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黨(dang) 和國家文化和旅遊、體(ti) 育、廣播電視、文物和博物館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文化和旅遊、體(ti) 育、廣播電視、文物和博物館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統籌規劃全縣文化體(ti) 育事業(ye) 、文化體(ti) 育產(chan) 業(ye) 和旅遊業(ye) 發展,擬訂文化體(ti) 育和旅遊、廣播電視、文物和博物館事業(ye) 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體(ti) 育和旅遊融合發展,推進體(ti) 製機製改革。
(三)管理全縣重大文化體(ti) 育和旅遊活動,指導縣級重點文化體(ti) 育和旅遊設施建設,負責全縣文化和旅遊整體(ti) 形象宣傳(chuan) 營銷和推廣,促進文化體(ti) 育產(chan) 業(ye) 和旅遊產(chan) 業(ye) 對外合作和市場推廣。擬訂旅遊領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遊。指導、協調、推動廣播電視領域產(chan) 業(ye) 發展。
(四)負責管理全縣文藝事業(ye) ,指導藝術創作生產(chan) ,扶持體(ti) 現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五)負責全縣公共文化事業(ye) 發展,推進全縣公共文化服務體(ti) 係建設和旅遊公共服務建設,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組織實施全縣廣播電視領域公共服務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動。
(六)指導、推進全縣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文物和博物館行業(ye) 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ye) 信息化、標準化建設。
(七)負責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chan) 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chan) 的保護、傳(chuan) 承、普及、弘揚和振興(xing) 。
(八)統籌規劃全縣文化產(chan) 業(ye) 和旅遊產(chan) 業(ye) ,組織實施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承擔文化市場和旅遊經濟運行監測體(ti) 係建設工作,促進文化產(chan) 業(ye) 和旅遊產(chan) 業(ye) 發展。
(九)指導全縣文化體(ti) 育和旅遊市場發展,對文化體(ti) 育和旅遊市場經營進行行業(ye) 監管,推進文化體(ti) 育和旅遊行業(ye) 信用體(ti) 係建設,依法規範文化體(ti) 育和旅遊市場。負責文化體(ti) 育和旅遊市場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工作。
(十)指導全縣文化和旅遊市場綜合執法,組織查處全縣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遊、體(ti) 育等市場的違法行為(wei) ,督查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具體(ti) 執法由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承擔。
(十一)負責對全縣各類廣播電視機構進行業(ye) 務指導和行業(ye) 監管,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對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進行管理。指導全縣廣播電視重點基礎設施建設。
(十二)負責電視劇行業(ye) 發展和電視劇創作生產(chan) 。監督管理、審查廣播電視節目、網絡視聽節目的內(nei) 容和質量。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負責實施廣播電視節目評價(jia) 工作。
(十三)負責對廣播電視節目傳(chuan) 輸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進行監管,負責全縣應急廣播體(ti) 係建設。指導全縣廣播電視係統的安全工作。負責衛星廣播電視地麵接收設施的管理。
(十四)負責指導全縣文物和博物館業(ye) 務工作。負責管理和指導全縣考古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的實施。組織開展文物資源調查,履行文物、博物館安全督察職責。指導協調博物館建設、管理及博物館間的交流與(yu) 協作。
(十五)負責推行全民健身計劃。組織實施國家體(ti) 育鍛煉標準,推動國民體(ti) 質監測和社會(hui) 體(ti) 育指導工作隊伍製度建設。指導公共體(ti) 育設施建設,負責公共體(ti) 育設施的監督管理。負責推動多元化體(ti) 育服務體(ti) 係建設,推進體(ti) 育公共服務和體(ti) 育體(ti) 製改革。負責統籌規劃全縣青少年體(ti) 育發展,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ti) 育工作。
(十六)協同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門負責曆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七)擬訂全縣文化體(ti) 育和旅遊行業(ye) 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從(cong) 業(ye) 人員的教育培訓和職業(ye) 資格管理。
(十八)負責機關(guan) 、所屬單位和所主管的社會(hui) 組織黨(dang) 建、安全監管、信訪穩定、文化和旅遊扶貧工作。
(十九)完成縣委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