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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護專(zhuan) 題指導性案例225號:江某某正當防衛案

日期:2024-07-15

關(guan) 鍵詞

刑事正當防衛未成年人學生霸淩防衛意圖防衛限度

裁判要點

  1.對於(yu) 因學生霸淩引發的防衛行為(wei) 與(yu) 相互鬥毆的界分,應當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通過綜合考量案發起因、是否為(wei) 主要過錯方、是否糾集他人參與(yu) 打鬥等情節,結合同年齡段未成年人在類似情境下的可能反應,準確判斷行為(wei) 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wei) 性質。不能僅(jin) 因行為(wei) 人麵對霸淩時不甘示弱、使用工具反擊等情節,就影響對其防衛意圖的認定。

  2.對於(yu) 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立足防衛時的具體(ti) 情境,從(cong) 同年齡段未成年人一般認知的角度,綜合學生霸淩中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後果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後果等情節,考慮雙方力量對比,作出合理判斷。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江某某(係化名,時年14周歲)係湖南省某中學初中二年級學生。因江某某在春遊時與(yu) 同班某女同學聊天,同級鄰班同學胡某認為(wei) 江某某招惹其女朋友,要求江某某買(mai) 煙賠禮道歉,否則就打江某某。之後江某某給胡某買(mai) 了一包香煙,但胡某嫌煙不好不要,遂產(chan) 生毆打江某某的意圖。

  2019517日上午早讀課前,與(yu) 被告人江某某不和的同班同學孫某某,夥(huo) 同他人借故把江某某喊到廁所,揚言要毆打江某某。江某某有不甘示弱的言語回應(案發後其解釋係找借口拖延,打算放學時跑掉)。當日早讀下課後,江某某在上廁所時,孫某某、胡某等人又拉扯江某某,並踢了其一腳。後因上課時間到了,各自散去。第二節課下課後,孫某某邀約同學張某某、胡某等人幫忙毆打江某某,並向張某某指認正在廁所內(nei) 的江某某。

  午飯後,孫某某又邀約被害人陳某甲、陳某乙、吳某等幫忙毆打江某某。隨後,孫某某等7人前往教室尋找被告人江某某,其他8人在廁所裏等候。江某某拒絕前往,孫某某稱若不去將強行帶走,江某某被迫跟隨前往,並將同學用於(yu) 開藥瓶的多功能折疊刀(非管製刀具,刃長約4.5厘米)藏在右手衣袖內(nei) 。到達廁所後,孫某某、胡某、張某某及被害人陳某甲、陳某乙、吳某等15人把江某某圍住。陳某甲上前扼勒江某某的頸部,把江某某摔倒在地後,騎坐在其身上毆打,孫某某、胡某、張某某等人一擁而上進行踢打。在受到群毆之後,江某某掏出折疊刀亂(luan) 揮,捅傷(shang) 陳某甲腰背部,劃傷(shang) 吳某大腿。毆打持續約一分鍾後,眾(zhong) 人散開。江某某從(cong) 地上爬了起來,背靠廁所蹲坑的矮牆坐在地上,站在江某某背後的陳某乙對其掌摑,江某某遂轉身用折疊刀向陳某乙腹部捅刺一刀,張某某等人再次毆打江某某後離開。後陳某甲、陳某乙、吳某被送至學校醫務室治療。經鑒定,陳某甲、陳某乙的損傷(shang) 程度為(wei) 重傷(shang) 二級,吳某的損傷(shang) 程度為(wei) 輕微傷(shang) 。同年87日,江某某向公安機關(guan) 投案。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故意傷(shang) 害罪,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江某某及其辯護人認為(wei) :江某某在遭受學生霸淩時,實施防衛行為(wei) 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屬於(yu) 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裁判結果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於(yu) 202076日作出刑事判決(jue) ,認定被告人江某某的行為(wei) 構成正當防衛,宣告江某某無罪。宣判後,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二審期間,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申請撤回抗訴。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於(yu) 2022119日作出刑事裁定,準許撤回抗訴。

裁判理由

  被告人江某某因遭受多名學生霸淩而攜帶折疊刀被迫前往現場,在麵臨(lin) 多人毆打時持刀反擊,綜合全案情節,應當認定其行為(wei) 構成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首先,江某某在遭受學生霸淩時被迫反擊,具有防衛意圖。麵對孫某某等人的霸淩,江某某明顯處於(yu) 被迫狀態。此外,江某某麵對孫某某等人的霸淩,雖曾有不甘示弱的言語,但不能以此認定江某某主動挑起爭(zheng) 端。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結合江某某所處具體(ti) 情境,不能僅(jin) 以江某某個(ge) 別言語就認定其有鬥毆故意,進而否定其具有防衛意圖。

  其次,江某某在被毆打時實施防衛,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江某某兩(liang) 次持刀反擊,均處於(yu) 不法侵害現實發生的時間段內(nei) :(1)麵對15人的包圍,被對方勒頸摔倒在地,並遭到群毆,不法侵害已現實發生。(2)江某某倒地並被群毆持續約一分鍾後,群毆行為(wei) 雖然暫時停止,但是仍被對方從(cong) 背後襲擊掌摑,不法侵害顯然仍在進行之中,並未結束。總之,江某某在被群毆、被群毆倒地仍遭對方掌摑的情況下,借助工具防衛反擊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

  最後,江某某因被毆打持刀防衛,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江某某係在被毆打的情況下被迫實施防衛,雖然不法侵害人未使用工具,江某某使用刀具反擊,但是江某某防衛使用的折疊刀並非管製刀具,而對方多達15人,雙方實力懸殊,且江某某先後兩(liang) 次被打倒在地並被群毆。江某某情急之下持刀自衛,在手段上合乎情理,反擊行為(wei) 限於(yu) 對抗不法侵害,並非主動攻擊對方,手段有所節製。故整體(ti) 而言,防衛行為(wei) 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此外,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及相關(guan) 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淩防控工作製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淩的教育和培訓。對於(yu) 學生欺淩事件,被欺淩者及周邊同學要及時向老師、家長報告;學校對學生欺淩行為(wei) 應當立即製止並依法處理,監護人對實施欺淩的學生應當加強管教,並配合學校和相關(guan) 部門的處理。學校或者監護人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相關(guan)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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