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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我家的智能門鎖侵犯鄰居隱私權了嗎?
因具有較強的安防作用,當前智能門鎖在很多小區中被普遍使用,許多中高端智能門鎖不僅(jin) 具備人體(ti) 感應和人臉識別功能,有的還有拍照錄像和遠程監控功能。智能門鎖通常安裝在居民樓宇樓道或電梯間等同層鄰居共同使用的公共空間內(nei) 。因空間狹窄,住戶大門相鄰,安裝使用智能門鎖的鄰裏之間很容易因隱私和生活安寧問題產(chan) 生矛盾糾紛。
那麽(me) ,什麽(me) 情況下使用智能門鎖可能會(hui) 侵犯他人的隱私權?如何平衡隱私權保護與(yu) 智能門鎖使用權之間的關(guan) 係?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三級高級法官何銳結合一件“小案”為(wei) 大家分析了其中的法與(yu) 理。
【案情簡介】
日前,當事人李某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鄰居王某拆除安裝在自家大門上正對李某家大門的監控攝像設備、刪除監控攝像設備內(nei) 存儲(chu) 的涉及李某的影像信息、停止侵權並道歉等請求。
經法院查明,李某與(yu) 王某為(wei) 鄰居,兩(liang) 家房屋為(wei) 一梯兩(liang) 戶,大門正對,兩(liang) 門相距(樓道寬度)約2.29米。王某家的門鎖已更換為(wei) 電子門鎖,門鎖上有顯示屏。經現場勘驗,智能門鎖內(nei) 置攝像頭,現場激活後可以看到李某家大門的上半部分。現李某因智能門鎖涉及侵犯其隱私,雙方發生糾紛。
【以案說法】
智能門鎖不同於(yu) 監控設備,其本意在於(yu) 住宅安全防護和使用便利,因此相關(guan) 糾紛的審理應基於(yu) 實際情況,通過現場勘驗綜合分析智能門鎖功能對隱私權侵害的情況,最終通過比例原則的應用,對智能門鎖使用人的使用權作出必要性範圍內(nei) 的克減,同時盡可能保證智能門鎖所有人使用門鎖的利益,以期滿足兩(liang) 種衝(chong) 突權利的衡平。
一、關(guan) 於(yu) 智能門鎖的抓拍圖像功能
首先,智能門鎖抓拍圖像的方式是被動的,而非主動的。在人體(ti) 感應功能關(guan) 閉的情況下,隻有觸碰智能門鎖嚐試開鎖才能引發抓拍。李某家人進出家門、坐電梯、走樓梯等在樓梯間公共區域活動不會(hui) 被攝像頭抓拍。
其次,智能門鎖抓拍圖像的內(nei) 容主要是開鎖人的頭像。觸碰智能門鎖才會(hui) 引發攝像頭抓拍。一般情況下,攝像頭抓拍形成的圖像不會(hui) 過多涉及李某家。從(cong) 方向上看,智能門鎖激活後可以看到李某家大門的上半部分,即便拍照時碰巧遇到李某家開門,這種抓拍的概率較低,尚不足以認定構成對李某隱私權的侵犯。
再次,智能門鎖抓拍圖像的目的主要是安全防禦,而非圖像采集。抓拍功能主要是防止有人惡意開啟或破壞門鎖,抓拍前會(hui) 有監控提示,明確告知惡意人員有監控,警示、勸阻惡意人員停止企圖進入室內(nei) 或破壞門鎖的活動。抓拍功能留存的圖片主要是留存開鎖人信息,為(wei) 後續的維護個(ge) 人權益提供線索。雖然抓拍的圖像內(nei) 容可能涉及公共區域信息,但是,抓拍圖像的目的不是為(wei) 了采集信息、惡意收集他人隱私。
因此,王某家智能門鎖抓拍功能係被動啟動,抓拍內(nei) 容主要是開鎖人圖像,目的主要是安全防護,該功能不侵犯李某隱私權。
二、關(guan) 於(yu) 智能門鎖人體(ti) 感應功能
首先,本案中智能門鎖可能記錄李某家人出入家門信息。根據法院現場勘查情況,智能門鎖感應的有效距離是0.5米左右。在感應功能開啟的情況下,李某家人無論是坐電梯還是走樓梯,都有可能會(hui) 觸發王某家智能門鎖感應功能,引起智能門鎖進入開鎖比對程序,智能門鎖會(hui) 記錄開鎖時間。對於(yu) 李某家人來說,出入家門信息屬於(yu) 不願被他人了解的個(ge) 人隱私。
其次,智能門鎖感應功能可能導致李某家人不安。智能門鎖自動感知人體(ti) 信息,自行啟動攝像頭拍攝程序,智能門鎖屏幕會(hui) 顯示樓道及李某家入戶門上半部分圖像。李某家人無論是進出家門還是進出電梯,都可能碰到門口的攝像頭啟動,同時伴隨著攝像頭燈光亮起、智能門鎖屏幕顯示李某家人圖像。從(cong) 常情常理看,無論是誰,家門口頻繁啟動的攝像頭都會(hui) 讓人處於(yu) 不安之中。
因此,在感應功能開啟的情況下,王某家智能門鎖感應係統可能會(hui) 記錄李某家人出入信息,讓李某家人處於(yu) 一種被監控的狀態,侵害李某家人正常生活的安寧,侵害李某隱私權。而在智能門鎖感應係統關(guan) 閉的狀態下,智能門鎖不主動啟動攝像頭拍照功能,不自動開啟人臉識別功能,不侵害李某隱私權。
根據以上分析,法院判令王某應關(guan) 閉智能門鎖感應功能,不得擅自開啟感應功能,否則構成對李某隱私權的侵害。
【以案講理】
一般而言,智能門鎖在正常情景下依法合理使用,是智能門鎖使用人的合法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但是也應看到,隨著智能門鎖的功能發展,包括人臉識別、遠程可視貓眼、實時監控、抓拍存儲(chu) 圖像等功能的智能門鎖不斷被推出,而且常以超遠距離感應、高清攝像監控、廣角鏡頭觀察為(wei) 賣點。智能門鎖雖然主打安防功能,但有時卻發揮了遠程監控和拍攝的作用,對於(yu) 比鄰而居的同層鄰居而言,這種智能門鎖是否會(hui) 對個(ge) 人隱私造成侵犯,是否超出了相鄰關(guan) 係中的容忍義(yi) 務範疇,鄰居是否可以提起相應訴訟,如何合理使用智能門鎖避免發生糾紛,逐漸成為(wei) 公眾(zhong) 關(guan) 注的問題。
從(cong) 法益保護優(you) 先性來看,智能門鎖使用權主要是為(wei) 了住宅安全防護和使用便利,隱私權保護則事關(guan) 個(ge) 人尊嚴(yan) 、滿足感和安全感。從(cong) 相鄰容忍的必要範疇及“較大利益”原則可知,對於(yu) 智能門鎖的使用如果並無緊迫性和必要性需求,法益保護的優(you) 先性應傾(qing) 向於(yu) 對相鄰人隱私權的保障。具備人體(ti) 感應和記錄、抓拍信息功能的智能門鎖可能會(hui) 對鄰居的私密空間造成侵擾,甚至非法收集、處理他人的秘密信息,以致侵害私人生活安寧。
鄰裏因智能門鎖引發的隱私權糾紛,常因雙方合理利益訴求不同難以調和。為(wei) 了避免相關(guan) 糾紛的發生,法官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智能門鎖生產(chan) 者及經營者應當做好風險評估,將智能門鎖特定情形下可能侵犯他人隱私的情況納入自身產(chan) 品研發及銷售的考量之中,相比拚功能豐(feng) 富、攝影攝像清晰度高、距離遠等技術指標,更應將產(chan) 品的人文關(guan) 懷與(yu) 社會(hui) 責任融入產(chan) 品設計生產(chan) 之中,在銷售時做到風險告知及善意提示,引導消費者選擇最適合自己需求的產(chan) 品。
二是消費者在選擇智能門鎖時,建議站在換位思考的角度,假設鄰居使用該門鎖相應功能,是否會(hui) 對自己的生活和隱私造成影響,以同理心根據自身實際需要,選擇使用可區分功能的智能門鎖。
三是鄰裏相處如發生齟齬或矛盾,彼此真誠交流各退一步往往是解決(jue) 日常問題最好的方法,辦法總比困難多,“遠親(qin) 不如近鄰”,希望鄰裏間能夠弘揚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和睦相處,互幫互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