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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350N/2023-00912 | [ 發文字號 ] | 三元府發〔2023〕46號 |
| [ 主題分類 ] | 林業 | [ 體裁分類 ] | 其他公文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三元鎮人民政府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4-23 | [ 發布日期 ] | 2023-04-27 |
|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350N/2023-00912 |
| [ 發文字號 ] | 三元府發〔2023〕46號 |
| [ 主題分類 ] | 林業 |
| [ 體裁分類 ] | 其他公文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三元鎮人民政府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4-23 |
| [ 發布日期 ] | 2023-04-27 |
豐(feng) 都縣三元鎮人民政府關(guan) 於(yu) 印發關(guan) 於(yu) 製定野外用火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村居委會(hui) 、鎮屬各企事業(ye) 單位:
為(wei) 了嚴(yan) 格控製火源,加強野外用火管理,預防森林火災的發生,使野外用火實現規範化、製度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和《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的有關(guan) 規定,結合本鎮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一、本鎮林區管理範圍內(nei) 野外用火的任何單位或個(ge) 人都必須執行本辦法。
二、凡在森林防火期(每年1月1日—5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高溫幹旱期內(nei) 確因生產(chan) 需要在野外用火的,必須申報村(居)委會(hui) ,經鎮森林防火指揮部同意,方可用火。
三、在森林防火期內(nei) ,不準在野外吸煙、烤火、野炊、玩火、上墳燒紙等用火。春節、清明等重要節假日祭祀用火,必須要落實監管責任人。
四、凡在縣防火指揮部確定的森林防火戒嚴(yan) 期內(nei) 或出現高溫、幹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時,禁止林區一切野外用火,林區一切野外用火一律不批。
五、造林燒山、燒荒開墾、燒灰積肥、燒田坎草及其他農(nong) 林副業(ye) 生產(chan) 活動的野外用火,必須由用火單位或個(ge) 人在用火前提出書(shu) 麵申請,村委簽署意見,向鎮森林防火領導小組報批,由鎮政府管理部門或(村)居委派人員實地檢查,確認符合安全用火標準後,方可用火。
六、經批準的用火單位或個(ge) 人,在用火時必須自覺做到“五不燒”,即:未經審批的不燒;風力在三級以上不燒;火險等級在四級(含四級)以上高火險天氣不燒;未落實監管責任人不燒;上山火不燒。
七、在森林防火期內(nei) ,尤其春節、清明等節日期間,各級林長和護林員要增加巡山護林密度,檢查點要嚴(yan) 格執行掃碼入林,對進山車輛和人員進行防火宣傳(chuan) 。
八、在森林防火期及高溫幹旱期內(nei) 未經鎮村同意擅自用火的,按《森林防火條例》和《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以及村規民約給予200至3000元處罰,造成重大火災的追究相關(guan) 單位或責任人民事或刑事責任。
九、各村(居)委要對本辦法落實責任人員,加強宣傳(chuan) ,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十、本辦法由三元鎮鎮森林防火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十一、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豐(feng) 都縣三元鎮人民政府野外用火審批單
豐(feng) 都縣三元鎮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豐(feng) 都縣三元鎮人民政府野外用火審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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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或個(ge) 人 |
責任人員 |
身份證號 |
電話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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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時間 |
用火地點 |
用火原因 |
用火規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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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氣溫溫度 |
用火時風力 |
火險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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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意見(簽字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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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政府審批意見(簽字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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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審批單一式三份,鎮、村、單位或個(ge) 人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