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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5002300086898343/2025-00017 [ 發文字號 ] 豐都住建發〔2024〕226號
[ 主題分類 ] 保障性住房 [ 體裁分類 ] 公告公示
[ 發布機構 ] 豐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 成文日期 ] 2024-09-23 [ 發布日期 ] 2025-02-28
[ 索引號 ] 115002300086898343/2025-00017
[ 發文字號 ] 豐都住建發〔2024〕226號
[ 主題分類 ] 保障性住房
[ 體裁分類 ] 公告公示
[ 發布機構 ] 豐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9-23
[ 發布日期 ] 2025-02-28

豐(feng) 都縣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委員會(hui) 關(guan) 於(yu) 印發《豐(feng) 都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購配售方案》的通知

各鄉(xiang) 鎮(街道),縣級各部門(單位),各國有企業(ye) :

現將《豐(feng) 都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購配售方案》印發你們(men) ,請遵照執行。

豐(feng) 都縣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委員會(hui)

2024923

豐(feng) 都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購配售方案

為(wei) 規範實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下簡稱保障性住房)的申購配售和回購管理,根據《國務院關(guan) 於(yu) 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guan) 於(yu) 印發重慶市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發〔202412號),結合豐(feng) 都實際,製定本方案

一、申購資格認定

保障對象重點針對住房有困難的城鎮戶籍家庭、本地工作人員和各類人才等工薪收入群體(ti) 。申購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購買(mai) 保障性住房:

(一)申購人為(wei) 本城鎮戶籍居民,具備完全民事行為(wei) 能力,申購家庭在縣城無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麵積低於(yu) 25平方米。

(二)申購人在本工作,且自申請之日前已在本足額連續繳納6個(ge) 月以上的城鎮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且在正常參保狀態;申購家庭在規定區域無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麵積低於(yu) 25平方米。

(三)申購人為(wei) 市或區縣人才管理部門認定的各類人才。

無住房是指申購家庭成員均無產(chan) 權住房(不含農(nong) 房),且申請之日前一年內(nei) 在規定區域內(nei) 沒有住房轉移登記記錄。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麵積計算公式:人均住房建築麵積=住房建築麵積÷申購家庭人數,在核查範圍內(nei) 有多處住房的,建築麵積合並計算。申購家庭住房核查範圍為(wei) 縣城區

申購人組建家庭的,應當以家庭為(wei) 單位申購保障性住房,申購人配偶、未滿18周歲的子女作為(wei) 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年滿18周歲的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贍養(yang) 、撫養(yang) 、扶養(yang) 關(guan) 係的共同生活人員可自願選擇是否作為(wei) 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選擇作為(wei) 共同申購的家庭成員的,視為(wei) 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申購政策。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單身人士可以1人申請。未滿18周歲的子女作為(wei) 申購家庭成員的,不影響其成年後享受保障性住房申購政策。一個(ge) 家庭隻能購買(mai) 1套保障性住房。保障對象中已享受公有住房、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應按規定在保障性住房交付前騰退政策性住房。申購人及其家庭成員取得保障性住房後,不得再次申購保障性住房

二、限定麵積標準

按照保基本原則,根據申購家庭人員確定購買(mai) 房屋麵積。2人及以下家庭60平方米左右,3人家庭90平方米左右,4人及以上家庭120平方米左右5人及以上家庭按需定製。引進各類人才申購麵積可適當放寬。

三、申購途徑及程序

符合申購條件的家庭,通過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平台或現場申請點豐(feng) 都縣三合街道建委大樓6樓)提交申購意願,填報申購家庭基本情況信息,選擇意向購買(mai) 住房樓盤、麵積和戶型等。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對意向申購家庭進行信息核對,建立輪候庫,進入輪候庫的申購家庭應每兩(liang) 年對填報的申購信息進行確認,未確認的取消輪候資格。

申購保障性住房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項目公告豐(feng) 都縣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項目公司完成項目選址和規劃建設方案後,結合房源供給和需求情況製定初步方案,經縣政府審核後,報市住房城鄉(xiang) 建委備案,縣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委員會(hui) 會(hui) 同項目公司向社會(hui) 發布公告。公告內(nei) 容包括配售對象、項目地址、戶型圖、區間價(jia) 格、周邊配套、預計竣工時間、申購時間等,申購期限不少於(yu)  30

(二)項目申請。輪候庫中的申購家庭,在項目申購期間,可以通過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平台或公布的申請點提交申請。申請時應如實填報申購表,提交身份證明、工作證明等材料,承諾對申報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實有效性負責,書(shu) 麵同意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申購家庭承租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的,應同時提交騰退政策性住房的書(shu) 麵承諾。

(三)聯網審核。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受理申請後,通過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的共享數據進行聯網核查,並在10個(ge) 工作日內(nei) 完成審核。通過審核的,取得配售資格,並向社會(hui) 公示,公示期5天。申購人可以通過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平台查詢審核結果,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向豐(feng) 都縣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委員會(hui) 申訴。

四、配售管理

縣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指導監督項目公司開展配售工作,程序如下:

(一)組織認購。項目公司對取得配售資格的申購人,采取公開搖號的方式確定認購名單,認購名單人數根據申購情況與(yu) 房源情況確定。在規定時間內(nei) ,申購人向項目公司繳交認購保證金,標準為(wei) 5萬(wan) 元/戶。項目公司向申購人出具認購協議書(shu) ,載明認購的戶型、麵積標準、權利義(yi) 務等信息。

(二)選房簽約。項目竣工聯合驗收通過後,發布選房簽約公告,明確選房時間、地點等信息。項目公司通過公開搖號方式對認購名單確定選房順序,選房順序號在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平台發布。申購人按順序選房,並與(yu) 項目公司簽訂購房合同、繳納購房款。認購保證金轉為(wei) 購房款。

未在規定時間內(nei) 參加選房的,選房後未簽訂購房合同的,認購保證金不予退還。在公開選房結束後,因房源售罄而未能參與(yu) 選房的,認購保證金可退還。

購房合同應明確產(chan) 權人、配售價(jia) 格、房屋使用維護、轉讓和抵押限製、回購事宜等內(nei) 容,合同示範文本由市住房城鄉(xiang) 建委會(hui) 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製定。

項目配售結束後,如有剩餘(yu) 房源,項目公司通過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平台發布剩餘(yu) 房源信息,麵向輪候庫中符合條件的申購人銷售。

五、價(jia) 格確定

保障性住房配售價(jia) 格按基本覆蓋劃撥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過5%的利潤確定,包括以下因素:

(一)劃撥土地成本,包含土地補償(chang) 費和拆遷補償(chang) 費;

(二)建安成本,包含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不含由政府負責建設項目直接相關(guan) 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

(三)貸款利息;

(四)稅金;

(五)不超過本條(一)與(yu) (二)之和為(wei) 基數的5%的利潤。

每套房屋價(jia) 格綜合樓層、朝向、位置等因素,由項目公司擬訂方案報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審核確定,報市住房城鄉(xiang) 建委備案。

六、付款方式

保障性住房可選擇全款或貸款購買(mai) 。對於(yu) 貸款購買(mai) 住房的居民家庭,可以按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個(ge) 人住房貸款或商業(ye) 銀行個(ge) 人住房貸款首套住房個(ge) 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為(wei) 不低於(yu) 15%,二套住房個(ge) 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為(wei) 不低於(yu) 25%。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可以提取個(ge) 人住房公積金用於(yu) 支付保障性住房個(ge) 人首付款。

申購人應當按照重慶市物業(ye) 專(zhuan) 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足額存物業(ye) 專(zhuan) 項維修資金。七、產(chan) 權辦理

項目公司、申購人應當按照不動產(chan) 登記有關(guan) 規定,向豐(feng) 都縣不動產(chan) 登記中心申請辦理不動產(chan) 登記,在不動產(chan) 權屬權證上注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辦理個(ge) 人住房貸款的,應當設定不動產(chan) 抵押權登記。

八、封閉管理

保障性住房實施封閉管理,不得變更為(wei) 商品住房,以買(mai) 賣、贈與(yu) 等方式上市交易。保障性住房可自住、出租、繼承,保障對象購買(mai) 保障性住房後仍可購買(mai) 商品住房。因繼承、離婚析產(chan) 而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房產(chan) 性質仍為(wei) 保障性住房。

1.換購購買(mai) 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生育新增家庭人口等情形,在具備房源條件下,可按規定申請1次換購。

2.回購購房人發生逾期還款超過貸款合同規定期限,司法機關(guan) 已裁定購買(mai) 人貸款違約情形的,所購保障性住房由政府指定機構進行回購。回購價(jia) 格按照原配售價(jia) 格,結合房屋折舊和房款利息確定。計算公式為(wei) :回購房屋總價(jia) =房屋原購買(mai) 總價(jia) ×(1-折舊率×購買(mai) 年限+回購時點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購買(mai) 年限),其中折舊率按建築主體(ti) 結構50年、每年折舊率2%計算,購買(mai) 年限不滿1年按1年計算。保障性住房回購時,產(chan) 權人應與(yu) 政府指定機構簽訂回購合同,退回住房,並結清水、電、氣、物業(ye) 管理等費用,未結清的相關(guan) 費用,政府指定機構可以在回購款中扣除。保障性住房產(chan) 權人、政府指定機構持身份證明(含政府指定機構證明材料)、回購合同等材料共同申辦轉移登記,政府指定機構在取得回購房屋的不動產(chan) 權證後支付全部回購價(jia) 款

回購房屋繼續作為(wei) 保障性住房使用,由政府指定機構通過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平台適時發布房源信息,麵向符合條件的申購人配售,配售價(jia) 格根據回購價(jia) 格確定。

3.強製收回。購房人違反國家、本市本縣有關(guan) 規定,采取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成員和住房條件等騙購獲取保障性住房的,一經查實,由政府指定機構依法依規收回保障性住房,收回價(jia) 格按照原配售價(jia) 格,結合房屋折舊確定。同時按照市場租金計收租金,時間從(cong) 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至住房退回之日止。

4.轉讓。個(ge) 人原因確需退出的,按以下程序組織轉讓

保障性住房產(chan) 權人向政府指定機構提出轉讓申請,審核通過的,由政府指定機構通過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平台發布房源信息,轉讓價(jia) 格參照回購價(jia) 格並結合裝修等因素綜合確定。

輪候庫內(nei) 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向政府指定機構提出申請,通過審核後,將購房款支付給政府指定機構。

政府指定機構先回收該房源,再向原產(chan) 權人支付房款,同時向輪候庫內(nei) 的保障對象出售該房屋產(chan) 權。

九、其他事項

   1.申購人以隱瞞、虛報、提供虛假材料等方式弄虛作假申請保障性住房資格的,申購家庭五年內(nei) 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2.購房人發生逾期還款超過貸款合同規定期限,司法機關(guan) 已裁定購買(mai) 人貸款違約的,五年內(nei) 不予受理其任何住房保障申請。   

3.購房人采取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成員和住房條件等騙購獲取保障性住房的,五年內(nei) 不予受理其任何住房保障申請,納入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平台進行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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