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決(jue) 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guan) 的決(jue) 定和命令。
(二)執行全鎮的社會(hui) 和經濟發展計劃、預算,管理轄區內(nei) 的經濟、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ti) 育事業(ye) 和財政、民政、治安、人民調解、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移民開發、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護社會(hui) 主義(yi) 的全民所有財產(chan) 和勞動群眾(zhong) 集體(ti) 所有財產(chan) ,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chan) ,維護社會(hui) 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四)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貫徹執行黨(dang) 和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xi) 慣,尊重民族宗教信仰。
(六)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七)接待辦理人民群眾(zhong) 來信來訪,真實反映群眾(zhong) 的意見和要求,保障地區穩定。
(八)承辦上級黨(dang) 委、政府和鎮黨(dang) 委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