒,飲酒後胡某甲實施了下湖戲水等危險行為(wei) ,且下湖戲水也係由胡某甲提議。胡某甲對自己的死亡存在重大過錯。二原告作為(wei) 其監護人,日常即有放任胡某甲飲酒的情形,且事故發生在周末放假期間,其疏於(yu) 對胡某甲的管理教育,未履行好監護人職責,對胡某甲的溺亡應當自行承擔90%的損失。
二、關(guan) 於(yu) 德某餐廳的責任判定。1.關(guan) 於(yu) 德某餐廳是否應當對胡某甲的溺亡後果承擔侵權責任。2012年修正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德某餐廳作為(wei) 餐飲經營者,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guan) 規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德某餐廳既未通過要求酒水購買(mai) 者出示身份證件等方式審慎判斷其未成年人身份,亦未設置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誌,還放任未成年人在餐廳內(nei) 飲酒,具有明顯過錯。德某餐廳違法向胡某甲售酒並供其飲用,客觀上增加了損害發生的風險,售酒行為(wei) 與(yu) 胡某甲溺亡後果之間具有一定的因果關(guan) 係。因此,德某餐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2.關(guan) 於(yu) 德某餐廳責任承擔形式的判定。本案中,德某餐廳和其他數個(ge) 行為(wei) 人之間在胡某甲溺亡這一損害後果產(chan) 生前,並無共同意思聯絡,不構成共同侵權,不承擔連帶責任。售酒行為(wei) 並非造成溺亡的直接原因,而是與(yu) 下湖戲水玩耍等行為(wei) 結合後,才促成損害後果的發生,單獨的售酒行為(wei) 並不能造成全部損害後果,故德某餐廳不應當對全部損害承擔責任。德某餐廳向未成年人售酒並供其飲用,增加了未成年人酒後下湖戲水造成人身損害的風險,是導致其溺亡的間接原因。結合其過錯程度、原因力大小,法院判決(jue) 德某餐廳對胡某甲的溺亡承擔6%的責任。
三、關(guan) 於(yu) 蔣某某等六名未成年人被告及其監護人的責任判定。蔣某某、陳某與(yu) 胡某甲共同飲酒,酒後蔣某某、陳某、鄧某某、陳某某、張某某與(yu) 胡某甲一同到湖邊玩耍並參與(yu) 了下湖泡腳、戲水等危險行為(wei) ,以上被告均知曉或者應當知曉胡某甲下湖具有危險性,蔣某某、陳某與(yu) 其共飲,蔣某某、陳某、王某某、鄧某某、陳某某、張某某未製止胡某甲下湖的危險行為(wei) ,以上被告未能盡到相互照顧、提醒的義(yi) 務,故對胡某甲的溺亡均應當承擔責任。綜合考慮蔣某某是生日聚會(hui) 的組織者並參與(yu) 飲酒、陳某參與(yu) 飲酒、王某某下湖救援及其他人共同以不同形式參與(yu) 救援,且六名被告均係限製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等情形,法院確定由蔣某某對胡某甲的溺亡承擔1%的責任,由陳某對胡某甲的溺亡承擔0.8%的責任,由王某某對胡某甲的溺亡承擔0.4%的責任,由鄧某某、陳某某、張某某對胡某甲的溺亡各自承擔0.6%的責任。因該六名被告均係限製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侵權責任依法由各自監護人承擔。
此外,經營者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guan) 規定向未成年人售酒,還應依法承擔相應行政責任。本案宣判後,人民法院以司法建議方式向相關(guan) 部門作了提醒。
【相關(guan)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第1172條、第1173條(本案適用的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2條、第2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9條(本案適用的是2012年10月26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