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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 | 11500230711673906Y/2024-00018 | [ 發文字號 ] | 都督府發﹝2024﹞40號 |
| [ 主題分類 ]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其他 | [ 體裁分類 ] | 公文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都督鄉人民政府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02 | [ 發布日期 ] | 2024-08-01 |
| [ 索引號 ] | 11500230711673906Y/2024-00018 |
| [ 發文字號 ] | 都督府發﹝2024﹞40號 |
| [ 主題分類 ]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其他 |
| [ 體裁分類 ] | 公文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都督鄉人民政府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02 |
| [ 發布日期 ] | 2024-08-01 |
豐(feng) 都縣都督鄉(xiang) 人民政府關(guan) 於(yu) 印發《都督鄉(xiang) 應急救援隊管理製度》的通 知
各村(社區)、鄉(xiang) 級各部門:
《都督鄉(xiang) 應急救援隊管理製度》已經鄉(xiang) 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認真貫徹執行。
都督鄉(xiang) 應急救援隊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都督鄉(xiang) 應急救援隊(以下簡稱應急救援隊)的管理,提高各類突發性事件的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shang) 亡和財產(chan) 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應急管理部社會(hui) 應急力量建設基礎規範》等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救援隊伍,是指由都督鄉(xiang) 政府組織,能夠承擔鄉(xiang) 內(nei) 各類自然災害、安全生產(chan) 類突發事件等輔助救援任務。
第三條 都督鄉(xiang) 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鄉(xiang) 政府負責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監督。
第二章 隊伍的主要職責
第五條 參與(yu) 、協助上級相關(guan) 部門開展各類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工作。
第六條 協助上級部門在本轄區內(nei) 開展的大型體(ti) 育賽事、 旅遊盛會(hui) 及其他大型活動應急保障工作。
第七條 開展抗旱防汛、防震減災等應急救援培訓和宣傳(chuan) 教育活動。
第八條 開展救援人員的日常培訓、裝備的維護保養(yang) 和應急演練等工作。
第三章 隊伍的組織和管理
第九條 應急救援隊實行隊長負責製,鄉(xiang) 政府負責統籌協調和業(ye) 務指導,履行培育、管理、使用職責。
第十條 應急救援隊伍的組織架構、人員組成和職責分工按照相關(guan) 規定嚴(yan) 格執行,不得與(yu) 本管理辦法衝(chong) 突。
第十一條 應急救援隊伍實行隊員登記製度。由隊長負責組織實施隊員的招募、選拔、考核、登記等工作
第十二條 應急救援隊伍的名稱、隊旗、服裝及其標誌標識僅(jin) 限於(yu) 執行應急救援、培訓、演練和誌願服務等任務時使用。
第十三條 鄉(xiang) 應急救援隊受都督鄉(xiang) 政府統一指揮調度。
第十四條 應急救援隊伍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核心力量方麵。隊伍的人數不少於(yu) 20人。
(二)場地保障方麵。有固定、獨立的器材存放場所,場所麵積不少於(yu) 50平方米。
(三)主要裝備方麵。具備專(zhuan) 業(ye) 的照明、通信、道路、防汛、防火等各類救援類基本裝備和專(zhuan) 業(ye) 裝備。
(四)專(zhuan) 業(ye) 特長方麵。應急救援隊伍至少具備一項專(zhuan) 業(ye) 救援能力,能在應急知識宣傳(chuan) 、演練及救援等方麵發揮積極作用,能夠與(yu) 其他救援隊員團結互助,相互協作。
第十五條 應急救援隊伍隊員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hui) 公益救援事業(ye) ,認同公益救援理念自願遵守社會(hui) 應急救援隊管理辦法,自願參加社會(hui) 公益救援工作;
(二)遵紀守法、身體(ti) 健康,具有良好的組織性紀律性和奉獻精神。
(三)熟練掌握所屬隊伍所需要的專(zhuan) 業(ye) 知識和技能。
(四)完成規定的培訓課程,並通過考核。
(五)確保有時間和精力參加社會(hui) 應急救援隊的救援。
第四章 裝備管理
第十六條 應急救援隊裝備的配備、維修、保養(yang) 、更換、補充等工作由鄉(xiang) 政府統籌調度分配。
第十七條 鄉(xiang) 政府安排專(zhuan) 人每季度不少於(yu) 1次對設備清點和性能檢查,確保裝備性能完好,時刻處於(yu) 備勤狀態。
第五章 培訓和演練
第十八條 應急救援培訓的主要內(nei) 容包括:
(一)有關(guan) 應急救援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應急救援隊規章製度;
(三)相關(guan) 應急救援專(zhuan) 業(ye) 知識和技能:
(四)應急救援操作中的安全防護措施;
(五)應急裝備設施操作方法和規程;
(六)異常情況的鑒別和緊急處置方法;
(七)自救、互救知識;
(八)應急通信聯絡方法;
(九)相關(guan) 應急救援案例等.
第十九條 鄉(xiang) 政府根據實際適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隊伍的業(ye) 務培訓和演練。
第二十條 應急救援隊員應積極參加培訓和演練。
第六章 應急調用與(yu) 救援
第二十一條 鄉(xiang) 政府根據應急救援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調用應急救援隊伍。
第二十二條 經統一調度參加救援活動的應急救援隊伍到達突發事件現場後,接受事發地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調度。
第二十三條 應急救援隊伍在鄉(xiang) 政府內(nei) 設立值班電話,並保持24小時暢通。值班人員接到應急救援指令後,應當記錄事故類別、時間、地點等基本情況,並立即通知隊員出動,同時向應急救援隊負責人報告。
第二十四條 應急救援隊伍在抵達現場後應當立即向現場指揮負責人員報告,服從(cong) 現場指揮負責人員指揮。接受應急救援任務後應當及時確定方案,按照有關(guan) 程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並及時向現場指揮負責人員報告救援進展情況
第二十五條 現場應急救援結束後,應急救援隊伍應當清點人員、設備,經現場指揮負責人員同意後方可撤離現場。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製度由都督鄉(xiang) 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製度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豐(feng) 都縣都督鄉(xiang) 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