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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473P/2020-00160 | [ 發文字號 ] | 豐都統計發〔2020〕26號 |
| [ 主題分類 ] | 統計 | [ 體裁分類 ] | 其他公文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統計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6-23 | [ 發布日期 ] | 2020-06-30 |
|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473P/2020-00160 |
| [ 發文字號 ] | 豐都統計發〔2020〕26號 |
| [ 主題分類 ] | 統計 |
| [ 體裁分類 ] | 其他公文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統計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6-23 |
| [ 發布日期 ] | 2020-06-30 |
豐(feng) 都縣統計局關(guan) 於(yu) 印發《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辦法》的通知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局機關(guan) 各科室、局屬各單位:
根據《重慶市統計局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辦法》精神,結合我縣統計工作實際,研究製定了《豐(feng) 都縣統計局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辦法》,現印發你們(men) ,請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豐(feng) 都縣統計局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辦法》
豐(feng) 都縣統計局
2020年6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豐(feng) 都縣統計局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wei) 創新統計管理方式,規範統計執法行為(wei) ,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guan) 於(yu) 深化統計管理體(ti) 製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進一步完善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製度,根據《國家統計局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辦法(試行)》和 《重慶市統計局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辦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yu) 豐(feng) 都縣采用“雙隨機”抽查方式開展的統計執法檢查。全國經濟普查、全國農(nong) 業(ye) 普查、全國人口普查等重大國家統計調查的隨機抽查按照國家統計局、重慶市統計局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三條 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工作,堅持依法監管、公正高效、公開透明、協同推進的原則,嚴(yan) 格按照統計法律法規有關(guan) 規定,在縣統計局黨(dang) 組統一領導下,由縣統計執法檢查隊統一組織實施,有關(guan) 職能科(室、中心、隊)配合。
第四條 組織和參與(yu) 隨機抽查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工作紀律,不得泄露隨機抽查有關(guan) 情況。
第五條 國家常規統計調查、抽樣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隨機抽查內(nei) 容為(wei) :
(一)調查對象依法提供統計資料情況,設置原始記錄、統計台賬情況,依法建立並執行統計資料管理製度情況,為(wei) 履行法定填報職責提供保障情況,依法配合統計調查和統計監督情況;
(二)遵守統計法情況,履行法定統計職責情況,執行國家統計政令和統計行政管理製度情況。
第六條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為(wei) :
(一)調查對象依法提供統計資料情況;
(二)調查對象依法建立原始記錄、統計台賬和統計資料管理製度情況;
(三)調查對象依法為(wei) 履行法定填報職責提供保障情況;
(四)調查對象依法配合統計調查和統計監督情況。
第七條 建立檢查對象名錄庫。統計執法檢查領域和範圍內(nei) 所有統計調查對象為(wei) 檢查對象名錄庫。
第八條 檢查對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抽取。
(一)隨機抽取檢查對象或按照局長辦公會(hui) 的安排、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檢查的。
(二)在抽中的各鄉(xiang) 鎮(街道)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調查對象,也可根據需要在縣直單位直接抽取一定數量的調查對象。在縣統計局領導和有關(guan) 人員見證下,由縣統計執法檢查組人員對鄉(xiang) 鎮(街道)或調查對象進行排序,隨機抽取。
第九條 統計執法檢查人員應符合專(zhuan) 業(ye) 要求且與(yu) 檢查單位無利害關(guan) 係的人員中隨機抽取。
第十條 檢查時首先對抽中的調查對象遵守統計法情況進行檢查,再對遵守執行統計法、履行法定統計職責、執行國家統計政令和統計行政管理製度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一條 統計執法檢查原則上采取“雙隨機”抽查方式進行。對違法案件的立案查處和對違法舉(ju) 報線索的核實按照有關(guan) 規定執行。根據工作需要,對存在數據異常、配合程度不高、有重大統計違法嫌疑的調查對象,經縣統計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直接進行執法檢查。
第十二條 “雙隨機”抽查的現場檢查,按照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對隨機抽查中發現的統計違法行為(wei) ,或統計執法人員在抽查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wei) ,嚴(yan) 格依照統計法律法規有關(guan) 規定立案查處。
第十四條 各統計專(zhuan) 業(ye) 開展的數據質量檢查工作可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豐(feng) 都縣統計局負責解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