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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500230008686350N/2023-00747 [ 發文字號 ] 十直府發〔2023〕17號
[ 主題分類 ] 水利、水務 [ 體裁分類 ] 公文
[ 發布機構 ] 豐都縣十直鎮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2-07 [ 發布日期 ] 2023-02-15
[ 索引號 ] 11500230008686350N/2023-00747
[ 發文字號 ] 十直府發〔2023〕17號
[ 主題分類 ] 水利、水務
[ 體裁分類 ] 公文
[ 發布機構 ] 豐都縣十直鎮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2-07
[ 發布日期 ] 2023-02-15

豐(feng) 都縣十直鎮人民政府關(guan) 於(yu) 印發《十直鎮農(nong) 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製度》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員會(hui) ,鎮級各部門:

《十直鎮農(nong) 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製度》已經鎮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men) ,請遵照執行,並製定和完善本轄區供水管理製度。

豐(feng) 都縣十直鎮人民政府 

                             202327


(此件公開發布)


十直鎮農(nong) 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發展十直鎮農(nong) 村供水事業(ye) ,夯實水利經濟,促進農(nong) 村小康社會(hui) 建設,切實保障人民群眾(zhong) 生活、生產(chan) 及其它用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豐(feng) 都縣村鎮供水工程供水水費計收和使用管理辦法》及有關(guan) 規定,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所稱農(nong) 村供水工程指:

為(wei) 保障人畜飲水而興(xing) 建的各村(居)的農(nong) 村供水工程。

第三條  農(nong) 村供水工程管理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

1.農(nong) 村供水工程由鎮農(nong) 業(ye) 服務中心進行技術指導。

2.規模化供水工程由縣水務集團負責管理;千人以上萬(wan) 人以下供水工程由鎮政府指定村委會(hui) 或村民推薦成立的供水協會(hui) 負責管理;分散供水工程由受益農(nong) 戶自行管理。

第二章  管 理 機 構

第四條  農(nong) 村供水工程必須落實管理責任,建立相應的管理機構,確保供水可靠性、安全性和可持續性。

第五條  農(nong) 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獨立行使管理職能,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章  運 行 管 理

第六條 農(nong) 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在解決(jue) 好水源的基礎上,做好水質淨化處理,達到飲用水水質標準(農(nong) 村飲水安全評價(jia) 標準),提高服務質量,擴大供水範圍。並向用戶宣傳(chuan) 用水常識、指導節約用水和注意飲水衛生,主動接受衛生、防疫、水質監測等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農(nong) 村供水必須提高供水保證率,如遇維修管道、清洗水池等需臨(lin) 時停水,應先通知用戶儲(chu) 水;如遇不可預見事故停水,應組織力量搶修,盡快通水並及時向用戶解釋停水原因(書(shu) 麵張貼的形式)。

第八條  不斷加強供水工程管理,完善改造設備、工藝,提高供水水質,大力降低水耗保證生活用水,做到合理用水和計劃用水。

第九條  農(nong) 村集中供水工程各用水戶必須安裝水表,實行計量供水。水表安裝必須規範,符合國家標準。禁止私自啟封水表、折表、移表等行為(wei) ;禁止無表供水行為(wei) 。

第十條  農(nong) 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根據供水工程水源點供水情況,將引用水量納入蓄水計劃,統籌安排用水優(you) 行秩序,並按供水區域用水計劃的需要,保證正常供水。同時把飲用水源點納入水源保護區範圍的監測和保護,做好水源環境保護工作。

第十一條  新用水戶必須提前申請用水計劃,繳清供水立戶配套費,預交材料費,經農(nong) 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批準後,按實施方案的費用清單,完善繳費手續並組織安裝。

第十二條  用戶需臨(lin) 時停水,拆、遷、更換、增容、轉戶等,必須向農(nong) 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提前一月提出書(shu) 麵申請,經同意後執行。

第十三條  用戶必須按時交納水費,無故拖欠水費二個(ge) 月的,由農(nong) 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送達催繳通知書(shu) ,並加以超期每天3%滯納金限期交費。逾期三個(ge) 月仍不交費的,給予停水處理。並追繳欠繳水費及滯納金。

第十四條 由農(nong) 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按規定強製撤表的用戶、私自撤表的用戶,由農(nong) 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處理後,以後又要求供水的,按新用水戶申請程序辦理。用戶變更用水性質、更名過戶和停止用水時,應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提交書(shu) 麵申請、結清水費後,再變更、過戶和拆表銷戶,嚴(yan) 禁擅自轉供水。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在供水管道上擅自安裝設施。確需安裝設施的用戶,可提出申請由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批準並監督安裝設施。

第十六條  供水工程的引、提水源點及引水渠道、供用水池、泵站、管道、水表閘門,消防栓等一切供水附屬設備和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由工程管理單位負責管理、維修、保養(yang)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擅自改動、損壞、拆除和侵占。因無意損壞了供水設施的,及時報告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派人檢修,產(chan) 生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如惡意損壞後隱瞞不報,又不采取措施搶修的,一經查實,除收取修理費外,肇事者需承擔一切損失。行為(wei) 過激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章  安 全 生 產(chan)

第十七條  供水工程管理單位必須保證供水設施安全運行,建立運行管理製度,定期巡查,及時維護維修。

第十八條  水是人民群眾(zhong) 生產(chan) 、生活的必需品,涉及麵廣。供水工程管理單位必須掌握好製水的生產(chan) 流程的各個(ge) 環節,確保水質安全,嚴(yan) 防水質汙染。

第十九條  供水工程管理單位必須對水源、水池等重要環節加強值守,嚴(yan) 密監管,對供水設施經常巡察,防止犯罪分子投毒,確保人民生命安全。

第二十條  水廠生產(chan) 人員必須按照各生產(chan) 環節的操作規程規範操作,杜絕人員傷(shang) 亡事故及設備破壞等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  有自備水源單位或其它管道,嚴(yan) 禁與(yu) 供水工程的供水管道連通,以保證飲水衛生,確保計量表正常運轉。為(wei) 防止供水管網水被汙染,用戶的自備水源、儲(chu) 水池及其他管道一律嚴(yan) 禁與(yu) 供水工程的供水管網連接。

第二十二條  為(wei) 保證供水安全,在供水主管、支管、閥門、閥井、消防栓等設備兩(liang) 側(ce) 一米內(nei)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修建固定建築物和堆放物品、擺攤、設店、停車、行車碾壓,違者造成事故,追究肇事者責任。

第五章  財 務 管 理

第二十三條  為(wei) 保證農(nong) 村集中供水工程長期良性運行,切實發揮效益,所有集中供水工程都應收取水費。十直水廠嚴(yan) 格按照發改(物價(jia) )部門核定水價(jia) 收費,其他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運行管理單位和受益農(nong) 戶共同商討確定水價(jia) 。

第二十四條  各水廠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製度,嚴(yan) 格執行財經紀律,各種開支必須做到原始憑證合法,財務審核手續完備。各水廠必須實行專(zhuan) 賬,健全財務管理製度。

24.1現金及各種存款由出納人員經辦管理,並落實責任,各種收入必須及時入賬,不得挪用、座支。

24.2  各項開支必須嚴(yan) 格審核,原始憑證,並完備財務手續,做到收支兩(liang) 條線,收費人員和管護人員分離。

24.3  固定資產(chan) 由主管部門組織清理,登記入賬,嚴(yan) 防國有資產(chan) 流失,保證固定資產(chan) 的保值增值。

24.4  上級下達的專(zhuan) 項資金必須專(zhuan) 款專(zhuan) 用,且按項目預算和開支範圍列支,支付時嚴(yan) 格執行合同及財經紀律。

24.5  各水廠發展管網,改擴建供水設施,增設固定資產(chan) 等項目需投入資金和其它方麵有較大開支的,按政府財務管理製度執行。凡未經同意擅自投資,造成損失的,由直接責任人承擔責任。

24.6  水廠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chan) 由於(yu) 使用年限久長,或技術含量低需更新替換下來的舊設備等固定資產(chan) 需報廢的,必須報鎮政府核實批準後方可實施,殘值回收必須入賬。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水質不合格,設備損壞,供水中斷等責任事故,造成惡劣社會(hui) 影響,重大經濟損失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賠償(chang) 損失,扣工資、警告、除名等處罰,觸及刑律的由司法機關(guan) 懲處。

第二十六條  不執行上級政策、徇私枉法,以權謀私,未經上級批準不按計量實施,少收或不收水費等行為(wei) ,以及不按規定亂(luan) 收費的行為(wei) ,發現一次按收費總額的二倍處罰當事人,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一並追究相關(guan) 負責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guan) 規定與(yu) 本製度抵觸的一律以本製度為(wei) 準。

第二十八條  各農(nong) 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須嚴(yan) 格遵守,認真執行,總結經驗,在執行的基礎上提出建議,以備下次修改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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