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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5002300086898343/2021-00118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保障性住房 [ 體裁分類 ] 其他公文
[ 發布機構 ] 豐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 成文日期 ] 2021-06-07 [ 發布日期 ] 2021-06-07
[ 索引號 ] 115002300086898343/2021-00118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保障性住房
[ 體裁分類 ] 其他公文
[ 發布機構 ] 豐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6-07
[ 發布日期 ] 2021-06-07

關(guan) 於(yu) 印發豐(feng) 都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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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feng) 都 縣 人 民 政 府

關(guan) 於(yu) 印發豐(feng) 都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

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政府有關(guan) 部門,有關(guan) 單位:

《豐(feng) 都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第82常務會(hui) 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遵照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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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feng) 都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wei) 加快推進統籌城鄉(xiang) 發展,完善我縣住房保障體(ti) 係,解決(jue) 城市住房困難群體(ti) 的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關(guan) 於(yu) 解決(jue)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幹意見》(國發〔200724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guan) 於(yu) 印發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1061號)精神,按照市人民政府“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場,高端有遏製”的住房保障體(ti) 係建設原則,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yu) 本縣行政區域內(nei) 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建設、分配、使用、管理及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並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麵積和按優(you) 惠租金標準向符合條件的家庭供應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縣政府成立豐(feng) 都縣公共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領導為(wei) 組長,縣政府辦、縣國土房管局、縣監察局、縣發改委、縣城鄉(xiang) 建委、縣財政局、縣環保局、縣規劃局、縣人防辦、縣消防大隊、縣氣象局、縣工業(ye) 園區管委會(hui) 、三合街道、名山街道等縣級有關(guan) 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wei) 成員,全麵統籌協調公共租賃住房工作。

第五條縣國土房管部門是全縣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門,牽頭協調規劃、計劃、建設、管理和政策實施工作。縣級有關(guan) 部門按職責分工,各司其職,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有關(guan) 管理與(yu) 監督工作。

第六條縣住房改革與(yu) 保障辦公室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組織縣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的審核、建庫、配租、租金收取和交易審核以及住房出售、回購管理工作;配合有關(guan) 部門製定規劃、計劃、租金標準和住房銷售價(jia) 格。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住房建設計劃由縣國土房管部門會(hui) 同縣發展改革、財政、城鄉(xiang) 建設、規劃等部門,結合我縣經濟社會(hui) 發展狀況、城鄉(xiang) 總體(ti) 規劃、土地利用總體(ti) 規劃、產(chan) 業(ye) 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情況編製,報縣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國有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

第九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由縣國土房管部門為(wei) 業(ye) 主,縣統一土地整治開發有限公司負責建設,由縣國土房管部門代縣政府擁有房屋產(chan) 權。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收購、改建等多種渠道籌集。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體(ti) 宿舍。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的來源渠道:

(一)中央安排的專(zhuan) 項資金;

(二)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

(三)縣財政土地出讓收益的5%

(四)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公積金貸款;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賃住房租售收入和財政性資金等償(chang) 還。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租售收入實行專(zhuan) 戶管理,專(zhuan) 款專(zhuan) 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

第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城市建設配套費、異地安置人防建設費、集中綠化建設費、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等行政事業(ye) 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全額安排用於(yu)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和出售過程中的建安營業(ye) 稅及附加、營業(ye) 稅及附加、房產(chan) 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等相關(guan) 稅費,全額安排用於(yu)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土地供應涉及的土地收益和稅費在縣政府權限範圍內(nei) ,全額安排用於(yu)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享受國家給予公共租賃住房的各項優(you) 惠政策。


第四章 準入管理


第十八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wei) 申請單位,每個(ge) 家庭確定1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wei) 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wei) 共同申請人。單身人士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本人為(wei) 申請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隻限申請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九條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在豐(feng) 都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規定收入限製的本縣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麵積低於(yu) 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大中專(zhuan) 院校及職校畢業(ye) 後就業(ye) 和進城務工及外地來豐(feng) 工作的無住房人員。

第二十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收入限製: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於(yu) 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於(yu) 3000元。政府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jia) 指數等因素的變化定期調整,並向社會(hui) 公布。

縣政府引進的特殊專(zhuan) 業(ye) 人才和在豐(feng) 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複轉軍(jun) 人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不受收入限製。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其直係親(qin) 屬有住房資助能力的,不能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二條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未實行實物配租和領取租金補貼的,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豐(feng) 都縣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辦理辦法(試行)》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行網上電子申請,三合、名山街道、社區配合調查審核。

第二十四條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身份證或戶口簿複印件;

(三)工作單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證明和社保局提供的社會(hui) 保險繳費證明;

(四)住房情況證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申請人登錄豐(feng) 都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公眾(zhong) 信息網站電子申請後,15個(ge) 工作日內(nei) 將紙質材料提交縣住房改革與(yu) 保障辦公室,縣住房改革與(yu) 保障辦公室自受理申請人的紙質材料申請後,在30個(ge) 工作日內(nei) 完成初審、複審工作。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經審查合格後,申請人合格名錄將在豐(feng) 都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公眾(zhong) 信息網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進入輪候庫。


第五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麵積與(yu) 申請人的家庭人數相對應,2人以下(含2人)選擇建築麵積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含3人)選擇建築麵積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可選擇建築麵積80平方米以內(nei) 的住房。

第二十七條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申請的時間段、選擇的公共租賃住房地點和相對應的戶型麵積搖號配租,並向獲得配租的申請人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shu) 。對本次搖號未能獲得配租的申請人,進入下一輪搖號配租。

第二十八條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縣政府引進的特殊專(zhuan) 業(ye) 人才,在豐(feng) 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複轉軍(jun) 人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優(you) 先輪候配租。

第二十九條領取配租確認通知書(shu) 的申請人應在收到縣住房改革與(yu) 保障辦公室發出入住通知後的30日內(nei) ,到縣住房改革與(yu) 保障辦公室指定的地點簽訂《豐(feng) 都縣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未按期簽訂合同的,將視為(wei) 自動放棄,本次配租作廢,但可重新申請。


第六章 租賃管理


第三十條  《豐(feng) 都縣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為(wei) 格式合同,每次合同期限最長為(wei) 5年。

第三十一條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約定租賃期限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權利。

承租人應愛護並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維修或賠償(chang) 。

第三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按照貸款利息、維護費並根據不同地段、不同房屋類別等因素,由縣物價(jia) 部門會(hui) 同縣財政、縣住房改革與(yu) 保障辦公室等相關(guan) 部門研究確定。租金實行動態調整,每2年向社會(hui) 公布一次。

第三十三條承租人應當按時交納政府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電視、物業(ye) 服務等費用。

第三十四條因人員變動申請換租相應規定麵積的公共租賃住房,應向縣住房改革與(yu) 保障辦公室提出申請,由縣住房改革與(yu) 保障辦公室按換租規定進行配租。

第三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物業(ye) 管理,由縣住房改革與(yu) 保障辦公室組建或選聘的專(zhuan) 業(ye) 物業(ye) 服務公司承擔;物業(ye) 服務費由縣物價(jia) 部門會(hui) 同縣住房改革與(yu) 保障辦公室及相關(guan) 部門研究核定。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六條  承租人租賃合同期滿,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3個(ge) 月前重新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三十七條  承租人通過購買(mai) 、獲贈、繼承等方式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地區獲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賃期內(nei) 超過政府規定的收入標準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和購買(mai) 人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其行為(wei) 記入信用檔案,5年內(nei) 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采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轉租、出借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四)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ge) 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計6個(ge) 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賃房中從(cong) 事違法活動的;

(七)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

第三十九條承租人在合同期滿或終止租賃合同的應當退出。確有特殊困難的,給予一定的過渡期限;拒不騰退的,按合同約定處理,並在適當範圍內(nei) 公告,必要時縣住房改革與(yu) 保障辦公室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第八章 出售管理


第四十條承租人在租賃5年期滿後,可選擇申請購買(mai) 居住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價(jia) 格以綜合造價(jia) 為(wei) 基準,具體(ti) 價(jia) 格由縣物價(jia) 部門會(hui) 同縣住房保障、縣財政等部門研究確定,定期向社會(hui) 公布。

第四十二條  購買(mai) 公共租賃住房,可選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後,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時,未付款麵積按照規定交納租金。

第四十三條購買(mai) 人與(yu) 產(chan) 權人或受托人書(shu) 麵簽訂銷售合同,明確付款價(jia) 格、付款方式、修繕責任,以及雙方其他的權利和義(yi) 務,付清全款後向房屋和土地權屬部門辦理登記。

第四十四條購買(mai) 的公共租賃住房不得進行出租、轉讓、贈予等市場交易,可以繼承、抵押。

第四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購買(mai) 後抵押,抵押值不得超過房屋購買(mai) 原值的70%

第四十六條購買(mai) 人通過購買(mai) 、獲贈、繼承等方式在購買(mai) 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獲得其他住房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轉讓以及抵押處置時,由政府回購,回購價(jia) 格為(wei) 原銷售價(jia) 格加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息。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縣住房改革與(yu) 保障辦公室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檔案,詳細記載規劃、計劃、建設和住房使用,承租人和購房人的申請、審核、輪候、配租、配售以及違法違約情況等有關(guan) 信息。

第四十八條縣住房改革與(yu) 保障辦公室應當組織對承租或購買(mai) 公共租賃住房人員履行合同約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資料;在監督檢查中,縣住房改革與(yu) 保障辦公室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2名以上工作人員可持工作證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員在場的情況下,進入公共租賃住房檢查使用情況;

(二)對違法違規行為(wei) 予以製止並責令改正。

第四十九條承租人隱瞞或偽(wei) 造住房、收入等情況,騙取公共租賃住房和查實社會(hui) 單位為(wei) 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有關(guan) 部門對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五十條地產(chan) 中介機構為(wei) 公共租賃住房接受委托代理轉讓、出租或者轉租的,由相關(guan) 部門對房地產(chan) 中介機構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計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會(hui) 的監督。有關(guan) 部門接到對違法違紀行為(wei) 進行檢舉(ju) 和控告的,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核實並作出處理。

第五十二條有關(guan) 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規劃、計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租賃 住房 管理 辦法 通知   

九游会首页官网             201012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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