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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5002300086895430/2020-00255 [ 發文字號 ] 許明寺府發﹝2020﹞107號
[ 主題分類 ] 水利、水務 [ 體裁分類 ] 其他公文
[ 發布機構 ] 豐都縣許明寺鎮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11-30 [ 發布日期 ] 2020-11-30
[ 索引號 ] 115002300086895430/2020-00255
[ 發文字號 ] 許明寺府發﹝2020﹞107號
[ 主題分類 ] 水利、水務
[ 體裁分類 ] 其他公文
[ 發布機構 ] 豐都縣許明寺鎮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11-30
[ 發布日期 ] 2020-11-30

豐(feng) 都縣許明寺鎮人民政府關(guan) 於(yu) 印發《豐(feng) 都縣村鎮供水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許明寺府發﹝2020﹞107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加強我縣村鎮供水工程管理,規範村鎮供用水管理活動,充分發揮工程效益,保障村鎮供水安全,維護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更好地滿足群眾(zhong) 用水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guan) 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nei) 村鎮供水、用水及其相關(guan) 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村鎮供水工程,是指我縣範圍內(nei) 為(wei) 解決(jue) 村鎮飲水安全而興(xing) 建的各類供水工程,包括規模化集中供水工程、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規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供水規模達到1000m3/d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或供給現有建製鄉(xiang) 鎮的集中供水工程。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供水規模小於(yu) 1000m3/d、且供水人口大於(yu) 二十人的除建製鄉(xiang) 鎮外的場鎮集中供水工程、農(nong) 村社區供水工程、單個(ge) 行政村供水工程、原自然村供水工程等。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單戶或聯戶為(wei) 獨立供水單元,供水人口在二十人以下的小型供水工程。

第四條 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村鎮供水的整體(ti) 規劃、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負責規模化集中供水工程的運行管理工作與(yu) 技術培訓工作;會(hui) 同縣發改、財政部門負責村鎮供水工程規劃、實施方案審核、審批及國投資金計劃的下達工作。縣財政、發改、衛生、環保、審計等相關(guan) 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村鎮供水相關(guan) 工作。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nei) 村鎮供水工程的規劃編製、申報工作;負責將轄區內(nei) 村鎮供水工程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計劃,多渠道爭(zheng) 取、落實建設資金,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落實、協調轄區內(nei)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運行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nei)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的技術培訓工作。村民委員會(hui) 負責本村分散式供水工程的建設、供水、協調等相關(guan) 工作。

第五條 村鎮供水工程涉及範圍內(nei) 的單位和個(ge) 人有保護村鎮供水工程設施的權利和義(yi) 務。

第六條 凡從(cong) 事村鎮供水工程建設、管理與(yu) 使用的單位和個(ge) 人應當遵守本辦法,加強規範化建設,完善管理製度。

規劃與(yu) 建設

第七條 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編製縣級村鎮供水規劃,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編製村鎮供水規劃應當根據城鄉(xiang) 統籌發展要求,與(yu) 水源保護建設相結合,以場鎮供水和規模化供水管網延伸、更新改造和鞏固提升供水工程為(wei) 重點,完善供水管網體(ti) 係,推進城鄉(xiang) 供水一體(ti) 化發展,逐步實現城鄉(xiang) 供水同管網、同水質、同服務。村鎮供水規劃應當與(yu) 村鎮規劃、城市供水規劃等有關(guan) 規劃相銜接。供水方式優(you) 先采用現有城鎮供水工程擴網供水的方式,其次采用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再次采用聯戶供水,最後采用單戶供水。

第八條 村鎮供水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全縣村鎮供水總體(ti) 規劃。村鎮供水工程應當由縣發展改革部門會(hui) 同水利等有關(guan) 部門審批或者核準。

第九條 規模化集中供水工程、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建設堅持國家、地方、受益區群眾(zhong) 共同負擔的原則,在以政府投入為(wei) 主的基礎上,采取多元化的籌資渠道,提倡和鼓勵社會(hui) 資本、民營資本投資建設。村鎮分散式供水工程采用政府適當補貼,受益用水戶合理分擔的方式解決(jue) 建設資金。鼓勵社會(hui) 捐資、村民自籌資金建設。

第十條 村鎮供水工程參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並按照縣政府有關(guan) 規定進行建設,工程的設計、監理和招投標等前期費用納入工程建設成本,統一核算。對農(nong) 戶自籌、自建、自用的零散工程,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技術指導和服務。

第十一條村鎮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符合國家和重慶市有關(guan) 規定,材料和設備應當符合有關(guan) 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 村鎮供水工程建設前應當合理選擇水源、水廠位置,做好現場勘察、設計等前期工作,對水源水質和水量充分論證,確保水源水量充沛,水質達標。

第十三條對水壓要求超過供水管網正常壓力的建築物,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供水單位同意的技術方案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經建設單位會(hui) 同供水單位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村鎮供水工程建設用地,按照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優(you) 先列入建設用地計劃,保證項目用地。村鎮供水工程可以采用征收、劃撥或者集體(ti) 土地內(nei) 部調劑等方式提供建設用地。

第十五條 村鎮供水工程完工後,項目法人組織完工驗收,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初步驗收,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相關(guan) 部門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工程資料交由工程管理單位存檔。未經驗收和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村鎮供水工程竣工運行前,應當對管網、蓄水池等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處理。

第十七條 村鎮供水管網擴建、改建或其他原因需要連接管道供水,應當向供水單位提交申請,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負責勘察、規劃、設計,由供水單位負責安裝,留足入戶管道接口。

第十八條規模化供水覆蓋區域內(nei) ,能夠滿足用水需求的,禁止新建經營性供水工程,禁止企業(ye) 事業(ye) 單位新建用於(yu) 生活用水的自備水廠或者供水設施。

第十九條 因建設行為(wei) 造成的村鎮供水工程管網損壞的,按照誰損壞、誰還建、誰賠償(chang) 的原則,即時恢複處理。

工程運行管理

第二十條 村鎮供水工程應當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或者按照出資人意願確定產(chan) 權,進行產(chan) 權登記。規模化集中供水工程(1000m3/d及以上集中供水工程、現有建製鄉(xiang) 鎮集中供水工程)由縣水務局直管;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即供水規模小於(yu) 1000m3/d的單個(ge) 行政村供水工程、除建製鄉(xiang) 鎮外的場鎮集中供水工程、農(nong) 村社區供水工程、原自然村供水工程)由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分散式聯戶供水工程由村民委員會(hui) 負責管理;分散式單戶供水工程由用水戶負責管理。

第二十一條 以政府投資為(wei) 主建設的規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權歸國家所有,資產(chan) 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供水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kui) 、自我積累、滾動發展的企業(ye) 化管理。以政府投資為(wei) 主建設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權歸國家所有,資產(chan) 由所屬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按照以水養(yang) 水的原則,實行村民用水協會(hui) 、村委會(hui) 等多種形式進行管理,確保工程長久發揮效益。使用政府財政補貼、社會(hui) 捐助資金的分散式供水工程,所有權歸農(nong) 村集體(ti) 所有,並按農(nong) 村集體(ti) 資產(chan) 管理的有關(guan) 規定進行管理。使用村民自籌資金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屬出資人所有。

第二十二條 在不改變供水工程所有權及用途的情況下,可推行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

第二十三條 規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應當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落實專(zhuan) 業(ye) 化供水企業(ye) 負責運行管護。500m3/d(含)以上1000m3/d以下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由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所屬建製鄉(xiang) 鎮集中供水工程專(zhuan) 業(ye) 化供水企業(ye) 負責運行管護,其餘(yu)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由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組織建立用水戶參與(yu) 式管理製度;村民用水協會(hui) 作為(wei) 群眾(zhong) 性管水組織,由用水戶代表組成,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協會(hui) 的業(ye) 務指導部門,縣民政部門是協會(hui) 的登記管理機構。用水協會(hui) 應當定期召開代表會(hui) 議,研究解決(jue) 供用水矛盾和糾紛,總結供用水管理經驗,參與(yu) 製定和修訂供用水管理製度,按照章程,產(chan) 生用水戶代表。屬農(nong) 村集體(ti) 所有的聯戶分散供水工程,由村民委員會(hui) 負責進行日常運行管理,供水管理人員、供水費用、供水管理製度等相關(guan) 事項,由所屬村民委員會(hui) 按“一事一議”原則進行確定,並在工程受益區進行宣傳(chuan) 、公示。單戶供水工程則由受益村民自行管理。出資人所有的供水工程管理,由出資人內(nei) 部協商解決(jue) 。

第二十四條運行管護單位應當建立管護製度,落實管護措施,明確管護責任,做好運行管護與(yu) 安全生產(chan) ,保證正常供水。入戶水表、水表至用水戶的供水設施由用水戶負責管護。縣財政部門應當將村鎮供水工程維修養(yang) 護資金納入財政預算,製定完善財政補貼辦法,專(zhuan) 項用於(yu) 村鎮供水設施的維修養(yang) 護。

第二十五條 縣水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製水消毒、水質檢測及安全生產(chan) 等關(guan) 鍵崗位的技術培訓。

第二十六條下列範圍為(wei) 村鎮供水工程的保護範圍(一)水廠生產(chan) 區及單獨設立的取水、淨水、調節、電控等設施邊牆外三十米範圍內(nei) ;(二)規模化供水工程輸(供)水主管兩(liang) 側(ce) 各兩(liang) 米範圍內(nei)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輸(供)水主管兩(liang) 側(ce) 各一米範圍內(nei) ;(三)保證村鎮供水工程安全需要的其他範圍。供水單位應當在村鎮供水工程保護範圍設立明顯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並定期巡查。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或者個(ge) 人不得損壞村鎮供水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禁止在村鎮供水工程保護範圍內(nei) 修建畜禽飼養(yang) 場、廁所、滲水坑、汙水溝道。禁止在村鎮供水工程保護範圍內(nei) 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堆放垃圾、糞便等汙染物。在村鎮供水工程保護範圍內(nei) 不得擅自修建與(yu) 供水設施無關(guan) 的建(構)築物;不得擅自從(cong) 事挖坑(溝、井)、取土、堆渣、爆破、打樁、頂進作業(ye) 等危害村鎮供水工程及其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確需建設的其他工程影響村鎮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保護措施,不得影響村鎮供水設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改裝、遷建村鎮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臨(lin) 時供水措施,保證原用水戶正常用水,改裝、遷建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因其他工程建設造成村鎮供水工程運行管護費用增加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補償(chang) 。

第二十九條在供水單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連接取水設施,應當經供水單位同意。禁止生產(chan) 、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或者個(ge) 人將生產(chan) 設施與(yu) 村鎮供水管道連接。

第三十條 村鎮供水應當建立有效的約束監督機製,接受相關(guan) 部門、社會(hui) 的監督檢查,建立定期報告製度。

第三十一條 村鎮供水工程在確保其工程設計範圍內(nei) 用水戶的用水需求前提下,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根據需要可以適度擴大供水範圍。

第三十二條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編製轄區內(nei) 村鎮供水應急預案,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村鎮供水工程建成後,按照有關(guan) 規定,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及時確權定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ge) 人擅自改動、破壞和侵占供水設施。

第三十四條 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供水設施保護、飲水安全、飲水衛生、節約用水的宣傳(chuan) 和教育,提高村民水商品意識。

第三十五條 村鎮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水質檢驗、崗位責任、定期維修養(yang) 護等各項管理製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chan) 體(ti) 係,強化用電、藥劑操作安全,確保供水工程安全運行。做好供水工程建設運行資料的積累和保管,為(wei) 供水管理工作提供科依據。供水工程運行資料包括:(1)工程建設階段形成的設計、施工、結算和竣工驗收文件、圖表;(2)安全檢查記錄、運行日誌、水質化驗記錄、設備設施檢修記錄、管網巡查記錄;(3)生產(chan) 運行統計報表;(4)供水管理單位財務資料;(5)其他聲音、影像、文件、資料。

第三十六條 供水單位應當從(cong) 嚴(yan) 控製管理人員,努力降低運營成本。供水管理人員應當接受技術培訓和年度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後方可上崗。

第三十七條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建立和完善轄區供水服務體(ti) 係,組建供水工程建設、安裝、維修專(zhuan) 業(ye) 服務隊,公布服務熱線,常年開展巡回維護等服務工作,確保群眾(zhong) 長期受益。

水源保護和水質管理

第三十八條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實行多水源、多水廠聯網供水,其他村鎮供水工程應當規劃建設備用水源或者應急水源。

第三十九條 供水單位應當定期巡查飲用水水源,主動開展飲用水水源的宣傳(chuan) 保護。

第四十條環境保護等有關(guan) 部門應當依法劃定村鎮供水水源保護區或者保護範圍,定期開展村鎮供水水源安全評估,製定落實村鎮供水水源保護和整治措施,確保水源水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四十一條 村鎮飲用水水源保護是村鎮飲水安全的關(guan) 鍵所在。任何單位和個(ge) 人在水源保護區內(nei) 進行的相關(guan) 活動,應當按有關(guan) 規定報批。

第四十二條新建規模化供水工程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已建的規模化供水工程水質未達到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應當及時更新改造,限期達到標準。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應當不斷提高供水水質,逐步達到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四十三條規模化供水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水質自檢能力,建立健全水質檢測製度,定期對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進行檢測,並向水利、衛生部門報送水質檢測結果,其中水源水質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同時報送環境保護部門和水源管理單位。

第四十四條 村鎮供水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guan) 規定加強供水水質監測。供水規模大於(yu) 500m3/d(含)的集中供水工程實行每日1次出廠水9項常規指標檢測,每年1次出廠水全指標分析檢測,實行每月2次管道末梢水監測;供水規模小於(yu) 500m3/d大於(yu) 20m3/d(含)的集中供水工程,由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督促落實每月1次出廠水9項常規指標檢測,實行每季度1次管道末梢水監測;供水規模小於(yu) 20m3/d的單村集中供水工程與(yu) 分散供水工程由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督促落實每季度1次出廠水9項常規指標檢測;分散供水工程應有防汙設施,有條件的進行消毒處理。檢測結果應詳細記載,及時反饋,每季度匯總上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五條 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製定水質檢測計劃,所屬的水質檢測機構應當對村鎮供水水質進行定期檢測。縣衛生部門負責村鎮供水衛生監督和水質監管工作,應當製定水質監督檢測計劃,負責村鎮供水水質衛生監督檢測。縣環保、衛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村鎮供水水質報告製度和信息共享機製。檢測結果應當及時告知供水單位。縣衛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水質檢測機構按照計劃開展的水質檢測費用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不得向供水單位收取。

第四十六條縣衛生和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監督執法機構、水質檢測機構、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村鎮供水工程進行監督檢查:(一)進入生產(chan) 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和取樣;(二)查閱、複製有關(guan) 合同、票據、賬簿、記錄簿以及其他有關(guan) 資料;(三)調查、詢問村鎮供水工程所有權人及運行管護單位有關(guan) 人員並作筆錄;(四)對使用的設備、器械、藥品等進行檢查;(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水價(jia) 核定和水費計收

第四十七條 村鎮供水水價(jia) 按照補償(chang) 成本費用、合理收益、優(you) 質優(you) 價(jia) 、公平負擔、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節約用水的原則確定,可以根據市場變化情況適時調整:規模化供水工程的水價(jia) 由政府定價(jia)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水價(jia) 由政府指導定價(jia) 或者供用水雙方協商定價(jia) 。村鎮供水水價(jia) 確定後,應當向社會(hui) 公示。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實行城鄉(xiang) 同一水價(jia) 。因供水揚程高、管網長等客觀原因造成村鎮供水水價(jia) 高於(yu) 城市供水水價(jia) 的,由縣財政部門製定補貼辦法,給予適當補貼,縮小城鄉(xiang) 水價(jia) 差額。供水價(jia) 格成本核算包括:

(1)供水工程運行人員、維修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工資,補助工資,職工養(yang) 老保險,醫療保險以及按規定計提的福利費等;

(2) 按規定繳納的水資源費;

(3) 提水及加壓等機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動力費;

(4) 日常維修管理及淨化處理所用 的材料費用;

(5) 按規定提取的折舊費和大修理費;

(6) 按規定應列入供水成本開支的其他費用;

(7) 供水生產(chan) 運行管理中發生的辦公費、差旅費、郵電費、勞動保護費、管理用房維修費、水質檢驗費。

第四十八條 村鎮供水應當核算提取工程維修基金,采取從(cong) 水費中提取與(yu) 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實行專(zhuan) 款專(zhuan) 用,年終結餘(yu) 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維修基金政府補貼部分納入縣財政預算,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設專(zhuan) 戶管理。維修基金在水費中提取一定數量,設立專(zhuan) 戶存儲(chu) 。

第四十九條 供水單位應當設立水價(jia) 、水質公示欄,水價(jia) 公示欄每個(ge) 受益村至少設置一個(ge) ,公示欄除標明各類水價(jia) 外還要標明監督電話、責任人等。供水單位應當加強抄表收費人員的管理,製定嚴(yan) 格細致的規章製度,防止違紀違規違法事件的發生。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借水價(jia) 搭車收取費用。

第五十條 水費收取標準原則按水表計量實際用量計收。計量水表發生故障的,按前3個(ge) 月平均用水量計算當期用水量。集中供水工程應積極推廣IC卡自動收費管理係統。

第五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他強製措施要求供水單位無償(chang) 供水,特殊情況下,請求先供水後付費的,應當提供擔保。

第五十二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期送達用水繳費通知單,用水戶應當按時繳納水費。對未按期繳納水費的用戶,在供水單位書(shu) 麵催告後30日內(nei) 仍未清繳欠費的,供水單位可對其停止供水。欠費繳清後,供水單位應當在12小時內(nei) 恢複供水。供水單位在對欠費用戶采取停水措施時不得影響正常繳費用戶的供水。

第五十三條 供水單位應當與(yu) 用水戶簽訂供水合同,按合同規定供水。由於(yu) 工程施工、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單位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水戶。預計連續超過四十八小時不能恢複正常供水的,供水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供水措施,保證用水戶生活用水。因發生自然災害或供水工程發生不可預測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戶的,供水管理站應當在積極搶修的同時,及時通知用戶,並上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轄區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五十四條 供水單位應當加強供水計量水表的配置管理。科學的配置計量水表,統一管理,建立水表台賬,定期檢查、修校、更換,以提高計量的準確性。對不按規定安裝計量水表的用戶,供水單位有權停止供水。用戶或者供水單位對水表準確度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具有相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檢測。計量誤差超過規定標準的,產(chan) 權人必須更換水表,並承擔檢測費用;計量誤差符合規定標準的,由申請人承擔檢測費用。

責任追究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製定的責任追究條款全部采用《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四條的法律責任條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與(yu) 本辦法規定,新建村鎮供水工程未經批準,但符合村鎮供水規劃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或者個(ge) 人補辦審批手續,可以處兩(liang) 千元以上兩(liang) 萬(wan) 元以下罰款。違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與(yu) 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一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罰款:

(一)新建村鎮供水工程未經批準,且不符合村鎮供水規劃的;

(二)在規模化供水覆蓋區域內(nei) ,新建經營性的供水工程或者供水設施的;

(三)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在規模化供水覆蓋區域內(nei) ,新建用於(yu) 生活用水的自備水廠或者供水設施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與(yu) 本辦法規定,規模化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合格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wan) 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與(yu) 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wei) ,限期改正或者恢複原狀;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恢複原狀的,對個(ge) 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三萬(wan) 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chang) 損失:

(一)損壞村鎮供水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

(二)在村鎮供水工程保護範圍內(nei) 擅自修建與(yu) 供水設施無關(guan) 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

(三)在村鎮供水工程保護範圍內(nei) 擅自從(cong) 事挖坑(溝、井)、取土、堆渣、爆破、打樁、頂進作業(ye) 等危害村鎮供水工程及其設施安全活動的;

(四)在村鎮供水工程保護範圍內(nei) 修建畜禽飼養(yang) 場、廁所、滲水坑、汙水溝道的;

(五)在村鎮供水工程保護範圍內(nei) 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堆放垃圾、糞便等汙染物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與(yu) 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兩(liang) 千元以上兩(liang) 萬(wan) 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chang) 損失:

(一)隨意停止供水的;

(二)未按照規定時限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後未及時組織搶修的;

(三)發生供水突發事件未及時采取處置措施或者不配合實施供水應急預案的;

(四)安排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從(cong) 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的。

第六十條 違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與(yu) 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兩(liang) 萬(wan) 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chang) 損失:

(一)阻撓供水設施搶修的;

(二)盜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單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連接取水設施的;

(三)擅自拆卸、啟封、圍壓、損壞水表,影響水表正常計量的;

(四)生產(chan) 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用水管網與(yu) 村鎮供水管網直接連接的。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九條規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處罰,屬於(yu) 規模化供水工程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屬於(yu)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

第六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在村鎮供水監督管理和檢測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違規收取檢測等費用的,應當全額退還。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豐(feng) 都縣許明寺鎮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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