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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473P/2020-00118 | [ 發文字號 ] | 豐都統計發〔2020〕2號 |
| [ 主題分類 ] | 統計 | [ 體裁分類 ] | 公文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統計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1-03 | [ 發布日期 ] | 2020-01-10 |
|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473P/2020-00118 |
| [ 發文字號 ] | 豐都統計發〔2020〕2號 |
| [ 主題分類 ] | 統計 |
| [ 體裁分類 ] | 公文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統計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1-03 |
| [ 發布日期 ] | 2020-01-10 |
豐(feng) 都縣統計局關(guan) 於(yu) 轉發《重慶市統計局印發重慶市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統計信用檔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各部門,各企事業(ye) 單位:
現將重慶市統計局關(guan) 於(yu) 印發《重慶市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統計信用檔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渝統發〔2019〕78號)轉發給你們(men) ,請各單位加強學習(xi) 宣傳(chuan) ,確保各相關(guan) 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知曉,並嚴(yan) 格遵照執行。
附件:重慶市統計局關(guan) 於(yu) 印發《重慶市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統計信用檔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豐(feng) 都縣統計局
2020年1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渝統發〔2019〕78號
重慶市統計局
關(guan) 於(yu) 印發《重慶市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統計信用檔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統計局,萬(wan) 盛經開區統計局,機關(guan) 各處室、局屬各單位,有關(guan) 單位:
《重慶市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統計信用檔案管理辦法(試行)》經重慶市統計局2019年第35次局長辦公會(hui) 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認真遵照執行。
重慶市統計局
2019年12月16日
重慶市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統計信用檔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wei) 貫徹落實中央《關(guan) 於(yu) 深化統計管理體(ti) 製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文件的要求,推進統計領域誠信建設,引導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依法統計、誠信統計,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務院關(guan) 於(yu) 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製度加快推進社會(hui) 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統計執法監督檢查辦法》《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統計信用檔案管理辦法》,結合工作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是指國家機關(guan)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和其他組織中從(cong) 事統計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統計信用檔案管理是指市、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對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統計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和共享等活動。
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統計信用檔案是市、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依法履職過程中獲取或製作的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統計信用記錄,包括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的基本信息和統計信用行為(wei) 信息。
(一)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職務、學曆或職稱、身份證號碼、單位名稱、通信地址和聯係方式等。
(二)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統計信用行為(wei) 信息包括:
1.遵守統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guan) 規定情況;
2.執行統計調查製度情況;
3.提供統計資料及其質量情況;
4.執行國家統計政令情況;
5.統計違法違紀行為(wei) 及處理情況;
6.其他與(yu) 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統計信用相關(guan) 的信息。
第四條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統計信用檔案管理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重慶市統計局負責建立健全全市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統計信用檔案管理製度,組織、規範、監督和指導全市從(cong) 業(ye) 人員統計信用信息的采集、認定、公示和共享等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按照本辦法以及重慶市統計局的部署,負責采集並及時更新由其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的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的基本信息,記錄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的統計信用行為(wei) 信息,依法依規公示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嚴(yan) 重失信行為(wei) 記錄。
第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依法保障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統計信用檔案的安全,不得將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的統計信用檔案信息用於(yu) 統計信用管理以外的目的。
第七條 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統計信用行為(wei) 信息分為(wei) 統計守信行為(wei) 信息、統計警示行為(wei) 信息和統計嚴(yan) 重失信行為(wei) 信息。
第八條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統計信用行為(wei) 信息管理實行誰采集、誰公示、誰負責的原則。
重慶市統計局可以根據統計執法檢查等方式獲取的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嚴(yan) 重失信行為(wei) 信息,直接進行認定並公示。
第九條 調查單位中的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為(wei) 統計守信行為(wei) :
(一)按照統計法律法規、統計調查製度和國家有關(guan) 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資料;
(二)遵守統計資料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製度;
(三)主動配合統計機構依法開展統計調查、統計檢查;
(四)未被其他部門列入聯合懲戒失信人員名單,也未發現有任何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調查製度行為(wei) 。
第十條政府統計中的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為(wei) 統計守信行為(wei) :
(一)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ye) 道德,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職權;
(二)依法履行職責,按照統計調查製度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搜集、報送統計資料;
(三)搜集、審核、錄入的統計資料與(yu) 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原始統計資料一致;
(四)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e) 秘密和個(ge) 人信息予以保密,未將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推斷單個(ge) 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提供、泄露給其他單位或個(ge) 人;
(五)依法開展統計調查、統計檢查;
(六)主動配合上級統計機構依法開展的統計執法檢查和統計數據核查;
(七)未被其他部門列入聯合懲戒失信人員名單,也未發現有任何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調查製度行為(wei) 。
第十一條調查單位中的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wei) 統計警示行為(wei) :
(一)提供統計資料不及時、不完整;
(二)未遵守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製度;
(三)統計資料報送異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釋;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情節較輕;
(五)其他未遵守統計調查製度和國家有關(guan) 規定的行為(wei) 。
第十二條政府統計中的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wei) 統計警示行為(wei) :
(一)負責搜集、整理的統計數據資料不及時、不完整;
(二)對調查對象報送的不真實、不準確的統計數據未及時糾正;
(三)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情節較輕;
(四)將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推斷單個(ge) 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提供、泄露給其他單位或個(ge) 人,未造成不良影響;
(五)其他未遵守統計調查製度和國家有關(guan) 規定的行為(wei) 。
第十三條 調查單位中的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wei) 統計嚴(yan) 重失信行為(wei) :
(一)編造虛假統計數據;
(二)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拒報或者故意遲報統計資料,屬於(yu) 情節嚴(yan) 重或者情節特別嚴(yan) 重的統計造假、弄虛作假違法行為(wei) ;
(三)拒絕答複或者不如實答複統計檢查查詢書(shu) ;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情節嚴(yan) 重;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guan) 證明和資料;
(六)警示行為(wei) 未在規定期限內(nei) 改正;
(七)其他嚴(yan) 重統計違法行為(wei) 。
第十四條政府統計中的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wei) 統計嚴(yan) 重失信行為(wei) :
(一)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統計數據;
(二)偽(wei) 造、篡改統計資料;
(三)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偽(wei) 造、篡改統計資料;
(四)強令、授意、指使相關(guan) 地區和部門、統計調查對象、其他機構及其人員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
(五)發現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yan) 重失實不予糾正;
(六)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yan) 重失實,應當發現而未發現;
(七)違反規定代填代報統計資料,冒名報送統計數據;
(八)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情節嚴(yan) 重;
(九)包庇、縱容統計違法違紀行為(wei) ;
(十)向統計調查對象和統計檢查對象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
(十一)泄露統計調查、統計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e) 秘密和個(ge) 人信息;
(十二)提供、泄露能夠識別或推斷單個(ge) 統計調查對象身份資料的,造成不良影響或情節較重;
(十三)其他嚴(yan) 重統計違法行為(wei) 。
第十五條 認定機構在作出認定決(jue) 定前,應當製作《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統計信用認定告知書(shu) 》,向認定對象告知所被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並抄送其所在單位。
第十六條 被認定為(wei) 警示行為(wei) 、嚴(yan) 重失信行為(wei) 的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自收到認定決(jue) 定告知書(shu) 起3個(ge) 工作日內(nei) 可以向作出認定決(jue) 定的統計機構提出陳述申辯,逾期未提出的視為(wei) 放棄該權利。
認定對象提出不同意見時,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應當認真聽取。認定對象提出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應當開展複核,複核成立的予以采納,並在30日內(nei) 將複核情況告知認定對象。
第十七條陳述申辯結束後,仍被認定為(wei) 警示行為(wei) 、嚴(yan) 重失信行為(wei) 的,認定機構應當作出認定決(jue) 定並製作《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統計信用認定決(jue) 定書(shu) 》。《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統計信用認定決(jue) 定書(shu) 》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認定對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名稱、地址;
(二)違反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認定的種類和依據;
(四)不服認定決(jue) 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作出認定決(jue) 定的統計機構名稱和作出決(jue) 定的日期,並加蓋作出認定決(jue) 定的統計機構印章。
第十八條 認定機構應當在《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統計信用認定告知書(shu) 》或《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統計信用認定決(jue) 定書(shu) 》作出後7日內(nei) 送達認定對象。認定對象應當在送達回執上簽字,並注明簽收日期。認定對象拒絕接收的,應當在其他人員見證下,由送達人員、見證人員在送達回執上簽字並注明理由,將《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統計信用認定決(jue) 定書(shu) 》留置;認定對象不能接收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guan) 規定執行。
郵寄送達的,應當通過中國郵政掛號寄送。
第十九條認定對象有從(cong) 輕或從(cong) 重認定情形的,參照《重慶市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相關(guan) 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認定對象對統計機構在公示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統計信用信息工作中的具體(ti) 行政行為(wei) 或作出的認定決(jue) 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認定決(jue) 定書(shu) 之日起六十日內(nei) 向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上一級統計機構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認定決(jue) 定書(shu) 之日起六個(ge) 月內(nei) 向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認定決(jue) 定不停止執行。
第二十一條認定機構應當自作出嚴(yan) 重失信行為(wei) 認定決(jue) 定20個(ge) 工作日內(nei) 向社會(hui) 公示。公示內(nei) 容包括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的姓名、性別、單位名稱、職務、嚴(yan) 重失信行為(wei) 信息等。
第二十二條重慶市統計局在其網站建立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嚴(yan) 重失信行為(wei) 信息公示專(zhuan) 欄,向社會(hui) 公示職責範圍內(nei) 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的嚴(yan) 重失信行為(wei) 信息,與(yu) “信用中國(重慶)”網站和重慶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聯通,並鏈接到國家統計局網站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嚴(yan) 重失信行為(wei) 信息公示專(zhuan) 欄。
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分工,在本級人民政府或本級統計機構網站公示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嚴(yan) 重失信行為(wei) 信息,同時加載到重慶市統計局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嚴(yan) 重失信行為(wei) 信息公示專(zhuan) 欄。
第二十三條 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嚴(yan) 重失信行為(wei) 信息公示期限為(wei) 1年。公示期間,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認真整改並提出申請,經履行公示職責的統計機構核實後,可以從(cong) 公示網站提前移除,但公示時間不得少於(yu) 6個(ge) 月。
公示期間,整改不到位的,公示期限延長至2年;再次發生統計違法行為(wei) 並查實的,自查實之日起,公示2年。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遵循誠信守法便利、失信違法懲戒原則,對守信行為(wei) 予以激勵,對出現警示和嚴(yan) 重失信行為(wei) 的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對存在嚴(yan) 重失信行為(wei) 的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應當按照《關(guan) 於(yu) 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製建設的意見》,以及《關(guan) 於(yu) 對統計領域嚴(yan) 重失信企業(ye) 及其有關(guan) 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修訂版)》實施聯合懲戒。
聯合懲戒措施包括:
(一)依據統計法對失信人員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1.通過國家統計局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ye) 信用信息公示係統向社會(hui) 公示失信企業(ye) 和失信人員信息;
2.對負有責任的屬於(yu) 國家工作人員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有關(guan) 規定移送任免機關(guan) 、紀檢監察機關(guan) 、組織(人事)部門依紀依法給予處分處理。
(二)依法限製取得財政資金和社會(hui) 保障資金支持。
(三)依法限製參加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
(四)將失信信息作為(wei) 在股票、可轉換債(zhai) 券發行審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ye) 股份轉讓係統掛牌公開轉讓審核的參考。對失信主體(ti) 注冊(ce) 非金融企業(ye) 債(zhai) 務融資工具加強管理,並按照注冊(ce) 發行有關(guan) 工作要求,強化信息披露,加強投資人保護機製,防範有關(guan) 風險。對申請發行企業(ye) 債(zhai) 券不予受理。
(五)暫停審批科技項目;對已經取得高新技術企業(ye) 資格的,經認定機構核實,取消資格;禁止參與(yu) 科技型中小企業(ye) 評價(jia) 。
(六)依法限製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申報引進外國專(zhuan) 家項目、引才引智示範基地、出國培訓項目等引智項目。
(七)依法限製參與(yu) 政府采購活動。
(八)依法限製取得政府供應土地及出讓探礦權、采礦權。
(九)嚴(yan) 格、審慎審批新改擴建項目的環評事項。
(十)依法限製新增建設項目審批;限製建築業(ye) 企業(ye) 資質;從(cong) 嚴(yan) 審核包括新增許可範圍在內(nei) 的鐵路運輸企業(ye) 準入許可。
(十一)依法限製參與(yu)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e) 特許經營。
(十二)依法限製享受財政資金補貼等各類政府優(you) 惠政策。
(十三)依法限製受讓收費公路權益。
(十四)將失信信息作為(wei) 境內(nei) 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或相關(guan) 人員成為(wei) 股權激勵對象事中事後監管的參考。
(十五)加大進出口貨物監管力度,加強布控查驗、後續稽查或統計監督核查。
(十六)將失信狀況作為(wei) 納稅信用評價(jia) 的重要外部參考。
(十七)依法限製申請認證機構資質(含資質延續)、認證領域擴大;依法限製申請認證(含認證證書(shu) 延續);認證機構加大對失信企業(ye) 的證後監督力度,依法撤銷或者暫停相關(guan) 認證證書(shu) 。
(十八)作為(wei) 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
(十九)依法限製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
(二十)禁止申請信息安全產(chan) 品和係統測評服務,不頒發證書(shu) ,不提供技術支撐;不頒發各類信息安全服務資質,禁止其參與(yu) 國家關(guan) 鍵信息基礎安全保障建設服務;禁止申請信息安全從(cong) 業(ye) 人員資格認定,不頒發CISP資格。
(二十一)申請或享受住房保障時,作為(wei) 重點核查或監督檢查對象。
(二十二)依法限製從(cong) 事食品等行業(ye) 。
(二十三)作為(wei) 審批參股、收購商業(ye) 銀行的參考依據。
(二十四)作為(wei) 保險機構的設立及股權或實際控製人變更審批或備案的參考依據。
(二十五)在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眾(zhong) 公司收購的事中事後監管中,對失信責任主體(ti) 予以重點關(guan) 注。
(二十六)依法將失信責任主體(ti) 的違法失信記錄作為(wei) 公司債(zhai) 券核準或備案的參考。
(二十七)將失信信息作為(wei) 非上市公眾(zhong) 公司重大資產(chan) 重組審核的參考。
(二十八)將失信信息作為(wei)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審批的參考。
(二十九)核準與(yu) 管理相關(guan) 外匯額度及辦理部分基於(yu) 信用的跨境融資業(ye) 務時作審慎性參考。
(三十)取消糧食收購許可,取消中央儲(chu) 備代儲(chu) 資格,不得作為(wei) 政策性糧食收儲(chu) 委托庫點,限製參與(yu) 政策性糧食競買(mai) 。
(三十一)對企業(ye) 和個(ge) 人給予表彰獎勵、授予榮譽稱號時,參考其統計信用狀況,對失信企業(ye) 和失信人員,不予頒發政府榮譽;及時撤銷失信企業(ye) 和失信人員獲得的榮譽稱號。
(三十二)依法限製參加各類評先評優(you) 。
(三十三)依法限製招錄(聘)為(wei) 公務員或事業(ye) 單位工作人員。
(三十四)失信責任主體(ti) 是自然人的,依法限製登記為(wei) 事業(ye) 單位法定代表人。失信責任主體(ti) 是機構的,該機構法定代表人依法限製登記為(wei) 事業(ye) 單位法定代表人。
(三十五)依法限製擔任國有企業(ye) 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
(三十六)協助查詢反饋統計嚴(yan) 重失信人員身份、出入境證件信息;協助查找下落不明但必須接受調查詢問的統計失信被執行人;統計嚴(yan) 重失信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書(shu) 確定的義(yi) 務,由人民法院依法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guan) 單位采取限製其出境。
(三十七)將失信人員有關(guan) 信息記入個(ge) 人信用記錄和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誠信檔案,一定期限內(nei) 不得從(cong) 事與(yu) 會(hui) 計、統計等有關(guan) 的工作,不能取得會(hui) 計、統計等有關(guan) 專(zhuan) 業(ye) 職稱。
(三十八)對存在失信記錄的相關(guan) 主體(ti) 在證券、基金、期貨從(cong) 業(ye) 資格申請中予以從(cong) 嚴(yan) 審核,對已成為(wei) 證券、基金、期貨從(cong) 業(ye) 人員的相關(guan) 主體(ti) 予以重點關(guan) 注。
(三十九)依法限製設立或入股融資擔保公司;將失信信息作為(wei) 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審批或備案的參考。
(四十)作為(wei) 投資等優(you) 惠性政策認定,金融機構評級授信、信貸融資、管理和退出,將失信信息作為(wei)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貨公司的設立及股權或實際控製人變更審批或備案,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重大事項變更以及基金備案,相關(guan) 責任人考核、幹部選任等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五條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可以向采集、公示本人統計信用信息的政府統計機構提出書(shu) 麵查詢申請,查詢本人的統計信用信息。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於(yu) 15個(ge) 工作日內(nei) 回複。
第二十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發現采集和公示的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統計信用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
重慶市統計局發現區縣統計機構采集和公示的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統計信用信息不準確的,應當要求下級及時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統計機構采集和公示的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統計信用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統計機構予以更正。經核查確有錯誤的,履行公示職責的統計機構應當及時予以更正或刪除。
第二十七條市、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與(yu) 同級有關(guan) 部門建立合作機製,推進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統計信用信息互認互用、協同共享。
第二十八條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未按本辦法履行職責的,由重慶市統計局責令改正;情節嚴(yan) 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依規予以處分。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中的政府統計是指全市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guan) 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活動。
第三十條 從(cong) 事民間統計調查的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統計信用檔案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統計信用認定工作由本級統計機構統計執法機構負責統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開發布之日起實施。