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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5002300086898343/2023-00130 [ 發文字號 ] 豐都住建發〔2021〕159號
[ 主題分類 ] 其他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豐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 成文日期 ] 2021-08-27 [ 發布日期 ] 2021-09-03
[ 索引號 ] 115002300086898343/2023-00130
[ 發文字號 ] 豐都住建發〔2021〕159號
[ 主題分類 ] 其他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豐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8-27
[ 發布日期 ] 2021-09-03

豐(feng) 都縣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委員會(hui) 關(guan) 於(yu) 印發《安全生產(chan) 舉(ju) 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縣級相關(guan) 部門,各鄉(xiang) 鎮(街道):

  現將《安全生產(chan) 舉(ju) 報獎勵辦法》印發你們(men) ,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安全生產(chan) 舉(ju) 報獎勵辦法





豐(feng) 都縣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委員會(hui)

2021年8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安全生產(chan) 舉(ju) 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加強安全生產(chan) 領域的社會(hui) 監督,鼓勵舉(ju) 報生產(chan) 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wei) ,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製止和懲處非法違法行為(wei)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財政部印發的《安全生產(chan) 舉(ju) 報獎勵辦法》(安監總財〔2012〕63號)等有關(guan) 法律法規及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委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yu) 豐(feng) 都縣住建領域房屋市政工程發生的生產(chan) 安全事故或存在的事故隱患(以下統稱舉(ju) 報事項)的舉(ju) 報、核查和獎勵事項。

第三條全市統一設置“12350”安全生產(chan) 舉(ju) 報投訴特服電話。任何單位、組織和個(ge) 人(以下統稱舉(ju) 報人)可以撥打該電話舉(ju) 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chan) 違法行為(wei) 。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生產(chan) 安全事故,是指住建領域房屋市政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突然發生的,傷(shang) 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導致施工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事故隱患,是指住建領域房屋市政工程參建單位違反安全生產(chan) 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chan) 管理製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過程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人的不安全行為(wei) 、物的不安全狀態、場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wei) 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消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產(chan) 停業(ye) ,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隱患,或者受外部因素影響形成的生產(chan) 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消除的隱患。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chan) 非法行為(wei) ,是指未依法取得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的行政許可或其他相關(guan) 手續,擅自從(cong) 事建設活動的行為(wei) ,或者行政許可已經失效,繼續從(cong) 事建設活動的行為(wei) 。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chan) 違法行為(wei) ,是指參建單位及其從(cong) 業(ye) 人員違反安全生產(chan) 法律、法規、規章、強製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e) 標準的規定,從(cong) 事建設活動的行為(wei) 。

第二章 舉(ju) 報處理程序


第七條 舉(ju) 報受理後安排專(zhuan) 人負責舉(ju) 報事項,確保安全生產(chan) 舉(ju) 報及時受理。

第八條舉(ju) 報受理後,要對舉(ju) 報的內(nei) 容、性質以及管轄主體(ti) 等事項進行初步審查,並作出以下處理:

(一)舉(ju) 報事項屬於(yu) 本單位受理範圍的,經領導閱批後交責任科室辦理。

(二)舉(ju) 報事項不屬於(yu) 本單位受理範圍的,應當告知舉(ju) 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舉(ju) 報,或者將舉(ju) 報材料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並采取適當方式告知舉(ju) 報人。

 舉(ju) 報受理後,要及時組織核查並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應當采取突擊檢查、暗查暗訪等方式對舉(ju) 報事項進行核查;嚴(yan) 格按照行政執法程序的有關(guan) 要求進行調查和采集證據,並向被舉(ju) 報對象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核查人員與(yu) 被舉(ju) 報對象有直接利害關(guan) 係的,須主動申請回避;在核查過程中,應當加強與(yu) 舉(ju) 報人的溝通交流,必要時可以組織專(zhuan) 家進行論證。

(二)舉(ju) 報事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nei) 辦結;情況複雜的,經委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核查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舉(ju) 報人延期理由。

對可能導致事故發生或者造成重大社會(hui) 影響等緊急情況的舉(ju) 報,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及時移送有權處理單位或者組織本單位執法人員進行核查,並督促相關(guan) 責任單位、責任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三)在核查結束後10日內(nei) ,除無法聯係舉(ju) 報人外,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向舉(ju) 報人反饋核查結果。

第十條經核查屬實的生產(chan) 安全事故,應按照《生產(chan) 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十 依法應當給予被舉(ju) 報生產(chan) 經營單位及其有關(guan) 人員暫扣、吊銷相關(guan) 證照或者資質、資格證書(shu) 的,應提請發證機關(guan) 處理。


第三章 舉(ju) 報獎勵實施 


第十條 舉(ju) 報受理單位對受理的舉(ju) 報事項經核查屬實的,按以下標準給予舉(ju) 報人獎勵:

(一)舉(ju) 報各類安全生產(chan) 違法行為(wei) ,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高不超過30萬(wan) 元。

(二)對舉(ju) 報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chan) 非法違法行為(wei) 的,獎勵300元至1000元。
(三)舉(ju) 報瞞報、謊報生產(chan) 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查實舉(ju) 報的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給予獎勵,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實謊報瞞報1人獎勵3萬(wan) 元計算;較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4萬(wan) 元;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5萬(wan) 元計算;特別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6萬(wan) 元計算。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wan) 元。
第十結合舉(ju) 報人提供的證據與(yu) 事實相符合程度和事故隱患的嚴(yan) 重程度綜合確定給予舉(ju) 報人的獎金數額。

第十以下情形的舉(ju) 報不給予舉(ju) 報人獎勵:

(一)已經受理或者正在查處的事故、隱患及非法違法行為(wei) 的舉(ju) 報;

(二)所有公職人員及相關(guan) 人員的舉(ju) 報;

(三)社區幹部、網格員對本社區、本網格內(nei) 的舉(ju) 報;

(四)新聞媒體(ti) 已經曝光的事故、隱患及非法違法行為(wei) 的舉(ju) 報;

(五)受害者及其親(qin) 屬的投訴;

(六)沒有有效聯係方式的舉(ju) 報;

(七)其他不應給予獎勵的舉(ju) 報。

第十條 多人多次舉(ju) 報同一事項的,獎勵舉(ju) 報受理單位最先受理舉(ju) 報該事項的舉(ju) 報人;多人聯名舉(ju) 報同一事項的,獎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實名舉(ju) 報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shu) 麵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同一舉(ju) 報事項分別向兩(liang) 個(ge) 及以上單位舉(ju) 報的,隻能獲得一次獎勵。

第十舉(ju) 報人接到舉(ju) 報受理單位的領獎通知後,應當在60日內(nei) 完善獎金領取的相關(guan) 手續逾期視為(wei) 自動放棄領獎權利。安全生產(chan) 舉(ju) 報獎金為(wei) 偶然所得,舉(ju) 報人應按相關(guan) 規定繳納個(ge) 人所得稅。

十七每一起舉(ju) 報事項辦結後,要將舉(ju) 報材料、證據材料、核查相關(guan) 文書(shu) 、立案查處等資料歸檔保存。


第四章  其他規定


十八 應當依法保護舉(ju) 報人的合法權益並為(wei) 其保密,不得有下列行為(wei) :

(一)泄露舉(ju) 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聯係方式等個(ge) 人信息;

(二)將舉(ju) 報材料和舉(ju) 報人的有關(guan) 信息透露或者轉給被舉(ju) 報單位和被舉(ju) 報人;

(三)私自摘抄、複製、掃描、拍攝、扣壓或者銷毀舉(ju) 報材料以及對手寫(xie) 的匿名信函鑒定筆跡;

(四)核查有關(guan) 情況時,向被核查單位和人員出示有可能泄露舉(ju) 報人有效信息的舉(ju) 報材料原件或者複印件;

(五)對舉(ju) 報人進行獎勵或者宣傳(chuan) 時,未經舉(ju) 報人書(shu) 麵同意公開舉(ju) 報人信息。

十九條 舉(ju) 報人應客觀、準確、全麵反應所舉(ju) 報事項的內(nei) 容,並對所舉(ju) 報事項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和誣告、陷害他人。

二十 被舉(ju) 報單位應如實反映情況,不得隱瞞事實真相、藏匿銷毀證據,不得散布恐嚇、威脅言論或者打擊報複、損害舉(ju) 報人切身利益。

二十一條 舉(ju) 報受理單位、舉(ju) 報人、被舉(ju) 報單位有違反相關(guan) 規定行為(wei) 的,依照相關(guan) 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豐(feng) 都縣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委員會(hui) 負責解釋。
二十三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築施工安全生產(chan) 重點舉(ju) 報事項獎勵標準


豐(feng) 都縣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委員會(hui)

2021827


附件


建築施工安全生產(chan) 重點舉(ju) 報事項獎勵標準


  1. 沒有獲得有關(guan) 安全生產(chan) 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證照過期、證照未變更從(cong) 事建設活動的,或者將生產(chan) 經營項目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chan) 條件或相應資質(資格)的單位或者個(ge) 人。(獎勵1000元)

二、建設單位未提供安全生產(chan) 作業(ye) 環境。(獎勵500元)

三、建設單位對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參建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chan) 法律、法規和強製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獎勵500元)

四、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獎勵500元)

五、施工企業(ye) 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zhuan) 職安全生產(chan) 管理人員、特種作業(ye) 人員,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chan) 考核合格證書(shu)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ye) 人員操作資格證書(shu) 即從(cong) 事相關(guan) 作業(ye) 。(獎勵500元)

六、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不按照有關(guan) 規定到崗履職,每月在該項目上帶班生產(chan) 時間少於(yu) 本月施工時間的80%。(獎勵500元)

七、施工單位不落實防高墜措施、高處作業(ye) 人員不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獎勵300元)

八、施工單位不按照規定編製、審批、論證、實施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zhuan) 項方案,未安排專(zhuan) 職安全生產(chan) 管理人員現場監督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獎勵1000元)

九、施工單位違反標準規範,在未編製專(zhuan) 項方案、未增加安全措施的情況下盲目搶工期施工。(獎勵500元)

十、施工現場不按照操作規程或專(zhuan) 項方案進行安裝、拆卸、使用臨(lin) 時建築物、建築起重機械、腳手架和模板支撐體(ti) 係。(獎勵1000元)

十一、監理單位不按照規定實施經常性安全檢查、未有效製止違規行為(wei) 、應現場旁站監理而未嚴(yan) 格執行。(獎勵500元)

十二、監理單位未按規定編製、實施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zhuan) 項監理方案,或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專(zhuan) 項施工方案未進行依規審查。(獎勵1000元)

十三、監理單位對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未按照規定及時督促施工單位整改消除隱患或者督促暫停現場施工。(獎勵500元)

十四、建設、勘察、設計、檢驗檢測和監理等單位不按照規定在職責範圍內(nei) 管控工程安全風險隱患。(獎勵500元)

十五、施工現場使用國家或行業(ye) 明令“淘汰目錄”的機械設備、產(chan) 品和技術。(獎勵500元)

十六、施工現場違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未設置硬質密閉圍擋的;未采取覆蓋,灑水抑塵、衝(chong) 洗地麵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工程土石方(渣土)、建築垃圾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獎勵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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