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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500230008686473P/2023-00026 [ 發文字號 ] 豐都統計發〔2023〕28號
[ 主題分類 ] 統計 [ 體裁分類 ] 公文
[ 發布機構 ] 豐都縣統計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18 [ 發布日期 ] 2023-08-28
[ 索引號 ] 11500230008686473P/2023-00026
[ 發文字號 ] 豐都統計發〔2023〕28號
[ 主題分類 ] 統計
[ 體裁分類 ] 公文
[ 發布機構 ] 豐都縣統計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8-18
[ 發布日期 ] 2023-08-28

豐(feng) 都縣統計局關(guan) 於(yu) 印發《豐(feng) 都縣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有關(guan) 部門,有關(guan) 單位:

根據《重慶市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我局結合全縣實際,按程序製定了《豐(feng) 都縣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認真貫徹執行。

                     

豐(feng) 都縣統計局

                       2023818


(此件公開發布)


豐(feng) 都縣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為(wei) 科學有效組織全縣統計調查工作,規範地方統計調查行為(wei) ,推進地方統計調查項目規範性、統一性管理,科學合理配置統計資源,減輕統計調查對象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重慶市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豐(feng) 都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地方統計調查項目製定機關(guan) 的適用範圍,包括縣級有關(guan) 部門、街道辦事處。

第三條製定機關(guan) 根據地方經濟社會(hui) 發展需要,在國家統計調查項目之外製定的統計調查項目,即以表格、問卷、電話訪問、行政記錄、大數據以及其他方式搜集整理統計資料,用於(yu) 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普查、經常性調查、一次性調查、試點調查等各類地方性統計調查。具體(ti) 包括:

(一)縣級有關(guan) 部門製定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或者調整上級部門統計調查製度的,包括修改調查指標、調查範圍、調查頻率、調查單位等內(nei) 容,按本辦法管理;

(二)街道辦事處製定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

第四條按照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按權限管理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縣統計局為(wei) 豐(feng) 都縣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管理機關(guan) ,負責管理縣級有關(guan) 部門、街道辦事處的統計調查項目。

(一)縣級有關(guan) 部門製定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以及對上級部門統計調查製度修改調整後形成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報縣統計局審批。

(二)街道辦事處製定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報縣統計局審批。

第五條製定機關(guan) 不得組織實施營利性統計調查。

第六條製定機關(guan) 可以通過購買(mai) 服務,委托具有調查能力的單位實施統計調查。接受委托的調查單位應當嚴(yan) 格執行相關(guan) 統計調查製度。

第二章統計調查項目的製定

第七條製定統計調查項目,應考慮統計調查負擔和調查成本,科學確定調查內(nei) 容、調查範圍、調查頻率和調查規模,加強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的應用;可以通過行政記錄加工整理獲得統計資料的,不得開展統計調查;可以通過已經批準實施的各類統計調查整理獲得統計資料的,不得重複開展統計調查;抽樣調查、重點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開展全麵調查。

第八條 製定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應當有組織、人員和經費保障。

第九條 製定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同時製定該項目的統計調查製度。

統計調查製度內(nei) 容包括製度名稱、製定單位、統計法律法規、製度總說明、報表目錄、調查表式、統計標準和分類目錄、指標解釋、指標間邏輯關(guan) 係等。涉及抽樣調查的應當包括抽樣方案。

其中,統計調查製度總說明中應當對調查目的、調查對象、調查範圍、調查內(nei) 容、調查表式、調查頻率、調查時間、調查方法、調查組織實施方式、質量控製、報送要求、資料公布、信息共享等作出規定。

第十條 製定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應當規範設置統計指標、調查表,指標解釋和計算方法應當科學合理。

第十一條 製定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執行國家統計標準、部門統計標準和國家統計局關(guan) 於(yu) 統計分類標準的相關(guan) 規定。

第十二條 新製定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或者對現行統計調查項目進行較大修訂調整的,應當通過可行性測試評估開展試填試報等工作。其中,重大統計調查項目應當進行試點。

第十三條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應當聯合製定或者征求相關(guan) 部門意見。

第三章審批管理和職責

第十四條 縣統計局設立豐(feng) 都縣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審議小組,負責豐(feng) 都縣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審定。審議小組由組長、副組長及成員組成。由局長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機關(guan) 辦公室、法規監察科、綜合業(ye) 務科、統計行政執法支隊、各統計專(zhuan) 業(ye) 負責人為(wei) 小組成員。審議小組辦公室設在綜合業(ye) 務科,負責統計調查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審議小組成員職責:

(一)機關(guan) 辦公室負責統計調查項目文件登記、流轉、核發文號等工作。

(二)法規監察科負責對統計調查項目及其配套的統計調查製度主要內(nei) 容是否違反統計法律法規進行審查。

(三)綜合業(ye) 務科負責統計調查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配套的統計調查製度的科學性以及統計標準、法定標識的規範性等進行審查,初步審查重複統計問題;以及對統計調查製度相關(guan) 數據發布事項進行審查。牽頭組織各統計專(zhuan) 業(ye) 對相關(guan) 統計調查製度的科學性、可行性以及統計指標、統計方法、邏輯關(guan) 係的規範性等進行審查,重點審查是否重複統計問題;以及對統計調查製度涉及的統計調查對象的定義(yi) 、範圍、屬性指標等進行審查,並根據相關(guan) 規定提供國家基本單位名錄信息支持等。

(四)統計行政執法支隊負責對轄區內(nei)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監督檢查,是否按照本辦法進行審批;接受社會(hui) 舉(ju) 報,並進行核實處理。

(五)副組長負責對縣級有關(guan) 部門、街道辦事處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核。

(六)組長(或局長辦公會(hui) )負責對縣級有關(guan) 部門、街道辦事處統計調查項目的審定。

第十六條審議小組審議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縣級有關(guan) 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由縣級有關(guan) 部門製定,報縣統計局審批;街道辦事處統計調查項目由街道辦事處製定,報縣統計局審批。

(二)必要性原則。統計調查項目設立必須有明確的法定依據或確為(wei) 公共管理和服務所必需,符合製定機關(guan) 職責職能。調查內(nei) 容要簡約,統計指標必須緊扣調查目的,嚴(yan) 謹、規範、可理解,不得重複設計。調查範圍要精準,確保應統盡統、不重不漏。

(三)科學性原則。要在深入分析調查總體(ti) 的前提下,綜合運用全麵調查、重點調查等方法,並充分利用行政記錄等資料。能夠通過行政記錄或已有統計調查資料加工整理取得的,不得開展統計調查。抽樣調查、重點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開展全麵調查。抽樣調查要合理設計抽樣方法、抽樣精度,科學測算樣本量。

(四)可行性原則。統計調查項目的組織實施單位要具備項目執行能力,有必要的組織、人員和經費保障。統計調查製度的設計要充分考慮基層統計機構和被調查對象的承受能力,符合統計工作規律。重要統計調查項目應當經過研究論證和試點。

(五)一致性原則。國家、部門、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應協調一致,互為(wei) 補充,部門、地方統計調查項目不得與(yu) 國家統計調查項目衝(chong) 突矛盾。統計調查項目的組織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審批同意的統計調查製度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審議小組加強對縣級有關(guan) 部門、街道辦事處統計調查項目執行情況和數據質量的監督管理,針對統計督察、執法檢查、數據質量核查等發現的問題,研究提出相關(guan) 工作要求,督促相關(guan) 責任單位整改落實。

第四章申報審批程序

第十八條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申報對象及提交材料:

(一)申報對象:縣級部門、街道辦事處。

申請審批的新建或重大修訂統計調查項目,申請單位原則上在項目實施前60日提出申請;申請審批的一般性修訂統計調查項目,申請單位原則上在項目實施前30日提出申請。

(二)提交材料:

1.申請審批項目的公文;

2.統計調查項目申請表;

3.該項目統計調查製度(方案);

4.重要統計調查項目的試點報告和征求意見情況;

5.涉及其他有關(guan) 部門職責的統計調查項目,征求相關(guan) 部門意見及采納情況;

6.對外公布的統計調查製度主要內(nei) 容;

7.委托統計調查項目應提供委托單位出具的委托函,說明委托事項和經費保障等情況;

8.提供有關(guan) 會(hui) 議紀要,包含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規定等內(nei) 容。

包括統計調查項目基本情況,可行性論證報告,征求相關(guan) 地方、部門或專(zhuan) 家意見情況,會(hui) 議集體(ti) 討論決(jue) 定情況,經費保障情況,新建項目可行性測試情況,修訂項目的修訂說明、上期項目執行情況等內(nei) 容。

第十九條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流程:

(一)立項登記。局機關(guan) 辦公室接收縣級有關(guan) 部門、街道辦事處統計調查項目申請文件登記。

(二)項目受理。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定形式的,審議小組辦公室予以受理並審查統計調查項目申報材料,提出初審意見。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審議小組辦公室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nei) 容,製定機關(guan) 應當及時予以補正。

(三)項目審查。審議小組對統計調查項目立項依據及其配套的統計調查製度的統計範圍、統計標準、統計指標、統計方法、數據共享等內(nei) 容進行綜合性審查。對立項依據不充分、與(yu) 已批準的統計調查項目主要內(nei) 容重複矛盾、主要統計指標能夠通過行政記錄或者已有統計調查資料加工整理取得的統計調查項目,審議小組向申請單位提出修改意見;修改後仍存在上述問題的,審議小組提出不予批準的初審意見。審議小組同時對統計調查製度內(nei) 容提出規範性意見。

根據統計調查項目及其配套的統計調查製度內(nei) 容,審議小組辦公室組織征求小組成員意見。各成員根據本崗位職責,按照統計調查項目審議原則對統計調查製度的統計範圍、統計標準、統計指標、統計方法、資料公布和共享等內(nei) 容進行審查,重點審查重複統計問題。

小組成員一般應在5個(ge) 工作日內(nei) 提出書(shu) 麵意見。對於(yu) 小組成員意見不一致的,審議小組組織小組成員進一步協商研究,統一提出修改意見,反饋申請單位。必要時由審議小組組織統計調查項目論證。

審議小組辦公室綜合各方意見,遵循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原則,對完善後的統計調查項目及其配套的統計調查製度提出明確的辦理建議。

(四)項目審定。縣級有關(guan) 部門、街道辦事處的統計調查項目,提交審議小組組長(或局長辦公會(hui) )審定。

(五)項目批複。審議小組辦公室將審定意見形成書(shu) 麵文件,批複申請單位,局辦公室核發文號。

第二十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縣統計局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shu) 麵決(jue) 定:

(一)具有法定依據或者確為(wei) 本地區、本部門公共管理和服務所必需;

(二)與(yu) 國家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和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主要內(nei) 容不重複、不矛盾;補充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的,應確保不影響原項目的完整性;

(三)主要統計指標無法通過行政記錄或者已有統計調查資料加工整理取得;

(四)統計調查製度符合統計法律法規規定,科學、合理、可行;

(五)執行國家統計標準、部門統計標準和國家統計局關(guan) 於(yu) 統計分類標準的相關(guan) 規定;

(六)製定機關(guan) 具備項目執行能力。

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縣統計局向製定機關(guan) 提出修改意見;修改後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書(shu) 麵決(jue) 定,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工作期限:

審議小組應當自受理統計調查項目之日起15個(ge) 工作日內(nei) 完成審批。製定機關(guan) 修改、補充統計調查項目有關(guan) 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審批期限內(nei) 。15個(ge) 工作日內(nei) 不能作出決(jue) 定的,經縣統計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ge) 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審批期限的理由告知製定機關(guan) 。審批完成時間以作出書(shu) 麵決(jue) 定日期為(wei) 準。

第二十二條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簡化審批程序,根據工作需要縮短期限:

(一)發生突發事件,需要迅速實施統計調查;

(二)統計調查製度內(nei) 容未作變動,統計調查項目有效期屆滿需要延長期限。

符合前款(一)規定的,製定機關(guan) 可先提交第十八條(一)(三)項材料,並於(yu) 10個(ge) 工作日內(nei) 補足其他應提交材料。

第二十三條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實行有效期管理。

批準的統計調查項目有效期不超過三年;有效期以批準文件的規定日期為(wei) 準。

統計調查項目在有效期內(nei) 需要變更內(nei) 容的,製定機關(guan) 應當重新申請審批;統計調查項目有效期截止後仍需繼續執行的,須在有效期截止前一個(ge) 月申請審批;超過有效期的統計調查項目自動廢止,不另行公布。在有效期內(nei) 未能組織實施調查的,製定機關(guan) 應當書(shu) 麵報告情況。

第五章統計調查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經審批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在報表的右上角標明法定標識,包括表號、製定機關(guan) 、批準機關(guan) 、批準文號、有效期限等標誌。

第二十五條 製定機關(guan) 收到批準書(shu) 麵決(jue) 定後,應當在10個(ge) 工作日內(nei) ,將標注法定標識用於(yu) 實施的統計調查製度報送縣統計局。

第二十六條縣統計局及時向社會(hui) 公布批準的統計調查項目名稱、製定機關(guan) 、批準文號、有效期限和統計調查製度的主要內(nei) 容。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縣統計局根據相關(guan) 規定,加強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執行情況及其數據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統計調查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製定機關(guan) 應當健全統計工作管理機製,規範統計工作流程,夯實統計基礎工作,完善統計數據質量控製辦法,嚴(yan) 格按照批準的統計調查製度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製定機關(guan) 在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時,應當就統計調查製度的主要內(nei) 容對組織實施人員進行培訓;應當就法定填報義(yi) 務、主要指標涵義(yi) 和口徑、計算方法、采用的統計標準和其他填報要求,向調查對象作出說明。

第三十條 製定機關(guan) 實施統計調查獲取的統計調查結果,按照批準文件的要求,及時向縣統計局綜合業(ye) 務科提供調查數據和相關(guan) 報告(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綜合業(ye) 務科按照統計數據使用管理的有關(guan) 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一條 製定機關(guan) 應當建立統計調查項目執行情況評估辦法,開展項目執行情況評估,評價(jia) 項目執行情況和成效,查找項目中存在的問題。

第三十二條統計調查項目調查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應嚴(yan) 格遵守國家及地方相關(guan) 財務規定。

第三十三條 對涉及統計調查項目違規違法行為(wei) 的查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等有關(guan) 法律規定執行。

第七章

第三十四條 納入機構編製管理的群眾(zhong) 團體(ti) 機關(guan) 參照縣級有關(guan) 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豐(feng) 都縣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豐(feng) 都統計發〔2016105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豐(feng) 都縣統計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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