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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反擊滋事者致其受傷(shang) 是否承擔民事責任
無端遭受他人毆打,反擊抵抗時不慎致滋事者受傷(shang) 住院,這樣的行為(wei) 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近日,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健康權糾紛案,認定本案中的反擊行為(wei) 構成正當防衛,不承擔民事責任。
法院查明,2020年盛夏的一個(ge) 夜晚,年逾五旬的侯某像往常一樣,在路邊擺攤賣水果。22時許,梁某等5人聚餐飲酒結束後,行至水果攤欲購買(mai) 水果。在品嚐水果過程中雙方發生言語爭(zheng) 執,梁某用塑料凳砸向侯某,隨行人員又抽走侯某身後躺椅,致使侯某躲閃倒地,周圍群眾(zhong) 見狀上前勸解梁某等人離開。但梁某等人又折返回來繼續找侯某理論,雙方再次發生言語爭(zheng) 執。梁某掀翻侯某的水果攤,並再次用塑料凳砸侯某,同行另一人也上前拳打侯某胸部。侯某後退躲閃,並順手拿起水果攤上的菜刀進行防禦。梁某等人一擁而上,想要奪過菜刀,在扭打過程中,侯某的刀劃傷(shang) 梁某麵部。梁某的傷(shang) 情經鑒定構成九級傷(shang) 殘,損傷(shang) 程度經公安機關(guan) 鑒定屬重傷(shang) 二級。
檢察機關(guan) 指控侯某犯故意傷(shang) 害罪提起公訴,後又申請撤回起訴,並作出不起訴決(jue) 定書(shu) 。隨後,梁某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侯某賠償(chang) 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chang) 金等人身損害損失共計40多萬(wan) 元。
庭審中,侯某辯稱,梁某等人行為(wei) 屬於(yu) 典型的尋釁滋事,不僅(jin) 給自己造成嚴(yan) 重的人身財產(chan) 損害,還嚴(yan) 重踐踏社會(hui) 秩序。自己的反擊行為(wei) 屬於(yu) 正當防衛,根據民法典相關(guan) 規定,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法院認為(wei) ,本案爭(zheng) 議焦點為(wei) 侯某對梁某實施的侵害行為(wei) 是否構成正當防衛。首先,侯某獨自麵對梁某等青壯年的不法侵害時,在人數和體(ti) 格上均處於(yu) 較大劣勢,加之其係遭受無事生非、有意挑釁,進而逐步被激怒和進一步遭受侵害的情景,若不立即采取相當強度的反擊,個(ge) 人財產(chan) 和人身合法權益必然遭受更嚴(yan) 重的不法侵害,在忍無可忍且毫無退路的情況下,侯某選擇持刀製止梁某等人的不法侵害,其行為(wei) 具有防衛性質,構成正當防衛。
其次,侯某麵臨(lin) 的不法侵害屬於(yu) 緊迫且力量對比懸殊,不應苛求還能保持相當程度的理智和靈活性去選擇危害性相較於(yu) 刀具更小的器械或手段進行反擊防禦。現有證據無法判斷或認定侯某除了進一步容忍和退讓,是否還能采取既可有效製止梁某等人的不法侵害,還能控製損害後果或範圍的防衛手段。因此,侯某持刀防衛的行為(wei) 不構成防衛過當,對梁某造成的損害後果不承擔民事責任。
據此,九龍坡區法院作出如上判決(jue) 。梁某不服一審判決(jue) ,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wei) ,侯某的行為(wei) 構成正當防衛,不承擔民事責任。遂判決(jue)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九龍坡區法院民事審判一庭副庭長秦菘表示,民法典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為(wei) 明確法律適用依據和統一認定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法典總則編司法解釋對正當防衛的認定標準作了進一步規定。
首先,對於(yu) 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應從(cong) 四個(ge) 方麵審查認定:第一,須針對現實存在的不法侵害。第二,須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第三,須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第四,實施防衛的主觀意圖須是為(wei) 保護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其次,對於(yu) 是否構成防衛過當,應從(cong) 正當防衛行為(wei) 是否超過必要的限度和造成不應有損害兩(liang) 個(ge) 方麵審查,關(guan) 鍵和核心在於(yu) 是否超過必要限度。但鑒於(yu) 此問題非常複雜,尚未有明確的標準,司法實踐中應綜合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衛的緊迫性、手段、強度等因素圍繞防衛行為(wei) 的必要性和相當性兩(liang) 個(ge) 方麵判斷認定。
本案中,侯某雖然持刀嚴(yan) 重劃傷(shang) 梁某,但是綜合考慮衝(chong) 突時雙方力量對比、不法侵害緊迫性、危害程度和防衛的時機、手段有效性等因素,侯某獨自麵臨(lin) 梁某等人衝(chong) 擊時若不立即使用器具還擊,不僅(jin) 無法有效製止不法侵害,且自身必然遭受更嚴(yan) 重的侵害。因此,侯某處於(yu) 防禦目的持刀反擊具有合理必要性,且未超過必要限度,應認定構成正當防衛,對梁某造成的損害後果不應承擔民事賠償(chang) 責任。
秦菘認為(wei) ,人民法院在辦理類似案件時,不應過分苛求普通群眾(zhong) 采取的每一次防衛行為(wei) 都如教科書(shu) 般精準,而是應該走出“唯結果論”“過於(yu) 強調手段對等”等慣性誤區,堅決(jue) 杜絕“和稀泥”的錯誤做法,充分弘揚公正、法治的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