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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護專(zhuan) 題指導性案例226號:陳某某、劉某某故意傷(shang) 害、虐待案

日期:2024-07-30

關(guan) 鍵詞

刑事故意傷(shang) 害罪虐待罪未成年人家庭成員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shang) 造成嚴(yan) 重殘疾

裁判要點

  1.與(yu) 父(母)的未婚同居者處於(yu) 較為(wei) 穩定的共同生活狀態的未成年人,應當認定為(wei)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的家庭成員

  2.在經常性的虐待過程中,行為(wei) 人對被害人實施嚴(yan) 重暴力,主觀上希望或者放任、客觀上造成被害人輕傷(shang) 以上後果的,應當認定為(wei) 故意傷(shang) 害罪;如果將該傷(shang) 害行為(wei) 獨立評價(jia) 後,其他虐待行為(wei) 仍符合虐待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故意傷(shang) 害罪與(yu) 虐待罪數罪並罰。

  3.對於(yu) 故意傷(shang) 害未成年人案件,認定是否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shang) 造成嚴(yan) 重殘疾,應當綜合考量殘疾等級、數量、所涉部位等情節,以及傷(shang) 害後果對未成年人正在發育的身心所造成的嚴(yan) 重影響等因素,依法準確作出判斷。

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某某係被害人童某某(係化名,女,20143月出生)的母親(qin) 。劉某某離婚後,童某某由劉某某直接撫養(yang) 。201911月,劉某某結識被告人陳某某,後戀愛並同居。

  2020213日,被告人陳某某因童某某與(yu) 父親(qin) 視頻聊天而心生不滿,遂對童某某實施打耳光、踢踹等行為(wei) ,為(wei) 此,劉某某將童某某帶離陳某某住處,並向陳某某提出分手。217日晚,陳某某來到劉某某住處,因分手之事遷怒於(yu) 童某某,進門後直接將童某某踹倒在地,又對童某某頭部、身體(ti) 、腿部猛踹數腳。次日,劉某某帶童某某就醫治療。童某某被診斷為(wei) :額部挫傷(shang) 、頦部挫裂傷(shang) 。此後,為(wei) 躲避陳某某,劉某某帶著童某某到朋友家暫住。其間,陳某某多次向劉某某表示道歉並請求原諒。同年320日,劉某某與(yu) 陳某某恢複交往,並帶著童某某搬入陳某某住處生活。

  之後,在共同生活期間,被告人陳某某經常無故或者以管教孩子等各種借口,通過拳打腳踢、洗衣板毆打、煙頭燙等方式傷(shang) 害童某某,造成童某某身體(ti) 多處受傷(shang) 。陳某某還經常采取讓童某某長時間跪洗衣板、吞煙頭、凍餓、淩辱等方式體(ti) 罰、虐待童某某。被告人劉某某作為(wei) 童某某的母親(qin) ,未進行有效阻止,放任陳某某對童某某實施傷(shang) 害和虐待,並時而參與(yu) ,致童某某輕傷(shang) 。

  20205月中旬,被告人陳某某為(wei) 童某某洗澡,因童某某認為(wei) 水溫不適,陳某某遂故意將水溫反複調至最高和最低檔位澆淋童某某。被告人劉某某聽到童某某喊叫,進入衛生間查看,陳某某謊稱水不熱,劉某某遂關(guan) 門離開。洗完澡後,陳某某將童某某帶出浴室罰跪,劉某某發現童某某身上被燙出大麵積水泡,僅(jin) 為(wei) 其擦塗燙傷(shang) 膏,未及時送醫治療。直至同月下旬,童某某傷(shang) 口感染嚴(yan) 重,二被告人才將其送往醫院救治。後經他人報警,二被告人被抓獲歸案。

  經鑒定,童某某全身燒燙傷(shang) 損傷(shang) 程度達重傷(shang) 二級(麵部燙傷(shang) 遺留淺表疤痕素改變,殘疾等級為(wei) 七級),另有五處損傷(shang) 為(wei) 輕傷(shang) 一級(其中三處殘疾等級為(wei) 九級)和五處損傷(shang) 為(wei) 輕傷(shang) 二級。另查明,被害人童某某治療期間支出的醫療費、營養(yang) 費等共計人民幣202767.35元。

  本案案發後,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被害人母親(qin) 劉某某對童某某的監護人資格,將撫養(yang) 權從(cong) 劉某某變更至被害人父親(qin) ,並聯係心理醫生定期對童某某進行心理輔導,協調解決(jue) 其入學、生活困難等問題。

裁判結果

  遼寧省撫順市新撫區人民法院於(yu) 20211013日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jue) :一、被告人陳某某犯故意傷(shang) 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jue) 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二、被告人劉某某犯故意傷(shang) 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ge) 月,決(jue) 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陳某某賠償(chang)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童某某人民幣202767.35元。宣判後,沒有上訴、抗訴,判決(jue) 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被告人陳某某與(yu) 被害人母親(qin) 劉某某係同居關(guan) 係,其與(yu) 劉某某及被害人童某某處於(yu) 較為(wei) 穩定的共同生活狀態,已形成事實上的家庭關(guan) 係。陳某某在與(yu) 劉某某及童某某共同生活期間,以毆打、體(ti) 罰、凍餓、淩辱等方式,長期、頻繁地對童某某進行摧殘、折磨,情節惡劣,已構成虐待罪。被告人劉某某作為(wei) 童某某的母親(qin) ,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防範陳某某的虐待行為(wei) ,一再放任,並時而參與(yu) ,亦構成虐待罪。

  在經常性、持續性的虐待過程中,被告人陳某某采用煙頭燙、熱水淋、拳打腳踢等暴力手段多次直接傷(shang) 害童某某身體(ti) ,造成被害人一處重傷(shang) 、十處輕傷(shang) 等嚴(yan) 重後果,所涉故意傷(shang) 害行為(wei) 不能為(wei) 虐待罪所評價(jia) ,應當以故意傷(shang) 害罪論處。被告人劉某某作為(wei) 童某某的母親(qin) ,一再放任陳某某傷(shang) 害童某某,並時而參與(yu) 致童某某輕傷(shang) ,其行為(wei) 亦構成故意傷(shang) 害罪。此外,二被告人經常性、持續性的虐待行為(wei) 亦構成虐待罪,如對二被告人的犯罪行為(wei) 僅(jin) 以故意傷(shang) 害罪論處,並不能全麵評價(jia) 其虐待行為(wei) ,故應當以故意傷(shang) 害罪與(yu) 虐待罪數罪並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shang) 造成嚴(yan) 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對於(yu) 一般故意傷(shang) 害案件,通常將六級以上殘疾視為(wei) 嚴(yan) 重殘疾。本案中,被害人的身體(ti) 受損傷(shang) 程度經鑒定為(wei) 七級殘疾,但被害人身體(ti) 不同部位遭受傷(shang) 害造成多處殘疾(一處七級殘疾、三處九級殘疾),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損害極其嚴(yan) 重。基於(yu) 此,從(cong) 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利益出發,經綜合判斷,將本案所涉情形認定為(wei) 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shang) 造成嚴(yan) 重殘疾,以故意傷(shang) 害罪對被告人陳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陳某某起主要作用,係主犯。被告人劉某某起次要作用,係從(cong) 犯,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真誠悔罪,認罪認罰;而且,對於(yu) 陳某某實施的熱水澆淋致童某某全身燒燙傷(shang) 損傷(shang) 程度達重傷(shang) 二級(殘疾等級為(wei) 七級)的行為(wei) ,劉某某並未直接參與(yu) 。綜合考量二被告人的動機、手段、情節、後果、社會(hui) 危害性,以及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jue) 。

相關(guan)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第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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